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错误与舞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等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有销售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总经理对本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门职责:
(1)配备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销售业务。 (2)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岗位分别设立。 (3)根据具体情况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销售部门岗位职责:
(1)对销售业务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销售业务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负责处理订单、签定合同、制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3)根据具体情况,对销售业务中不相容的岗位分别设置,不超过3年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六条、发货部门岗位职责;
负责审核销售订单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财务岗位职责: (1)负责销售价格的监督审核:
(2)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并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款余额;
(3)根据具体情况,不超过3年对办理销售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八条、销售部门建立市场需求的信息反馈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每年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围绕销量、网络管理,按照操作简单、政策连续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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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拟定营销管理政策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授权审批:
(1)销售合同(定单)由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批。
(2)销售部门负责人对其部门出具的客户考评结果具有审批权限。
(3)对于公司销售政策外的特殊销售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总经理审批。
(4)审批人应当根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条、销售价格的管理:部门经理或销售经理负责制定销售价格、制定折扣政策、付款政策。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一条、销售凭证的管理: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合同)、销售计划、销售订单、发货单、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十二条、客户的确定:
(1)销售部门选择客户应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2)客户一经确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销售结算业务的控制: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销售谈判。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
(2)合同订立。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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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3)合同审批。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组织销售。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仓储部门下达销货订单,库管员依据销售订单组织发货,并开具出库单,货运部门根据销售订单和出库单开具发货单。编制销售订单的人员与开具发货单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组织发货。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订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订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销售要在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审的基础上,实行信用额度管理。信用额度由销售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回款情况确定。销售部门要严格按照信用额度控制发货并明确责任人负责催收货款。
(7)对零星客户执行款到发货的制度。 第十四条、销售发货控制: A条件下的销售与发货控制
(1)销售网络客户订单由销售部审核,特殊用户的订货合同由公司领导集体审定,会议纪要装订成册留存销售部门。
(2)销售的订单、合同订立、合同审批、库房发货均在管理平台中完成。 (3)实物出库按照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提货单》为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实物出库。实物的发运以销售部安排的发运计划为准。
(4)销售增值税发票按系统生成的清单与客户信息开据。不准人为更改。 (5)销售退回或退换时经质量鉴定符合索赔条件的,销售部门为用户出具退库或退换证明,办理相关退回退换手续.
B条件下的销售与发货控制
(1)销售部门按照批准的销售计划、客户付款或信用额度情况,填制《销售订单》、《出库单》开具销售发票,办理发货业务。
(2)销售退回
a) 对客户提出的退货要求,应对客户退回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仓储部门清点接受退回的商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b) 销售部门根据仓储部门验收单、客户的退货证明、原始发票审核后办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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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业务。财务部根据销售部提供的有效凭证办理退款事宜。
c).销售出的产品退回,必须经销售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C条件下的销售与发货业务控制
(1).销售部门根据用户订货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明确订货时间、数量和进度。
(2).销售部门根据用户订货计划及时组织发货并跟踪运输环节监控。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五条、销售收款业务
(1)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2)销售收入款应及时入账。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3)各单位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每月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销售部门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催收。财务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5)对于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报告。
(6)对于核销的坏账,要建立备查账簿并及时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账。
(7)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8)定期必须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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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6)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具检查报告,被检查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1)《提货单》 (2)《销售订单》 (3)《出库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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