酒泉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和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全面推进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8〕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规范消防设施标识、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考评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为主要牵引,按照“注重实效,分步推进”的原则,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稳步推进消防“四个能力\"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提升火灾防控能力,降低火灾发生机会,为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确保教育教学正常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熟练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自觉对照有关规定标准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完善和固化消防安全工作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亡人事故发生,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继续维护教育系统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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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一)建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
1。建立行业系统监督管理队伍.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管队伍,负责所管辖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研判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对所管辖单位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2。建立消防部门业务指导队伍。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业务指导队伍,为教育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与当地教育局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函告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按照程序依法查处。
3。建立学校消防管理队伍。各学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职责,落实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灭火演练、教育培训等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辖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二)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规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时限等,对管辖单位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九个必查”,即行政许可情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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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必查、组织领导工作情况必查、安全疏散情况必查、设施维保情况必查、重点部位防火情况必查、用火用电情况必查、宣传教育情况必查、灭火演练情况必查。
2。完善学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消防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检查指导。全市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力推进消防安全“六加一”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学校,要与有资质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并将自动消防设施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实施逐个层级消防工作考评.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将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导考评,重点考核行业监管、履职情况、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等情况,考评结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任务考评成绩。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定期对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分等级进行奖惩,促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1.完善管理机制,适时研判形势。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判行业系统火灾形势,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加强工作协调,规范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专人,每季度在教育系统内开展1次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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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工作制度,推动行业系统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3.实施联合执法,建立函告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开展联合消防安全检查,不断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对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突出问题的单位,及时函告消防部门,共同监督整改。
4。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要建立本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发现消除所管辖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学校,要上报当地政府坚决整改.并请消防部门予以指导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销案。
5.全面教育培训,筑牢防控基础。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学校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守,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校要从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火灾事故处置等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落实,增加《标准》指导性。
(二)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各县(市、区)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学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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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自救逃生的技能;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有效处置。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评.各地各校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动消防工作的落实.学校要依据《标准》要求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利用自查自纠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学校火灾隐患。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酒泉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1日
酒泉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酒泉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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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夯实学校火灾防控基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甘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学校应自觉遵守本标准,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并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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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在单位行政管理组织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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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人员日常训练;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处室、各年级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年级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处室、本年级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带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并按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及时纠正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本处室、本年级教职工、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条 学校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承包的食堂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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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宣传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学校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室、影视资料库房等可燃物品较多的部位,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实验室、学生宿舍、餐厅厨房等重点部位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十五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应指定专人管理,学生上课、住宿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教学楼、学生宿舍窗户不应加装全封闭式防盗窗,如有必要可装半窗防护栏,严禁在教学楼、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加装铁栅栏.
第十六条 学校磁带库、影像资料库应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磁带必须存放在金属柜内。磁带库、影像资料库应加强通风和温度的控制,内设的电气线路和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学校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定期对仓库内电线进行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立即维修、更新。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堆积时间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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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十八条 学校餐厅食堂使用燃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清洗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烟道。餐厅食堂工作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及重要库房应将日常用于教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课堂上用于试验或演示的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控制用量,用后应立即清出,不得在室内存放,学生做试验一定要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电工、焊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在进行电焊作业、敷设电气线路等工作时,应填写审批表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注意防火安全,清洗擦拭录音磁带和电路板时,要用到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周围应严禁明火,易燃液体要分类存储、妥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对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管线进行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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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测试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七)学校内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礼堂、餐厅厨房、重要教学场所等部位应配备适量防烟面罩、照明手电等应急装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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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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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实验室、食堂、图书馆、化学物品存放间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学生宿舍、档案室、财务室、影像资料室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十六条 普通消防控制室、消防集中控制室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人数分别不少于4人、6人和8人,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七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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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五章 防火检查与巡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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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各年级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具体检查内容为: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8、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教职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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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特别是学生宿舍及食堂等重点部位);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5、各校舍场所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中小学在日常上课、晚间自习时间校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带有寄宿制的学校在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
(五)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第三十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每月应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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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处室、年级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处室、年级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 宣传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及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教职员工及学生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全体教职工、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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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外包服务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两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及学生学习消防知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知识“三进”(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活动,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二)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开展实地参观体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广泛开展“消防主题征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漫画展\"等活动,使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得到培训和锻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利用橱窗、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等阵地经常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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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处室、各年级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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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楼层明显位置和宿舍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第七章 灭火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四条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程序,火灾自救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应明确通讯方式,配备专门通讯器材和设施,与消防机构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教职工,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六)公共关系处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应急动员、公众沟通、新闻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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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按照省级消防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各类预案。其他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必要时可联系辖区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演练。
第四十六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包含消防管理人员、保安员,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三名以上灭火人员。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四十七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消防部门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疏散引导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部门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并可视情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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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五十条 未经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十一条 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做好协调配合.火灾调查结束后,学校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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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校舍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处室、各年级的考评内容,发生火灾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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