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二章 纳税评估的管辖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三章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按照《办法》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被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在对评估结果的处理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但对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按照《办法》规定,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按照《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按照《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四章 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
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三、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四、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约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处理处罚:
五、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五章 纳税评估的指标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
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用-基期营业(管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
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第六章 分税种的纳税评估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
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变动率配比分析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 ×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 “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 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 〔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 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量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
(一)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在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2、税务资料申报是否完整;
3、个人与任职、受雇单位申报纳税资料是否一致;
4、纳税申报表各项目及相关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5、境内、境外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兼职收入是否完整申报;
6、申报应税收入、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7、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8、纳税申报情况与任职、受雇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9、纳税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额与相类同国籍(地区)、职务、职业、任职时间或任职单位所属行业、规模等外籍 人员工资薪金水平,是否差异较大;
10、纳税申报情况与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否差异较大;
11、申报应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减免税项目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13、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真实、合理;
14、适用税收协定是否正确;
15、外籍人员工作项目是否已构成常设机构;
16、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支付或负担申报是否正确;
17、是否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18、境内居住和工作天数计算是否正确,纳税义务确定及适用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19、申报应纳税额与实缴税额是否一致;
20、是否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数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1、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评估的其他内容。
(二)核实工作:
1、评析中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应税收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填写《广东省地方 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 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答复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评 估人员也可以下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纳税人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中国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而未申报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
(3)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与相应指标水平比较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本办法所列有效证明的;
(4) 当期纳税申报收入额与上期纳税申报收入额差异较大,且没有正当理由;
(5)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 作,而没有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6)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内容、职业、职务、雇主等情况;
(2) 外籍人员工作时间及在华居住时间情况;
(3) 工资薪金支付及税款负担形式;
(4) 受雇单位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规定情况;
(5) 在原居住国(地区)交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6) 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三)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并指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存 在的问题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同时做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 有关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下户调查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答复情况,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出《外籍人 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六)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进处理。
(三)认定工作
1、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
(1) 纳税申报收入合理,纳税评估未发现问题或疑点的;
(2) 经税务约谈后主动修正申报纳税金额,且经重新评估认定申报合理的;
(3) 修正纳税申报收入,经重新评估认定合理或虽然申报收入偏低但解释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
2、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
(1)对修正申报后,重新评估认定仍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提供证据不足;
(2)拒不进行修正申报的。
第七章 纳税评估的案例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1)
横向纵向对比,发现企业纳税疑点
湖南省国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04年8月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
在娄底市批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2006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疑点采集
评估人员调阅了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的税收和财务指标,查阅企业发票开具情况和税款抵扣情况。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1.企业2006年度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167349819.15元,2006年与2005年相比销售收入增加145685043.35元,销售收入变动率为87%,大大超过±30%的预警值范围。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疑点2.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纳税额1763393.45元,税负0.56%,比2006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幅度(与同行业比)为-53%,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与上年比)为-46%。上述数值明显超出预警值±30%的范围。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进项抵扣行为?
疑点3.企业2005年运费抵扣税额272230.9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27727821.59元的比例为0.98%;而2006年运费抵扣税额782975.1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50921797.78元的比例却达到1.54%,比上年增长57%。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
疑点4.企业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为167349819.1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46781.08元,2005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7%;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为313034862.50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375641.84元,2006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2%。
2006年与2005年相比,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43%。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疑点5.企业2005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167349819.2元的比例为2.37%;2006年营业费用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
疑点6.企业2006年初存货金额2104370.6元,2006年末存货金额8984071.07元,年末比初存增加6879700.47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
约谈举证及实地调查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仅就疑点1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于是疑点1被排除。而由于企业方面无法对其他疑点给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依照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评估人员对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按货物品种分类进行了测算。经测算,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纳税额1763393.45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56%。其中,销售生铁收入256143123.95元,应纳税额2312659.86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0.9%;销售钢材收入48806518.55元,应纳税额-634969.74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3%;销售其他货物收入8085220元,应纳税额85703.33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06%。
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断: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2006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库存多2048吨,钢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
企业发出钢材2048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评估人员对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相关的材料。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应及时做销售收入。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
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1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0.7元左右。针对这一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查申报。但企业认为其运费已实际发生,取得的运输发票也是真实的,并且通过了税务机关认证,因而没有进行自查申报。
评估人员经查阅费用账簿资料后发现,企业经营费用变动率异常,形成原因是该公司2006年度“经营费用-代理费”科目列支750000元,并于当期所得税前列支。经核实企业2005年度发生的代理费,因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采购人员在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报销。该笔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元。但该企业认为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意自查申报补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该公司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申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进行自查申报。
自查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48吨钢材的销售收入5848949.35元,补缴增值税994321.39元.
