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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相关法律问题规制机制论文

2023-02-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规制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0-02

摘 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的网络现象正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它在揭发犯罪,给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权利受到侵犯的思考,在人肉搜索中涉及到哪些权利,人肉搜索合法与否以及怎样来认定,如何保证人肉搜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是本文着重研究的对象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公共利益 隐私权

人肉搜索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在不断改变我们的生活,挑战我们到的底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思考。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人找人的方式搜索信息、查找人物或事物的大型网络社区活动。

一、人肉搜索中涉及的法律权利研究

人肉搜索在网络世界中不断发展的同时,引起了很多法学问题,本文认为人肉搜索中涉及到的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肯定了言论自由的合法性,但是言论自由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行使也并非是抽象的、无条件的,在行使过程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在网络世界中,由于把关人的缺失,缺乏有效的控制和规

范,极易造成言论失实,很容易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1]。 (二)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或者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这种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且造成其名誉的损害,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在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在网络中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有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网民在网络中使用人肉搜索,行使言论自由,具有比传统言论自由更开放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言论自由便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管制的松散状态,缺少网络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是很大的法律缺陷。缺少了法律准绳,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2]。

二、人肉搜索的合法与违法性思考

网民也是公民,他们在网络上搜索一些东西并予以公布的时候,就是在行使一项权利,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3]。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对一些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言论进行监督,从这方面看来人

肉搜索是合法的。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导致普通老百姓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公布于众,侵犯了其隐私权,这是违法的。本文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形式、技术、方法,是像其他科技产品一样的搜索工具,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违法的划分,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人肉搜索”扮演的角色亦正亦邪,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4]。

影响人肉搜索合法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于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怎么才会构成侵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呢?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布信息的类型和范围

一般认为,未经允许擅自刺探、公布或获取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如刘德良教授认为对于“人肉搜索”中涉及的他人个人信息,应该区分该信息的类型与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基于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生理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侵权行为。

(二)“人肉搜索”受害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其行为的合法与否

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受法律保护的隐私范围是不同的,在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及在进行舆论评价时,与普通人物相比,公众人物应该保持更大的克制,允许社会公众了解其一定范围的信息和进行传播,这是不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例如,与普通人物相比,明星、政治家的隐私范围是相对较小的,各种新闻媒体对明星、政治家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进行传播的行为是不违法的。 (三)涉及利益的不同影响人肉搜索的合法性认定

法律行为侵害的利益可以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是指只要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其他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允许使用“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利益,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搜索的。因此,在人肉搜索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只要在法律适当的范围内事应当允许的,不违法的。而在纯属私人利益的情况下实施的人肉搜索是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5]。 三、人肉搜索的规制机制研究

人肉搜索涉及到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在权力行使中又可能引发侵权行为的产生,这就要求制定可行的措施来规范网络行为,变不利为有利,造福于人类。 (一)人肉搜索的民事立法规制

人肉搜索侵犯的重要权利之一是隐私权,要完善人肉搜索、保护网民的隐私,就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现行民法对名誉权、人格权(民

法通则第101 条、司法解释第140 条)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扩大了名誉权的范围,将隐私权纳入了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缺乏直接有效的规定。

(二)人肉搜索的刑事立法规制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些人用来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等人格权的工具,它的行使给当事人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和痛苦,仅从民事立法上对其加以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完善刑法的规制。随着这种侵权行为的增加,对“人肉搜索”进行刑法规制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主张和接受。人民网的民意调查显示:79.9%的公众认为应该用法律规范“人肉搜索”[6]。因此,有必要完善“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定,加强刑事立法保护。 (三)完善网络配套机制

对人肉搜索加以规制仅有法律规定还是不足以实行的,实行网络实名制和“人肉搜索”的网站许可制度也是促使人肉搜索合法化的有效途径。“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正是因为网络的这种虚假性,导致人们在网络上放任自己的言行,实名制的功能在于,它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有效的防范网民钻空子心理的产生,杜绝人肉搜索侵权的发生。“人肉搜索”的网

站许可制度,即提问者在发动针对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人肉搜索时,需要事先向网站管理人提交申请,针对“家庭伦理”领域的人肉搜索时,网站管理人要根据发起人与被搜索着的身份关系,然后决定是否发动“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的产物,它的产生既给人们带来了福利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就要我们明确对人肉搜索的认识,加强法律研究,制定健全完善的规范机制,杜绝侵权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肖叶飞.”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新闻世界.2009(03).

[2]付雅慧.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图书情报工作.2009(02).

[3]李春杰.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4]郭涛.人肉搜索的侵权法规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09).

[5]刘德良.规制”人肉搜索”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亚太网络研究中心网.http://www.apcyber-law.com/index.asp.

[6]田国磊,李扬.79.9%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中国青年报.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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