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
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刘建伟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河南开封475004)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接受了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也不断涌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不规范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易出现一些风险,不仅影响到公众、银行的利益,还不利于支付体系的发展,更会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稳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其风险问题亟待正确认识和解决。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64-04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AAbstract:Abstract:AsE-commerce’sflourishingdevelopmentinChina,moreandmorenetizensacceptthenet-workpayment;thethirdpartypaymentserviceagencyalsocontinuouslyappears.Theyallpromotethee-commerce’sdevelopment.However,somerisksarecausingbythethirdpartypaymentofnetworkbeingnotstandard.Thisproblemnotonlyaffectstheinterestsofpublicandbanks,butalsobeingnotgoodforthedevelopmentofpaymentsystemandthestabilityofeconomyandsociety.Wemustrealizethoseriskproblemsandthinkaboutthesolutions.
KeyWords:E-Commerce;NetworkPayment;TheThirdPartyPayment;RiskControl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一)大量滞留资金易导致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周期内资金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但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平台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滞留资金。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
收稿日期:2010-10
作者简介:刘建伟(1968-),男,硕士,会计师,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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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达到4500亿元。其中,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
份额最大的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在2009年12月初,日交易量已突破12亿元,按照交易资金在支付平台平均滞留4天计算,支付宝平台日滞留资金大约为48亿元。
按其占国内市场份额48.5%的比例计算,全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滞留资金已接近100亿元。每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存在如此多的滞留资金,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
第一,对于卖方而言,在销售商品之后,货款必须经过一定的周期才能获得,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商家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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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作为非金融机构又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相关金融政策的监管,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到滞留资金的安全,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第三,许多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第四,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运用这部分滞留资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以获取其他的收益,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从而影响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买方。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规定支付方式和渠道,如果每日近100亿元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则潜在地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用,广大客户就不得不面临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给实体货币的冲击带来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的发行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
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调节货币流通量。
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同样问题,如通货膨胀。
(三)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存在着泄露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的信用卡资料被泄露,甚至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而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各种情况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易造成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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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犯罪风险
在网上购物时,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网络支付账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购买大宗商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测时,无法掌握究竟网上银行账户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黑钱漂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不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更是挑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底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当其业务范围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进出入我国,国外热钱也可以通过它畅通无阻地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2.信用卡套现、赌博等非法活动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贿赂、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成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信用卡的提现有一套完整的控制制度,即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在免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就不存在提现成本,从信用卡套现很容易实现。
如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了银行,然后再从银行取现,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已经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美欧对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经验(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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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
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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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
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
例如,PayPal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反洗钱;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等。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一)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该《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该《办法》仅仅是由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层次明显低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其广泛的影响力与业务涉及面,对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其全面监督管理的需要。
所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全面的规定,这就需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使监督管理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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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合法性及其支付服务的规范、支付安全的保障、的附加项目,参照人民币监测标准对虚拟货币发行风险的监管、风险责任的承担等,促使第三方支付平机构和发行量进行实时监控。台健康有序发展。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强化有效监管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报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现状来看,对其全面监管需要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分析大量的虚拟货币交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易业务数据,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状况。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定虚拟货币的流通只能联动实施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扩大监管的深度和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度。特约商户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单向闭合回路通行,
一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制度建设的考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不得进行不同虚拟货币察。之间的兑换。
在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前,应细化对其完善(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合理内控制度的检查,敦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项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支付成为洗钱、非法资金转移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部控制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洗钱监控范围。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在这方面,美国已做出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在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平为评级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的交险,提高服务质量。易记录。
三是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文本。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洗钱监控的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向反洗
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
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一方面,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是众多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
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了交易流,同时与他们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
的麻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务督导。
另一方面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受到管理当局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
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的高度关注,采取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监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测和限制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其信用
为基础,而是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1]戴俊敏,熊国红.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09,(5).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为了避免虚拟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2]徐勇,刘金弟.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分析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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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3]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J].金融
与经济,2010,(2).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虚拟货
(责任编辑:张艳峰)币的监测,将虚拟货币的发行监测纳入M1监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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