鉴于企业仅对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进行了自查申报,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运输费用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未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认为不能消除该企业的疑点。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移送至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稽查查处结果如下:
1.对企业部分运费中包含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装卸费、押运费等费用,造成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264621.84元;
2.对企业存在的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进行查处,补征企业所得税275620.49元;
3.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上述查补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以0.5倍罚款计270121.17元。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2)
找出4S店经营中的利润蓄水池
辽宁省国税局
纳税人基本情况
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M品牌汽车4S店,即专营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案头分析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企业税负分析法
1.评估企业实际税负与预警税负对比分析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9517万元,其中整车销售收入36141万元,汽车维修收入3376万元,实现增值税90万元,税负0.22%,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预警下限值(0.47%)。
2.评估企业修正税负与参考税负对比分析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参考税负应为1%~1.5%。参考税负模型计算方法:
参考税负=4%×17%×90%+35%×17%×10%=1.2%(计算说明:假设整车销售毛利
率4%,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35%,整车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参数)。
修正后的增值税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评估期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7%]/[同期销售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00%;经测算该企业2005年修正税负为0.16%,远低于参考税负1.2%。
(二)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结构构成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成熟期(开业3年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于维修收入,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一般为10%以上,高档车的这一比例更高,并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逐渐提高。
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100%
该企业的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3376万元/39517万元×100%=8.54%。
该企业经营的品牌是高档汽车,另一参考企业的同一比例是10%,可以进一步怀疑该企业纳税异常,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三)评估企业毛利率分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收入一般由整车销售收入和维修收入(企业大多将精品销售列在维修收入中)。将整车与维修(含配件与精品销售)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离,分别计算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是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的关键。
1.整车销售毛利率分析整车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专用发票注明的折扣;完成厂商销售计划的奖励与返利,数额由合同约定,有明点与暗点两种形式,明点由专用发票注明,暗点一般的冲抵购车款,隐蔽性较大。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评估期期初整车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整车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整车库存余额);
整车毛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除极个别车型高于厂商零售指导价加价销售外,一般均为降价销售,毛利率没有一个绝对标准值,但综合毛利率一般不会低于2%。
按上述方法计算该公司2005年汽车整车销售毛利率是3.3%,与同品牌的其他企业利润率基本相当。
2.维修销售毛利率分析经调查,维修服务获利是汽车获利的主要部分。
维修及配件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左右;人工费(工时),一般为15%~25%左右。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为35%左右。如果维修销售毛利率低于35%,可以推论有隐瞒维修销售收入的可能。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率=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
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评估期期初配件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配件购进金额-评估
期期末配件库存余额;
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该公司2005年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万元。2004年底维修备件账面库存为658万元,2005年账面维修购进2649万元,年底账面库存为593万元。
当年汽车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上年底维修备件库存+当年维修购进-当年底库存=658+2649-593=2714万元。
维修利润率=(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2714)/3376=19.6%。
从经营相同品牌的汽车4S店的情况看,维修利润率为35%~40%。可见企业维修利润率明显偏低。
3.配件及精品加价率分析在工时既定的条件下,配件及精品的加价=维修及精品收入-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维修工时费用;
配件及精品加价率=配件及精品的加价/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
据该公司管理软件上调取的维修的工时费用为1079万元,假定此项数据准确,可以计算该公司2005年配件加价为:汽车维修及精品收入3376万元-实耗材料2714万元-维修工时费用1079万元=-417万元。配件利润率为-15.36%。
从典型企业调查情况看,配件加价率应为15%~20%。该公司配件加价率呈负值显然不合常理,可推论其有瞒报维修销售收入或精品赠送未计收入的可能。
应纳税款评估从
上述情况分析,该公司维修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标准,可以推论有存在瞒报维修销售收入问题的可能。可以按下述方法推算,对应纳税款进行评估。
(一)假定该企业账面配件精品实耗成本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配件实耗成本的关系:维修收入=配件实耗成本/(1-维修利润率),按维修利润率平均标准下限3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2714/(1-35%)=4175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175-3376)×17%=135万元。
(二)假定该企业软件记载的工时费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工时费的关系:维修收入=工时费/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按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上限2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1079/25%=4316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316-3376)×17%=159.8万元。
从不同的角度推算结论基本相近。
约谈
根据约谈预案,评估小组采取灵活的方式分别对售车顾问、维修人员、前台收银人员、配件保管人员进行了先期约谈。在掌握了该公司大量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税务约谈人员提出的疑点进行了解释。对于税负偏低问题解释为该品牌轿车特别是进口轿车降价幅度较大,影响了税负。对于维修收入比例偏小、维修毛利低问题解释为同城有3家同品牌店,竞争激烈,建店较晚,所以维修量小、利润低。但同时承认确有精品赠送、免费维修、公司内部车辆维修等视同销售行为,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没有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那位负责人当场表示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
