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是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公信:方法:1动产占有人按照公示方法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其取得了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2不动产经过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但受让人为善意时,则登记后即时取得物权。3受让人的善意,仅仅限于不知道且没有义务知道登记事项本身有瑕疵。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担,通过确定支配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为内容;用,以占有标的物并支配其使用价值为内容,其基本属性为实体权2内容不同:担保,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就该标的物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一对边第五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内容3标的物不同,担保,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权利,;用只能是动产4独立程度不同,担保为独立的他物权,与债权相伴,具有从属性;用,完全独立5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担保,债务人节气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在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实际价值;用益物权一经取得,权利既已实现,的可对该物使用收益地役权与相邻权区别:1权利性质的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有需役人享有的一种用意权;相邻权;地役权,是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制2权利的取得方式:地役权当事人需经过约定而设定;相邻权,法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而取得3权利的内容:地役权为了使自己的权力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相邻权,一方为了维持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有权对相邻权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地役权,即可能发生与相邻两地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发生在不相邻的土地和发展有人之间不收徒弟是否相互毗邻的限制,相邻权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地役权有偿有固定期限;相邻权无偿无固定期限。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成立原因:按份,无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没有共有关系存在,就没有共同共有关系产生2标的物:按份,客体通常为共有物;共同:常为共有财产3权利的享有:按份,按份享有;共同,共同享有共同承担4存续期期间:按份:可以随时终止;共同:存续期间长,到共有关系终止消灭5分割的限制:除非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又不得分割期限之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不是物权,而是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不是债权性的权利,而是他物权,是担保物权。2适用范围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宽。留置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还适用于其它债权的场合,如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等。3标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的标的并不以物为限,也可是以行为。留置权所留置的标的仅以物为限,且须与债券相关联。4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交换履行,所以它不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担保目的。留置权的目的在于债权担保,留置权发生之后,债务人如果对债务履行另行提供相当担保,留置权则归于消灭。5效力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留置权可以对抗包括任何第三人对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留置权与抵销权区别:1性质不同留置权的性知识法定担保物权,抵销权具有债权性质,且相同种类时,可以相互抵消,避免交换给付,是特殊的清偿方法。2效力不
同:留置权有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权能,具有支配留置财产的效力。抵销权为形成权,因抵销权的行使,当事人之间的对待债务于等额上消灭3依据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是当事人之间因关于物的交付债务与基于该物所发生的债务的对立而发生,对立的两个债务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权所依据的债权是两个债权法律关系,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同种给付的债务的对待而发生,两种对待债务的性质必须相同4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交换给付引起的劳务费用的浪费。捕捞权与养殖权的区别:1权利客体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权利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时限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力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转移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2非法律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通过集、继承取得)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2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设定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得在其债权未受到清偿时将该项财产留置并于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是依法得变卖财产,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留置权法律特征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5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1)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的发生于该动产有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消极要件1需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风序良俗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3)留置权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1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2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为暂时性存在3直接占有人的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占有的意思4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 即占有媒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辅助与间接占有的区别:占有辅助人服从他人指示,而间接占有人无须同从他人指示,因此占有辅助人本身不是占有人。准占有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法律所允许的财产权利2准占有的标的须是不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的财产权3必须事实上对该项财产权具有管领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体具有特殊性: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标的物的特殊性: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目的的特殊性:在集体或国家的土地进行农业活动④产生方式的特定性:都是由承包合同确立。担保物权特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④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⑤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一种他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为独立物权④客体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其标的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置的负担,对所有权人的权利构成限制④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律关系 就是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三要素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权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集体作为物权主体、私人作为物权主体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物权的权利-即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权 2 物权的义务 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三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权客体与物格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物权客体的具体物格:生命物格、抽象物格、一般物格。物权客体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的存在的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物的独立性是指在物理上、传统上或者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的物。4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 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 物权的效力 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性(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2物权优先于债券)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认请求权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3恢复原状请求权4排除妨害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 6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是指在
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基本含义 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2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而是以该债权的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有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的法律效力 1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2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 3第三是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进行干涉的永久性物权。特征1物权具有完全性 2物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3物权就有弹力性 4物权具有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它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 二是生产资料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所有权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首先反应的是人们之间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由于所有制是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和实际利用关系在内地双层关系,因此反应生产资料归谁所用和由所有者进行支配的所有权关系只是反映了所有制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应确立除所有权外的各种他物权在内的完整地物权制度,才能全面的反映和调整所有制关系。因为所有权的一般社会功能是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对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调整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必须建立相应的他物权制度才能协调所有人与利用人以及所有人与利用人与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
受让。3转让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取得实效的构成要件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这是取得时效的主观要件。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状态。3须有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经过。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种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称之为他物权。关系 对自己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人都可以设立他物权,包括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此是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表现。法律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所有权上设立他物权之后,这个所有权就是设立了负担的所有权,因此叫做有限制的所有权。所有权人要将自己享有的某些权力移交他物权人享有。因此使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但用益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他物权时,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 1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写字楼等房屋。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3区分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2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3区分所有的形式 (纵切型区分所有、横切型区分所有、混合型区分所有)
特许物权的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土地的本身,是对土地的利用.因此其标的物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可消耗物。 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 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特许物权一般依据特别法而设立,
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典权法律特征:典权是设定于他人不动产账上的物权 典权是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收益的物权 典权是支付典价给出典人而设立的物权 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我国学者也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期限届满 约定消灭地役权的是由出现 目的的事实不能 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 地役权的抛弃 让与 土地征 地役权:是指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实用的他物权。地役权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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