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9/3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
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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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许世文 姚昭晖 王跃伟 方子晋 蒋纹 黄笑冬朱鸿寅 赵宇宏 杨明聪 郭洋 张力 程澍 何江 沈成红 郑志松 韩波
主要审定人:陈伟民 景政治 黄元龙 汤海孺 王国钰杨键 殷农
目 次
1 总则...........................................................................................................................3 2 术语...........................................................................................................................4 3 基本规定...................................................................................................................5 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6 5 室外环境...................................................................................................................8 6 建筑设计...................................................................................................................9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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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12 附:条文说明...............................................................................................................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nsions ..................................................................................................3 2
Terms...................................................................................................................... ...4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6 5 Outdoor Environment .................................................................................................8 6 Architectural Design ...................................................................................................9 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1 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1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 新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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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居家养老服务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2.0.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facilities
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总称。
2.0.7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site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2.0.8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building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 2.0.9 套内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of stock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成套集中设置时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的交通等面积)。
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2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3.0.3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
3.0.4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幼儿园、小学、卫生所(室)、公园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3.0.5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的道路除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应满足减障措施的需要,并与住区或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宜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出入口毗邻布置。毗邻确有困难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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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设置,但应联系方便,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米。
3.0.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中其它老年人设施相邻时,其功能设置宜统筹考虑。
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1.2 城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要。
4.2 功能设置
4.2.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其中:
老年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淋浴间、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 老年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 老年文化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4.2.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空间组织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并宜满足类似功能间灵活转换的需求。卫生间规模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套内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时,可借用同一楼层的卫生间,但其服务半径不得大于50米。 4.2.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功能配置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分级设置,合理分配各类功能用房面积。不同套内建筑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配置参见表4.2.3:
表4.2.3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级配置表
住宅建筑 套内建筑总面积 面积(平(平方米) 方米) 等级 配建内容 备 注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休息室可与餐厅、活动室兼用,面积小于30平米时卫生间可借用相邻设施用房。 一级 S<30000 20~59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卫生间、服务台 ..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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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30000≦S <60000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休息室、餐厅、活动室、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60~119 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卫生间、办公室 用。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120~199 览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20平米。配备餐具、洗衣机生活设施等。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30平米。 三级 60000≦S <100000 休息室、餐厅、活动室、100000≦S 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四级 200~299 <150000 览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 休息室、餐厅、棋牌房、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150000≦S 五级 300~399 康复训练室、阅览室、淋<200000 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厨房、洗衣房 休息室、餐厅、棋牌房、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400以上 络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厨房、洗衣房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50平米。 六级 S> 200000 5 室外环境
5.0.1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与住区步行系统或城镇步行系统有良好衔接,并有较好的可识别性。
5.0.2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内应人车分流,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米,纵坡不宜大于2.5%。
5.0.3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室外休闲场地可结合住区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
1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2 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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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其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连续日照不小于1小时,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6 建筑设计