企业自查及评估结果
该企业在约谈后对公司的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与一汽配件专用的R3系统进行了交叉查询和分析,查得2005年R3系统结转维修收入与财务确认相差597万元,涉及增值税101.49万元。造成差额存在的原因是:1.公司存在搞活动对外赠送有工时无成本(免费添加机油等);2.公司内部车辆修理业务的人工费等在R3系统确认而在财务没有体现;3.公司为广告客户免费车辆维修保养;4.整车销售进行精品赠送(车辆贴防晒膜、更换真皮座椅等);5.老客户维修换积分再修理。由于对以上项目相关政策把握不当,造成工时核算不准,同时没能开发票确认收入。
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自查表。将未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了申报,补缴入库增值税、滞纳金合计104万元,该公司评估后的增值税税负为0.48%,较评估前提高1.18倍,超过了预警线。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3)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北京市地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03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
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首先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2003年该公司共申报营业税计税收入3887万元,缴纳营业税194.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2003年未缴纳过印花税。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选择10个市场调取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资料。
评估人员从全市规模较大的30家家具、建材市场中选择了10家,由相关区县地各局评估部门组织力量,从这10个市场抽取了该公司2003年与客户签订家装合同金额数据,2003年合同总金额为5655万元。
2.从相关行业协会调取该公司上报资料。
评估人员从北京市家装协会取得的该公司报送的2003年收入资料显示,2003年该公
司取得收入1.4亿元。
将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
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在10个主要市场的签订合同数据以及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明显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一)该公司有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嫌疑。
1.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其在市场的签章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市场是家装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约占到其全部收入的50%左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应为其全部应税收入,这一数字理应大于税务机关在10个市场采集到的企业签章金额。但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约等于在10个市场签章金额的69%。
2.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占其向行业协会申报收入的28%。
(二)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偏低,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
近年来,北京市家装企业的纯利润率不低于7%,而从企业提供资料推算显示其纯利润率不到1%,这与其龙头企业的身份明显不符。
(三)该公司存在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四)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务约谈及自查结果
经约谈举证及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身的涉税问题,共补缴2003年~2004年两个年度税费485.15万元。其中,该公司2003年~2004年实际取得收入15137.12万元,少申报收入5254.87万元,两年共计补缴营业税262.74万元、城建税18.39万元、教育费附加7.88万元。该公司2003年度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建筑安装业纯益率6%,补缴企业所得税104.05万元。该公司对设计师发放的个人收入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3年~2004年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90.52万元。该公司2003年~2004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两年共计补缴印花税1.57万元。
分析及建议
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如下共性涉税问题:
1.申报营业收入不实。大多数家装企业仅就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开具发票部分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收入。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70%拨给包工队作为工程款,包工队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只能用各种手段取得建筑材料发票或其他发票,甚至白条等抵作工程款,造成成本核算混乱。
3.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4.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造成家装企业出现上述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真实收入。针对目前家装行业的征管现状,评估人员建议:
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群众索要发票意识。税务机关一是要加强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为在该行业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是家装工程保修及争议解决的重要凭证”条款,以增强群众索要发票意识;三是为鼓励群众索要发票,将建筑安装业发票列入有奖发票范围。
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实行属地征收。委托家具建材市场代征税款,管住较大规模家装企业的税源。考虑只有实力较强的家装企业才能进行市场,而这些家装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合同须由市场认证备案的特点,建议可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这样就掌握了家装企业的主要收入。由市场主管税务所监督其代征税款,管住小规模家装企业、个体户、家装游击队零散税源。主要针对个体户、家装游击队及家装企业不开具发票的装修行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征税款,加强对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物业处的相关规定,施工队动工前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领取施工证,完工后需经物业公司验收,可考虑由物业公司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正规家装企业完工后可凭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免于重复征收。
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征收权。建议在市局和区县局之间建立家装企业在各市场签订合同数据定期汇总交换机制,及时反馈给家装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力求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对企业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已掌握的其市场签订合同金额,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理由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依据掌握其合同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
记的家装游击队应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如能提供合同按综合征收率核定征收,如无合同或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的,可和市建委及家装协会共同制定家装指导价格,按指导价格核定营业收放。
对家装业全面实行按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对家装企业全面实行按照建筑安装业5%~7%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成本混乱的情况是其行业经营特点决定的,如果采取前几项措施,可基本掌握其营业收入,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联合建委、家装协会和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家装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要和建委、家装协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机制,在家装企业评优和资质年检时将诚信纳税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4)
