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1-08-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第三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一)在公开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八)其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道德方面

(一)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

(二)在科研项目申报或实施、科研成果发表等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故意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违反科研规范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

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其他有学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五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传播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传播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散布有损学校利益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二)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调整教学计划或擅自请人代课,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备课不认真,未能按照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四)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或不能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按照考试规定命题,出现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六)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七)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投诉并得到核实。

(八)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九)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其他违反课堂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一)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并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四)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存在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的行为。

(六)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八)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第七条 廉洁从教方面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第八条 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为处理、复核单位,督查办为监督单位。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失范行为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一)受理单位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四)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当事人是党员的,

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教学事故范畴,由教务处与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六)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七)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八)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触犯刑律与违纪处分:

(1)因违法而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或处以罚款处理者。

(2)受到党纪、政纪、团纪严重处分者。

(3)开除党籍、取消考评资格者。

2.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是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对各单位(部门)党政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要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