6.1 建筑
6.1.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二、三层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6.1.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保持相对独立性,尽量避免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它公共用房相邻设置并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
6.1.4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识,其位置应有利于应急交通疏散,出入口内外的轮椅回旋场地不应小于1.50米×1.50米。 6.1.5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6.1.6连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80米,走廊两侧墙面应安装扶手,并宜连续设置。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缓坡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米,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在楼梯顶部休息平台不影响疏散处宜设置一处轮椅位;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6.1.7 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
6.1.8 门厅、走道和楼梯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活动室、休息室及多功能厅的地面宜采用木地板等软性面层;厨房、餐厅和卫生间等用房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面层。
6.1.9 设有电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应满足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的要求。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并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6.1.10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6.2 设 备
6.2.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其热水管道应暗敷。 6.2.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卫生洁具选用和安装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座便器旁宜安装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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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及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置应急照明。
6.2.4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厨房应选用安全灶具。
6.2.5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00米—1.20米。室内应选用多用安全型插座,活动室、休息室、餐厅及多功能室等处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厨房、卫生间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
6.2.6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设置电话,休息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
6.2.7 产生噪声的风机和水泵等设备用房不得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邻。 6.2.8 设置于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的散热器应设防护罩。 6.2.9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套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道,并应具备安装机械排气装置的条件。
6.2.10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6.2.1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采用的智能化系统应使用可靠、经济合理。 6.2.1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安全警戒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B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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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 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 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DB33/XXXX-2014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14 2 术语....................................................................................................................... ...15 3 基本规定...................................................................................................................16 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7 5 室外环境............................................................................................................... ....18 6 建筑设计................................................................................................................ ...19
1 总 则
1.0.1 我省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省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我省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还将持续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18.7%。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省带来巨大的挑战。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不但要关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求,还要关注包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
2008 年2 月21 日,由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 部委联合制定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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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乃至全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的技术性规范。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城镇中已建成的街区或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0.3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面较广,因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标准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0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他们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2.03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生活行为基本能够自理,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2.04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虽然不方便直接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来享受服务,但可以介助居家养老组织享受上门服务。
2.05 居家养老既不同于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一模式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就其外延而言,社区居家养老应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收入保障形式共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2.07 居家养老服务场地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场地,包括绿地、道路、铺装、活动器械等内容。
2.08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它包含建筑设备、弱电系统等。
2.09 套内建筑面积是借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一个术语,是指成套布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所围合成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的通道、楼梯等空间的建筑面积。
3 基本规定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每个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置的服务设施,与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组成了城市基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0.2 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的需要,选址在交通便捷地段。养老服务设施临近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有良好的识别性和可达性,对于方便老年人的使用尤为重要。
3.0.3 如今的居家养老生活,往往和适当的帮助下一代处理家务,照看孩子分不开,因此,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时,在考虑方便老人出行、购物、就医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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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建议适当靠近儿童出入、活动的场所,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老少同乐,这对预防老年人心理孤单有积极的作用。