用证据来印证约谈结果的可信度
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邹平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有职工214人。经营范围是纺纱、纺织浆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为皮棉、淀粉。
信息采集
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员预警系统的提示,该单位2006年1月份申报异常,当月实现增值税103088元,实现销售收入10187823.2元,增值税税负为1.01%,低于全市同行业正常峰值范围(2%~3.5%),决定将其列为评估对象,同时采集有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人员通过CTAIS“一户式”查询模块,采集到企业当月有关涉税信息,为便于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同时采集到2005年同期、2004全年、2005全年相关指标进行配比分析。
疑点分析
(一)对企业2006年1月份申报数据与去年同期指标进行如下配比分析: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3.5%/-3.48%=1.006,由于二者均为负数且配比分析指标接近1,反映无问题。
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0.17%/-3.5%=0.0485,配比分析指标小于1;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在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的情况下,反映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销售收入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二)评估人员又根据采集的全年累积指标进行了如下配比分析。
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23.7%/13.7%=1.73;远大于正常比值1,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实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的问题。
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24.99%/23.7%=1.05,比值接近1且二者均为正数,反映无问题。
3.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分析。
销售毛利变动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100%=(1.8%-2.8%)/2.8%=-35.7%,由于该单位为生产企业,变动幅度低于-20%,说明企业可能存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指标得出的疑点,结合企业产品情况,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少计销售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的可能性较小。鉴于企业本期销售成本过大和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过大的情况,评估人员将疑点定在扩大销售成本和进项抵扣的范围上。于是评估人员又从户管档案和CTAIS系统中采集到企业进项税款抵扣的如下相关信息:
从以上指标可以看出,该单位的进项税金的构成部分中变动幅度最大的是7%的进项,特别是2005年12月当月的114018.93元是去年同期的6.75倍。这说明该单位可能存在利用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的情况。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分析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企业实施约谈。
针对税负较低问题,法定代表人王某解释,其产品纺织浆料主要销售给当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近几年由于销售市场吃紧,该家大型纺织企业也实行竞价,为抓牢市场,不得不超低价供货。另外,原材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导致产品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下降,税负较低。
针对销售成本比收入增长过快的问题,特别是2005年12月份的销售成本高于销售收入的问题,该法定代表人解释,由于纺织浆料产品形状的特殊性和管理及存储上的不严密,造成产成品从入库到出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过大。这一原因导致该产品为微利产品,如果稍有不慎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导致产品价格上不去,就会形成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而当月的特殊情况就是由于有一批次品不得不低价卖出造成的数据异常。财务人员随即对这批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该单位于2005年12月处理纺织浆料产成品343.26吨,结转销售成本926802元。对12月份的运费抵扣大幅度变化的情况,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年底集中结账造成。
这近乎完美的约谈结果并未打消评估人员的疑虑,评估人员决定让该单位对有关疑点问题的解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举证。将次品处理的收入及结算、运费单据的合法性及支付凭证作为举证资料的重点核实内容。
经过对该单位有关举证资料进行核实发现:该单位所说的超低价处理次品纺织浆料的业务不真实,因为该单位的账务处理上只有结转销售成本的记录,却无对应的收入及收款
业务。也就是说,该单位该项业务只计了成本而未计销售。而其提供的有关运费的举证资料中,评估人员发现其索取的运费发票大部分为当地地税部门的代为开具运费发票。承运人为几个固定的个人姓名。而且货物的起运地与该单位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地不一致;而其提供的支付凭证的附件中的摘要栏出现“付某某砖款”和“付某某砂石款”等字样。
针对这越来越多的问题,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已很难自圆其说,终于承认所说的次品业务实际上是一次意外的废品损失。原因是该单位在建造办公楼的过程中,受规划的限制占用了纺织浆料的保管仓库。企业认为该产品是属于桶装,便暂时进行了露天存放的处理。但却由于一场意外的暴雨导致了产品的被浸而失效报废。考虑到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负担的进项税款需要转出的问题,该单位就把实际已报废的产品作为次品进行了账务处理,以达到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目的。
而其运费的问题更体现了企业“一石二鸟”的目的。原来该单位新建办公楼所需的砖、砂、石料等材料均是由附近村的个人提供,这些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故不能提供销售发票,于是就出现了以运输发票结算货款的情况。这样企业既能抵扣7%的进项税款,还能达到虚增成本的目的;而送货人也可顺利地结算货款。在评估人员就此对企业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后,王某及其财务人员表示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自查。
随后,评估人员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及报批需要的资料向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协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财产损失的报批工作。企业也同时对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账务处理。
自查结果
经过企业自查,确认了非正常损失和在建工程所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扩大销售
成本的事实。企业更正了申报表,并将应补缴增值税295636.34元和应补企业所得税708644.97元于限期内补缴入库,以上税款和滞纳金均已按期全部入库。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5)
评估与辅导并重———在约谈中解决企业问题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1年1月,注册资金8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33%。
分析选案
2007年5月16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利用郑州市地税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查询分析,在对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后,发现如下异常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本年为-5.5%,上年为6.8%,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5.8%。
(2)主营业务成本率异常:本年为83.6%,上年为72.5%,近3年平均为71.9%,
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72.8%。
(3)主营业务费用率异常:本年为13.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1.8%。
