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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2021-03-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第14卷总50期 Vo1.I4 Sum N0.50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0URNAL OF XINJIANG RTVU 2010年第4期 N0.4.20l O 由“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陈琪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1 1) 摘要:人肉搜索在发挥其“正义使者”、“网络福尔摩斯”的同时,也导致了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权利的侵犯,并同时伴随着“网络暴力”、 “网络私刑”等社会问题。为此,必须针对我国网络隐私 权的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人肉搜索;法律保护 10.3969/j.en.65—1 189(g4)2010.04.017 近两年来,人肉搜索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热门事 件中,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让人们坚信 它的出现可以让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模糊的道德界限 所带来的结果便是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十分有 限,如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就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 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受害者请求司法 救济举步维艰。同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 采取传统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涉及网络隐私权 保护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 态,不足以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不断地被清晰化。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 “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 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 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 的意见等。『1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其实并没有 本质差异,它只是隐私权在网络特定环境下的特殊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这一规定是对公民隐私权中人格尊严的保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对隐私权的 表现,其客体更为广泛,同时会侵犯当事人的精神 权利和经济权利。一旦被侵犯,损害后果会更加严 重。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项重要内容即居住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中 世界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 经超过50+,但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 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代初,才将隐私权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 部门里。至今为止,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 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仍没有对隐私权的法律 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条规定包括对通信自 由的保护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属 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主要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 法、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因 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模式, 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 收稿日期:201f1—11—05 作者简介:陈琪,女(汉族),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65・ 第14卷总50期 Vo1.14 Sum No.50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XINJIANG RTVU 2010年第4期 NO.4.20l0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直接规 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12I头等形 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 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 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 一次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 该《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 誉权处理。”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 的原则,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搜查或 侵入他人住宅、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和非法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 谍器材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 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涉 及隐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同样是对隐私权 的保护。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理。”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 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 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 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该办法还列举了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 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 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 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 ・66・ 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他危害计算 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1998年《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 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利用他人名义 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 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 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 法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 理规定》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 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 他人泄露。” 以上这些规定只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笼统的保 护,不便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目前主要是 通过行业自律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但是,这 种间接保护模式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加之传统的文化传统和国人的思维习惯导致隐私权 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很淡薄,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还未 形成体系,致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现象越演越 烈。 二、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各国在加强网络隐私的 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共识。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 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欧盟 为代表。 (一)行业自律性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与采取的措施方面都 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 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 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等。1986年的 《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是处理网络隐私方面的 重要法案。[21 但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 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国会立法只起到补充和辅助 作用。行业自律主要包括有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 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安全模式以及安全港模式这 四种模式。除此之外,行业自律人需要相应的行业 内的申诉机制、查验机制、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 第14卷总50期 Vo1.14 Sum No.50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0URNAL OF XINJIANG RTVU 2010年第4期 N0.4.2010 制以及制裁措施等配套制度的设立,以加强行业自 律公约的执行力度。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也通过 判例确立了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原则。例如 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issan Moto睑司 一案中,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 “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可被别人查阅)即可 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 网络的访问不构成截获。”