3.0.4 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一般相对较弱,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高,因此在养老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气候、风向及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等用地,避免不利影响。
3.0.5 由于老年人健康的差异,体能、视力、腿力、听力等功能都明显减弱,动作的准确度也降低,如手臂的舒展、腿部的抬高、腰部的弯伸等都需要借助减障设施,按常用的人体尺度和最基本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建筑设计已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使用要求。因此,减障措施在本规范中给予了重点关注。 减障措施包括:安全扶手:为老年人提供扶、握、拉、抓、摁等扶助设施,因安装部位不同其型式各异;轮椅:为体能障碍的老人提供的代步工具;手杖:为下肢障碍的老人提供的体外支撑用具;缓坡:将有高差的地面做成坡度较缓的坡道,方便轮椅与老年人通行;降低踏步尺寸:便于老年人自主升降行走。通过减障措施,可提升老年人的行为能力。
3.0.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其功能设置的时候,应有区域平衡的考虑,宜对周围已建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配置进行调查分析,以使本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配置趋于完善,方便服务老年人生活。
4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4.1 配建指标
4.1.1 此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中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为地上计入容积率的住宅建筑面积。
为了更好地落实并配置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我们采取套内建筑面积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得房率,同时也便于直观地反映可用的建筑面积。对于一些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微型楼盘,结合使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考虑到紧凑使用空间的因素,规定最低配置的套内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较多,特别是廉租房,套型面积小、户数多、居住群体特征不同,都会有不同的老年配套设施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地政府部门合理确定。
4.1.2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与新兴城市和城市新区相比,老城和老城区老年人口比例更大,需要制定相应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配建标准并严格实施。
4.2 功能设置
4.2.1部分新建住宅项目规模较大,占地较广,如果养老服务用房过于集中布置,不便于远端住户老年人的使用,建议这种情况可将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适当分散布置,满足不同区位老年人的使用要求,根据调查研究,当步行距离大于500米时老年人会觉得费力,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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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参照住建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结合社会调研收集到老年人对服务配套设施的需求,本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划分为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四类。
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设计时,用房配置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中的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文化学习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的相应要求具体设定,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3.2.2条的规定。
5 室外环境
5.0.1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会有视力衰退、眼花、色弱等,因此需要道路系统出行方便,简洁,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确保老年人出行安全。 5.0.2 老年人中使用轮椅代步的占据一定比例。因此,步行道路要求有足够宽度满足无障碍出行需要,同时考虑到两辆轮椅交会及相互交流沟通需要,将宽度定为1.8米。同时,为照顾行动不便的老人及轮椅使用方便,在道路出现高差时设置缓坡,并宜在较大坡度处设扶手。
5.0.3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动作迟缓、准确度降低,各种生理机能退化,对环境的敏感度相对较高,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尽量与城市道路等噪声源保持一定距离。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上看,老年人除了室内活动外,更需要户外活动,且老年人户外活动空间要求比室内更严,对自然,尤其是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本条提出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日照最低要求。
6 建筑设计
6.1 建 筑
6.1.1 老年人用房对采光和通风等条件的要求较高,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居住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也可与其他相关的建筑如社区服务用房等兼顾设置。老年人由于体能衰退表现出与常人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抬腿与迈步交通行为不便。因此,为了便于老年人使用与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养老设施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同时应优先以电梯作为各楼层间老年人日常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并为担架电梯,便于急救时担架的进出。
6.1.2 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心态特征,养老设施宜独立设置,以减少外界的干扰。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常会设置在住宅配套服务用房的低层部分,进出的交通流线应合理布置,不应对其他配套功能及住宅进出形成相互干扰。 6.1.3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是指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等老年人在此逗留时间较长的空间,本标准对此类用房的日照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1.4 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事故频率最高人群,因此,养老服务用房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保证救护车能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并能在最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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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
老年人各种生理机能衰退,容易出现视力障碍、方向感减弱、记忆力衰退,因此出入口的可辨识性及标志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门前也是老年人经常聚会的地方,出入口是否方便老人进出,直接影响老人生活服务质量。因此设置轮椅回旋场地,也利于保持交通顺畅。
6.1.5 老年人体能衰退,动作相对迟缓,台阶也是老人摔伤事故多发地,常规的台阶踏步尺度很难适应老人的特殊需求,因此将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台阶坡度要求进行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6.1.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公共设施,因此走道按照双排轮椅通行计算,为1.8米。考虑到老年人使用拐杖或靠别人帮扶,所以楼梯净宽应比普通住宅的适当宽些。而缓坡楼梯较为适应老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使用拐杖的老人也较为适用。缓坡楼梯具体要求可参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6.1.7 为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使用,减少意外的发生,室内地面高差及坡道的设置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6.1.9 老年人突发疾病的情况较多,需要及时救治,因此电梯轿厢尺寸必须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要求。急救担架的尺寸为:长度2.30米,宽度0.56米,担架和轮椅的最小通过宽度为0.8米。
6.1.10 老年人对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微小的响动都会影响其休息质量,易受干扰,且老年人睡觉常伴有鼾声,因此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对老人的健康非常重要。
6.2 设 备
6.2.1 热水管道应敷设管井、墙槽和吊顶内,以避免因意外情况造成伤害。 6.2.2<, 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lang=EN-US> 选用的卫生洁具应操作简单、省力,同时也要设置对体弱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辅助作用的一些设施。
6.2.3 为防止突然停电造成老年人的伤害,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是必要的。
6.2.5 一般插座安装在距地0.3米部位,不方便老年人弯腰使用。在较高的位置上安装安全插座,便于老年人安全使用。
6.2.6 电话已成为我国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特别是老年人行动不便,电话是其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各方人士可以通过电话对老年人进行照料,并提供服务。居室和厕所是老年人容易发生意外的区域,有必要在这些位置设置紧急求助装置。
6.2.7 本条的目的是尽量减少机械噪声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6.2.8 本条引用GB50736的第5.3.10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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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本条的目的是为适应老年人生活环境对空气品质改善的要求。摘自GB50736的第6.3.4主要内容。
6.2.10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及其他因素,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独立计量是有必要的。
6.2.11~6.2.12 随着时代进步,老年人对家居智能化的需求与日俱增,但考虑到老年人对智能化系统的了解程度,智能化以可靠为主,注意经济合理性。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安全警戒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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