(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年为-8.5%,上年为6.6%,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6.2%。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异常:两者之比为0.65(-5.5%/-8.5%)。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
(6)企业所得税弹性异常:本年企业所得税变动率为-7.7%,营业收入变动率-5.3%,企业所得税弹性系数为1.45(-7.7%/-5.3%)。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大于1,且二者都为负数,表明税收缺乏弹性。
(7)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本年为8.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2.8%。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估计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决定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提交税源管理科实施纳税评估。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
基于以上分析,评估人员作好约谈准备,报请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企业应提供的有关资料。评估人员到达公司后,首先与有
关人员座谈,了解到其生产经营等在2006年度没有明显变化。在对其2006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结合会计账、凭证进行系统审核后发现在税收上存在如下问题:
(1)收入有关资料显示:①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存在红字冲销362800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发票,系公司为促销而开展商业折扣,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载有12笔对外服务收入,合计126915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收据,经查其对该收入只进行所得税申报而未进行营业税申报,其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其他服务项目。
(2)成本有关资料显示:①内设职工食堂采购支出均计入生产成本,全年累计金额265742元,所附原始凭证均为白条。②用先进先出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全年累计结转8659473元,而其向地税局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是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经计算应结转7968364元。③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上记载有8笔培训支出,合计34580元,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没有对应的培训收入,经查均挂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上,合计68745元。
(3)期间费用有关资料显示:①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列支8356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计提坏账准备金180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计提12000元。②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列支3265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256800元;业务宣传费列支746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③财务费用中,向职工集资2000000元,一年期,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年利息支出160000元,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8%。
(4)营业外支出有关资料显示:①卫生费20000元,经查凭证所附收据,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摊派的卫生费。②赠送支出90000元,经查凭证系对客户购买量大而赠送的产品,此为成本价,按同期同类平均不含税价计算为120000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约谈时解释为:有的问题是因为不知道相关的税法规定,有的问题是因为对有关税法规定理解有误等。通过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企业认可了评估人员的如下意见:(1)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问题:按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故应补提增值税61676元,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67.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632.4元(362800-6167.6)。
(2)对外服务收入问题: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980.33元(126915×5.5%);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80.33元;还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其他服务项目,以便向税务机关领购服务业发票。
(3)食堂采购支出问题:食堂采购支出不应计入生产成本,考虑到公司在产品、产成品年末余额较小,故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5742元;同时建议其采购凭证到当地国税局代为开具发票。
(4)销售成本结转问题:按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改变成本计价方法,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1109元(8659473-7968364)。
(5)培训收入问题:少计培训收入68745元,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780.98元(68745×5.5%);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964.02元(68745-3780.98)。
(6)期间费用问题:业务招待费超支19360元,坏账准备多提6000元,广告费超
支69700元,业务宣传费超支10400元,财务费用超支4840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860元。
(7)营业外支出问题:卫生费属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赠送产品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0400元(120000×17%),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4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60元(120000-90000-2040)。
经过实地核查,对该公司审核分析出的问题终于水落石出,通过评估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和配合,对其问题全部予以签字认可。同时在该环节一次性取得相关证据和准确的数据,为下一步评估调整作好准备。
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9184.74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968.91元,缴纳滞纳金1120.22元,并按评估人员建议进行账务调整。此后,评估小组将该公司的增值税问题函告当地国税局。
评估建议
1.反映问题:由于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繁多复杂,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较大,企业往往易出现纳税错漏。
2.建议措施:(1)评估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管理软件,通过案头审核税务资料来确定评估对象,而不是盲目地选择评估对象。(2)在评估过程中要针对案头审核的疑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是对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泛泛地评估。(3)评估工作
不仅仅局限于纳税评估,还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如辅导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调整账务等,以避免纳税人再犯同类错误。(4)要注意部门配合,评估结果要通报同级国(地)税局,以避免重复劳动,保证国家税收。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6)
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
行业基本情况