1994年Steve Jackson Games V美国特勤处一案中明确,国家机构未经授 权不得私自阅读或删除私人的电子邮件,截获电子 邮件数据更需获得法律执行令而非搜查令。 但是,行业自律模式的推行并没有使网络隐私 权的侵权问题得到解决,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语强 制执行力,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行业自律保护模式 仅限于商业领域,调整商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 系,而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其他领域仍然倾向于 立法手段。 (二)立法规制模式:以欧盟为代表 不同于美国,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 人资料的安全,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是 立法规制模式,即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准则、原 则、建议等的制定,要求其成员国国内建立有关 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欧 盟议会1995年l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 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 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 通讯数据保护指令》是对《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 令》的补充与特别条款。1998年l0月,有关电子 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亦开始生效。1999 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 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 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 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 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 服务商(x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 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 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欧盟所制定的制度规范覆盖面广,适用于 各种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的行为比较体系化,但是 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受到了阻碍。成文法本身的滞后 性与欠完备性,也不能为网络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 护,僵化的立法还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对经济发展 造成负面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建构 (一)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收集限制原则。即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 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 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 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 决定权。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 进行。[31 第二,限制使用原则。即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 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 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 第三,公开原则。即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取与 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只 有采取公开的原则,隐私所有权人的隐私才有可能 处于一种可被监督的状态,而利用人也可以基于这 种监督信赖行事,确保不侵犯隐私所有权人的隐 私。 (二)选择适合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 法模式 正如综上所述,美国倾向于主张行业自律模 式,而欧盟倾向于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我国网络隐 私权的立法保护必须注意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 人隐私之间的合理平衡。鉴于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 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既要加强立法, 也要从行业、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 私权。行业自律模式与立法规制模式相结合,兼顾 了网络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也兼顾了国家和个人 利益,这样既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又使个人隐私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对于网络空 间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在电信法中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并对儿 童、雇员、患者、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制 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对于个人数据收集、传输、 利用方面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 经验,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既要充分保护自然人 的隐私权,又为个人数据的收集、(下转第71页) ・67・ 第14卷总50期 Vo1.14 Sum No.50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XINJlANG RTVU 2010年第4期 N0.4.20l0 如此,他的艺术构思论在中国文论史上产生了相当 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神思”一词自刘勰始也作 为文学创作中艺术构思的专门术语并延伸到其他领 域,正如牟世金先生所说:“自刘勰之后, ‘神 [4】牟世金.文心雕龙研究【M].人民文学出版 社,1995:3l8. 【5】季羡林.我与东方文化研究一季羡林人生漫 笔【M】.同心出版社,2000:392. 思’就成为艺术构思的专用语而普遍运用于古代的 诗论、文论、画论之中了。”【l 8J 【l1]易中天.神思之理一<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 稿【M】.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65. 【l4】苏轼.文与可画篑鳘谷偃竹记.苏东坡全集 参考文献: 【1】【2]【3】[6】【7】[81[9]【10】[12】[13】【16】【17]刘勰. (上)【M】.中国书店出版,1986:395. 【15】郑燮.题画。竹.郑板桥集【M】.中华书局, l962:l61. 文心雕龙.神思.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中华书 局出版社,1986:246,246,246,251,246, 367,370,410,247,247,248,248,250. 【l8]牟世金.文心雕龙研究[M】.人民文学出版 社,1995:329. (上接第67页)传输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41 (三)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2008年《个人信 息保护法》草案已经出台并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 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外,禁止任何 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 第三方。目前该法刚完成起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 尽快就该草案的审议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争取早13 颁布实施。相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 笔者认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关于数据信 息保护的明确规定。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网络 隐私权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 个人生活信息,如个人登录身份、健康状况、财产 状况、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相关个人 数据信息。其次是个人通讯秘密,如E—Mail地址、 网络账号等个人数据信息。再次是个人网络行为, 如个人所得登陆过的IP地址、活动内容、网络踪迹 等个人数据信息。[51 (四)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 将与《刑法》形成紧密的配合,定会全面促进包括 网络隐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除需要完善的立法外, 还应当加强技术和行业自律方面的监管,明确侵权者 的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执法机制等内容,以适应网 在互联网这个“开放性”的世界中规范网络秩 序的相关法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作等方 面更需要国际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 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才能最 终有效地控制网络隐私侵权。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 络信息时代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5:624. 上必须寻求建立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合作渠道,积极 缔结或参加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 约,与国际上保持统一的法律保护规定。 (五)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2]国外相关网络立法保护模式[EB/OL]. http://news.9ask.cn/wln/wlysq/200909/2266262. —htm1.2009—09—25.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理应单 独制定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立法机关应该 提高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层次,制定高位阶法 律,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适用。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 图书馆出版社,2001:256. [4】李瑞琦.“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一浅析网 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0,(3). [5】陈晓航,董婕.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fJ1.法制与社会,2009,(1)(上). 71・ 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 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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