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用水合同
甲方(供水人):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所地/居住地: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微信号: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乙方(用水人):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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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第一条 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第二条 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第三条 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第四条 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章 供水方式和质量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联村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第六条 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第七条 供水人保证联村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 兆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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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第九条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卡计量表/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将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第十条 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 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水
费。
第四章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第十三条 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章 供水人、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第十五条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水人搬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第十八条 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第十九条 用水人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第二十条 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第二十二条 用水人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供水人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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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当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当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 供水人供水期间因管网、设备检修需临时性停水,供水人应于停水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连续停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二十七条 供水人负责水源工程、供水主管网及村内官网的维护与管理,用水人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水人,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延期1日,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的违约金,直至正常供水时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 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每日应支付水费 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章 供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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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四十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三条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 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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