医疗体制改革及相关医药购销政策放开后,青岛市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医药零售行业迅速发展,个体、私营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不少连锁药店也渐成规模。但与之不匹配的是该行业申报销售收入、税负率明显偏低,统计显示,2005年,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全行业申报销售收入4.75亿元,仅占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零售收入的65.8%,行业实现增值税0.11亿元,税负率仅为1.52%。
数据采集与对比分析
医药零售行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销售收入夹杂其间,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真实的销售收入情况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第一道难题。通过详细分析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实地查证,评估人员初步认定该行业的销售收入主要由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三项收入构成,而在这三项收入中,现金收入在现行体制下,一时难以查清,但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信息却分别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上掌握,
如果能够准确获得这两项收入信息,将为核实该行业销售收入的真实面目,提供关键性“钥匙”。
为获得上述两项收入的准确信息,青岛国税局积极发挥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力量,争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的支持,从医保部门提取了2005年青岛市医保系统内注册的药店户数和医疗保险卡结算信息;通过与人民银行联系协调,获得了52家药店近亿元的银行卡刷卡收入信息,这些都为摸清该市医药零售行业销售收入情况奠定了基础。
在充分掌握上述收入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经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记载的纳税人征管信息逐项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截至2005年底,青岛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药店共有1576户,其中独立核算药店719户,非独立核算药店857户,有44户医药零售企业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中有120户申报应税收入明显低于医疗保险卡结算收入,差额高达5300万元,个别纳税人申报收入甚至相差高达43.6倍。据此,评估人员认定:该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医药零售企业存在隐匿应税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实证调查
为进一步深入剖析该行业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问题,准确把握税收征管中的疏漏和探究各项销售收入配比规律,为约谈自查和个案评估提供切实有力的依据和导向,青岛市国税局将医疗保险卡收入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比对差额较大的45户纳税人直接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实证调查。
在实证调查中,稽查部门不仅实现查补税款445万元,还通过实证调查总结和发现了该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销售收入构成的基本比例:
一是多数连锁经营的医药零售单位并不掌握分支机构实际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总机构只对本部收入进行申报,分支机构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
二是通过对45户企业收入分类汇总统计发现,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等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一般在7∶2∶1左右,从而可据此概率推算出医药零售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即:
全年销售收入(含税)=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全年银行卡收入+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现金收入与医疗保险卡收入比例)。
约谈自查
利用以上实证调查所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规律,评估人员对全市所有医药零售企业进行了逐一筛选,共筛选出医疗保险卡收入与申报应税收入差额明显偏小或分析可能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纳税人1072户。同时,该市各区(市)国税局分别按区域对筛选出来的纳税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和自查。
集体约谈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通过讲解行业整体税收分析情况和以案说明行业税收问题症结,辅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在自查中详细填报自查表。自查表中除详细设定纳税人从业人员、资金状况、经营面积、实际所在街道、联营连锁经营等基本情况外,还专门设计了“应税收入”栏目,将申报应税收入分列为:医保卡收入、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实行分类申报,既促使纳税人据实填报,又便于税收管理员下一步审核和判断。
通过集体约谈和纳税人自查,不仅使1072户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449.2万元,而且
通过纳税人举证、认同和自查表分类统计,验证了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和银行卡收入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关系的正确性。
个案评估
纳税人自查结束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自查结果,对纳税人自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了录入,依据数据信息分别对相类似纳税人,纳税人报送的人员、资金、区域、连锁经营等信息和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三项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了横向对比、相关性和比例关系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自查后仍有纳税异常现象的纳税人352户,并对其进行了个案再评估。
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采取了蹲点调查、获取原始数据和突击抽查发票等具体手段实施评估。如在对“北京某堂青岛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中,评估人员不间断连续3天蹲点记录了该企业现金收入。通过记录汇总发现企业在销售冬虫夏草、燕窝、西洋参等高档保健品时,医疗保险卡进项金额大、比例高,占其全部收入达79%。在掌握上述实际情况后,评估人员依据纳税人医疗保险卡信息、分支机构规模、药品进货周期、库存状况等情况,对纳税人前期应纳税额进行了再次计算核定,并进一步约谈了纳税人。经约谈,纳税人承认未真实申报部分收入,主动补缴税款32万元。
通过对352户疑点纳税人进行个案再评估,共评估补缴税款111万元。
评估成效
在成功评估补缴税款1005.2万元的同时,青岛市国税局认识到纳税评估补税只是第一步,如何防范问题发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是评估工作的真正目的。为此,青岛市国
税局在总结该行业评估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行业经营规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旨在实现对医药零售行业的长效管理。
一是在税务登记环节,针对纳税人不登记、不设账簿,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实行“三比对一巡查”制度。“三比对”即将行业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工商登记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医保卡结算用户相比对,以准确掌握纳税人依法登记情况。“一巡查”是指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设账簿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降为C类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月或按季实施定期现场核查。
二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实施以票控税。在行业内提倡使用税控收款机、银行POS机和医疗保险卡收款机,对已经使用的纳税人,保证其发票用量;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的,严格限制用票量,并按最低票面版本提供发票;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且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实行监管代为开具发票管理。
三是对医药零售行业实行分项收入申报。要求在正常的税种申报的同时,年度终了分别对现金、医疗保险卡和其他收入进行分项填报,凡是当期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进行实地蹲点查实。
