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困境
作者:梅兴保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3年第06期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发展面临种种困境,但并非没有解决方法。 目前,全国共有6080家小贷公司,贷款近6000亿元,弥补了大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支持不足的局面。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探索实验阶段,其发展面临种种困境。因此,必须从政策、制度等方面入手,扶持这种新型小微金融组织的发展。
首先,市场定位不清。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一般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尚未给出明确的定性。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而不可以吸收存款使其不同于商业银行,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企业,贷款业务是要赚取商业利润的并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定位不清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只有《指导意见》,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广泛推广、发展,其急需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以指引、规划。特别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标准、监督管理、税收优惠、设立目的及利率确定等方面,应重点进行立法完善。 其次,税赋太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却进行贷款行为,要按“金融保险业”科目征收5%的营业税,且其无法享受到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此外,其还应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对小额贷款公司降低税赋。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支农、惠农的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内,对其进行税收减免,并给予适度补贴,鼓励其发展。补贴形式可以不同,既可以是对其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也可是使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获得更为优惠的利率。 第三,政出多门。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主要归属于省级政府,由各地设立的金融办负责,而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又是一项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任务,各省金融办在监管过程中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各地政策千差万别,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因此,应该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从事信用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建议纳入银监会监管,做到监管政策统一,并将优秀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同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第四,资金量有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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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少,且融入资金时又面临自身定位不清、实力弱、风险大、总量受限等诸多制约,无法获得及时、足额的资金援助,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又无法吸收存款,这就导致其可以运用的资金总量有限。当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所服务客户旺盛的贷款需求时,必然会产生巨大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
因此,应该放宽限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放宽对控制权的限制,允许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数额限制。出台政策鼓励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可采用参股的形式给予其资金支持,再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零散客户放贷,实现双赢。可以由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财政共同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其放贷。 (作者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中国银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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