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住院病人诊疗工作的连续性,各级医师必须做好各种交接工作,以免影响正常诊疗工作。
1、门诊病房医生轮换交接班:交接班时须由交接双方在病员床头进行,交代病情、诊断及注意事项,交接班时记录与接班记录必须在交接前后24小时内完成。
2、晨会交班:夜班医师对夜班期间原有病人的病情变化动态,处治经过、诊疗意见及新入院病人的病情、诊断、诊疗计划等进行口头报告,重点病员应进行床头交接,并做好有关的夜班记录,如夜班值班记录,处理病人后的病程记录,死亡抢救记录及新入院病人的住院病历等,否则不能准备下班一走了之。门诊应口头交接待收治观察室的病员情况及清点有关器械物品进行交接。
3、中、晚交班:由白班医生向中、夜班医生口头交待所管病员的情况及夜班应注意的事项,重点病员应进行床头交接、夜班交班应在交班本上做好交班记录,门诊应口头交待收治观察室病员的情况并交接有关器械及物品。
4、各班次医师除口头、床前行交接外,必须填写交班记录,上级医师必须进行检查、督促、
5、交班医生未写交班记录,接班后当班医生不了解病情而出现问题,由交班医生负主要责任、
6、接班医生不看交班记录本,也不巡视检查病员,发生问题由接班医生负责。
首诊负责制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对疑及他科及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科室,他科确定为本科病员,应留臵本科治疗,不得有意推诿,以致延误治疗,导致后果者应追究责任、如能排除本科疾病,签署意见后转回原就诊科室,原就诊科室不得拒绝处治。如果界限模糊诊断困难时,须请上级医师视诊,不得简单推之了事,上级医师视诊后仍不能确定界限或诊断,签署意见后由首诊科室负责处治。待确定诊断后转入有关科室,如属多科综合疾病,原则上由首诊科室负责或需特殊处治的科室负责,涉及他科的疾病可请有关科室会诊共同协商处治,但必须留臵病员,不得让病员往返奔波,而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
1、一般急诊患者,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室护士同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生。
2、危重患者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患者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
师应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生、护士等有关人员,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新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诊察病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要在病人入院3天内(72小时)完成查房工作,并对下级医师的诊断治疗提出意见,以保证医疗质量。
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
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教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患者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患者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手术前讨论制度
凡难度较大及大手术和新开展的手术,都需认真讨论和周密准备,必要时邀请麻醉科及有关人员参加。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案(包括一切检查资料),提出诊断及鉴别诊断,手术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分管主治医师补充。
术前提出手术方案,预计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最后尽可能达到意见统一,并作出明确结论。
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记入病案。
手术审批制度
一般手术,如阑尾切除术,单纯乳房切除术,神经压榨、急性脓胸引流、膀胱结石取出,鞘膜积液,一般四肢手术(不包括截肢)、内窥镜检查等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担任手术者(实习医师担任手术者必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龄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重大手术如内脏手术,食道手术、甲状腺、各种复杂的矫形手术及移植术等可能导致患者残废者,应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手术者或负责指导手术。
凡危险性较大手术、诊断未确定的踏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除术前讨论外应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同时报医务科和院长批准。
实施手术前,必须经患者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单位同意时,可有主治医师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科主任、医务科、经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二、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计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决定,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参与,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四、死亡病历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五、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残废诊断,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教的经验教育训和改进措施。
六、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
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七、死亡讨论制度
1、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设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 ,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到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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