四是加强对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的税收管理。规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本市内所有分支机构纳税人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监督,分支机构没有设置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不全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总机构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通过实施上述管理措施和办法,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有了明显改善。统计显示,2006年全市医药零售行业申报应纳税额达4818.7万元,同比增长54%,行
业税负率也由过去的1.52%提高到现在的2.87%,提高了1.35个百分点。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7)
拓展信息触角增强评估实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行业基本情况
医疗体制改革及相关医药购销政策放开后,青岛市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医药零售行业迅速发展,个体、私营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不少连锁药店也渐成规模。但与之不匹配的是该行业申报销售收入、税负率明显偏低,统计显示,2005年,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全行业申报销售收入4.75亿元,仅占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零售收入的65.8%,行业实现增值税0.11亿元,税负率仅为1.52%。
数据采集与对比分析
医药零售行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销售收入夹杂其间,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真实的销售收入情况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第一道难题。通过详细分析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实地查证,评估人员初步认定该行业的销售收入主要由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三项收入构成,而在这三项收入中,现金收入在现行体制下,一时难以查清,但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信息却分别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上掌握,如果能够准确获得这两项收入信息,将为核实该行业销售收入的真实面目,提供关键性“钥匙”。
为获得上述两项收入的准确信息,青岛国税局积极发挥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力量,争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的支持,从医保部门提取了2005年青岛市医保系统内注册的药店户数和医疗保险卡结算信息;通过与人民银行联系协调,获得了52家药店近亿元的银行卡刷卡收入信息,这些都为摸清该市医药零售行业销售收入情况奠定了基础。
在充分掌握上述收入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经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记载的纳税人征管信息逐项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截至2005年底,青岛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药店共有1576户,其中独立核算药店719户,非独立核算药店857户,有44户医药零售企业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中有120户申报应税收入明显低于医疗保险卡结算收入,差额高达5300万元,个别纳税人申报收入甚至相差高达43.6倍。据此,评估人员认定:该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医药零售企业存在隐匿应税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实证调查
为进一步深入剖析该行业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问题,准确把握税收征管中的疏漏和探究各项销售收入配比规律,为约谈自查和个案评估提供切实有力的依据和导向,青岛市国税局将医疗保险卡收入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比对差额较大的45户纳税人直接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实证调查。
在实证调查中,稽查部门不仅实现查补税款445万元,还通过实证调查总结和发现了该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销售收入构成的基本比例:
一是多数连锁经营的医药零售单位并不掌握分支机构实际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总机构只对本部收入进行申报,分支机构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
二是通过对45户企业收入分类汇总统计发现,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等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一般在7∶2∶1左右,从而可据此概率推算出医药零售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即:
全年销售收入(含税)=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全年银行卡收入+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现金收入与医疗保险卡收入比例)。
约谈自查
利用以上实证调查所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规律,评估人员对全市所有医药零售企业进行了逐一筛选,共筛选出医疗保险卡收入与申报应税收入差额明显偏小或分析可能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纳税人1072户。同时,该市各区(市)国税局分别按区域对筛选出来的纳税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和自查。
集体约谈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通过讲解行业整体税收分析情况和以案说明行业税收问题症结,辅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在自查中详细填报自查表。自查表中除详细设定纳税人从业人员、资金状况、经营面积、实际所在街道、联营连锁经营等基本情况外,还专门设计了“应税收入”栏目,将申报应税收入分列为:医保卡收入、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实行分类申报,既促使纳税人据实填报,又便于税收管理员下一步审核和判断。
通过集体约谈和纳税人自查,不仅使1072户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449.2万元,而且通过纳税人举证、认同和自查表分类统计,验证了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和银行卡收入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关系的正确性。
个案评估
纳税人自查结束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自查结果,对纳税人自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了录入,依据数据信息分别对相类似纳税人,纳税人报送的人员、资金、区域、连锁经营等信息和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三项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了横向对比、相关性和比例关系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自查后仍有纳税异常现象的纳税人352户,并对其进行了个案再评估。
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采取了蹲点调查、获取原始数据和突击抽查发票等具体手段实施评估。如在对“北京某堂青岛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中,评估人员不间断连续3天蹲点记录了该企业现金收入。通过记录汇总发现企业在销售冬虫夏草、燕窝、西洋参等高档保健品时,医疗保险卡进项金额大、比例高,占其全部收入达79%。在掌握上述实际情况后,评估人员依据纳税人医疗保险卡信息、分支机构规模、药品进货周期、库存状况等情况,对纳税人前期应纳税额进行了再次计算核定,并进一步约谈了纳税人。经约谈,纳税人承认未真实申报部分收入,主动补缴税款32万元。
通过对352户疑点纳税人进行个案再评估,共评估补缴税款111万元。
评估成效
在成功评估补缴税款1005.2万元的同时,青岛市国税局认识到纳税评估补税只是第一步,如何防范问题发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是评估工作的真正目的。为此,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该行业评估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行业经营规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旨在实现对医药零售行业的长效管理。
一是在税务登记环节,针对纳税人不登记、不设账簿,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实行“三比对一巡查”制度。“三比对”即将行业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工商登记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医保卡结算用户相比对,以准确掌握纳税人依法登记情况。“一巡查”是指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设账簿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降为C类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月或按季实施定期现场核查。
二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实施以票控税。在行业内提倡使用税控收款机、银行POS机和医疗保险卡收款机,对已经使用的纳税人,保证其发票用量;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的,严格限制用票量,并按最低票面版本提供发票;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且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实行监管代为开具发票管理。
三是对医药零售行业实行分项收入申报。要求在正常的税种申报的同时,年度终了分别对现金、医疗保险卡和其他收入进行分项填报,凡是当期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进行实地蹲点查实。
四是加强对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的税收管理。规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本市内所有分支机构纳税人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监督,分支机构没有设置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不全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总机构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通过实施上述管理措施和办法,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有了明显改善。统计显示,2006年全市医药零售行业申报应纳税额达4818.7万元,同比增长54%,行业税负率也由过去的1.52%提高到现在的2.87%,提高了1.35个百分点。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8)
数字图像实时监控,矿业评估科学便捷
重庆市地税局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醴陵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金7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箱板纸,牛皮纸,是纸箱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2006年,该企业账面销售收入16244160元,利润6420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211860元。
评估数据采集
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的醴陵市是一座工业化城市,以盛产鞭炮烟花和陶瓷闻名全国,产品销往世界各地,由于两种产品装箱运输时对纸箱的需求量很大,纸箱行业带动了造纸企业的发展。2006年,该市造纸企业26家,实现销售收入1.8亿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为2.14%,而该企业只有1.30%。由于该企业在同行业中发展较早,质量比较过硬,按理来说利润水平应该偏高。针对税负异常这一疑点,醴陵市地税局决定将它列为评估对象。
为了便于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评估人员采集了该企业2006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为:生产成品纸5757吨,耗用废纸7518吨,耗用电力3574000千瓦时,耗用煤4200吨,生产工人工资748000元。
该企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31吨,耗用电621千瓦时,耗用煤0.73吨,生产工人
工资130元。而同行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22吨,耗用电580千瓦时,耗用煤0.68吨,生产工人工资120元。
评估人员根据醴陵市地税局编制的《重点行业主导产品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通过各项指标测算得出该行业主要原材料及燃料,生产工人工资与产品产量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从而可以推算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评估小组根据全市重点行业主导产品(小类)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造纸行业中废纸与箱板纸的投入产出比例为1.22∶1,该企业2006年度耗用废纸7518吨,运用数字方法,测算出该企业生产数量评估算公式如下:
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当期原材料投入量÷单位产量原材料耗用量=7518÷1.22=6162吨。
案头分析
通过对相关指标测算,评估人员进行了如下案头分析:
1.企业所得税税负仅为1.30%,远远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
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发现该企业2006年应生产成品6162吨,而企业账面上产成品的数量为5757吨,比评估小组测算的数少405吨。
实施约谈
通过以上案头分析,评估小组认为该企业疑点较多,有必要让企业对上述疑点进行举证。4月19日评估小组及时向该企业发出纳税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财务人员4月21日前到税务机关约谈,评估人员将采集到的相关数据做好详细记录,对列举的疑点归类进行
约谈的准备。4月2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刘某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到管理分局接受约谈,约谈围绕疑点逐一展开。企业财务人员对评估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在约谈时解释为:1.2006年度企业出现利润偏低,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电力、生产工人工资偏高现象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职工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的浪费所致。
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认为成品纸少了405吨,是因为企业与同行业相比耗用过大造成的。
评估人员认为财务人员对疑点一、二的解释,企业利润偏低是因为管理不善,职工浪费过大的解释不尽合理。因为该企业不是新办企业,内部管理趋于完善,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浪费现象,有必要调查落实。
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认为通过约谈,企业的解释不够完善和合理,企业出现亏损的原因和单位产品耗用材料、燃料等偏高的原因还需要到企业生产场所了解情况。对业务往来单位应进一步调查。于是确定了调查思路:一是对企业购进的材料,耗用煤炭,购进电力的发票进行仔细审核,对生产工人工资发放表向职工抽样调查核实;二是针对产成品或销售入账的情况对产品出库单,库存产品按日进行具体核实。根据调查确定的思路,评估小组于4月25日到企业实地核实。
1.在实地核实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每一笔原材料发票从购进到入库再到出库,对每个月耗用的电费,耗用的煤炭都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在职职工及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随机调查基本没有发现问题。
2.评估人员根据原材料——废纸投入产出1.22∶1的比例,根据生产工人每生产1吨纸发放工资120元的比例推算,可以产出成品纸6162吨,比企业账面5757吨相差405吨。评估人员找到原材料保管员,确定领用原材料吨位数量属实。评估人员在工资核算员处发现,每月出产的成品纸数量比账面产成品数量大,随即找到仓库保管员查看入库出库记录。评估人员发现,入库记录与工资核算员核算的记录一致,但与财务上的产成品数量不符,出库记录也与财务上的销售数量不符。对此,财务人员无法解释。
3.由于涉及调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评估人员向市局稽查局发出协查申请,经稽查局检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涉及销售方向该单位汇入销售款的具体情况,发现该单位2006年度与3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户发生过业务往来,销售箱板纸410吨,取得销售收入1061100元(含税)。
面对评估人员获取的资料,企业方面承认:由于部分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没有将该部分收入入账。
评估处理结果
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评估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将评估材料移送稽查局。稽查局根据评估材料,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417.70元,并调增以前年度损益891505.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94196.75元。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企业按期足额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企业所得税税负也达到了3.12%,超过了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
第八章 纳税人应对纳税评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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