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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07-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作者1邱本2曹士兵3邱本4王维达5包锡妹文章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中国反垄断立法论经济法权利

加速制定反垄断法 加强监督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冲突发表期数

1995/04 22-28

1996/03 20-24

1997/04 22-32+10

1997/05 25-28

1998/02 30-32

序号6邱本7游钰8王长斌9冯彦君林燕平李剑论经济法体系1998/05 21-27

反垄断法价值论1998/06 27-31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企业集团──一个比较法的研究2000/03 38-45

世纪之交经济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2001/01 27-31

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2003/03 71-74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2008/01 13-22

1011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它的必要是由法的普遍性属性和经济法自身特征决定的。根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计划与其说是强制命令不如说是参考意见;与其说是目标数字不如说是政策措施;与其集权不如分权;要适应市场而不是市场迎合计划;与其说是结果不如说是程序;不是包揽一切而是宏观调控。反垄断旨在维护自由竞争,促进科技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政治民主。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是“基本经济法”,是“经济宪法”。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中国目前正处于拆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樊篱转而新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法制建设的任务既在于缔造经济新秩序,又在于维护经济新秩序。制定反垄断法正因应了对缔造与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一)从缔结经济新秩序看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政府宏观干预的经济运行模式,是以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经济体制。以企业作为法人利益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法律为规范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没有单纯的经济放任自流,更没有单纯的国家计划指导,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双重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的核心所在。科学地认识经济法权利对于正确认识国家的经济职能,恰当地界定政府权利,有效地保障企业个人经济自主权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对传统经济法理论关于经济法权利的述评经济法权利问题历来为传统经济法理论所重视,并提出过种种观点。(一)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即经济法权利质的方面1.有人认为,经济法权利是一种行政权。他们认为,“在研究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时,必须着重这种权利义务所具有的„行政性‟特征。这是由于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经济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实行管理、监督、调节、干预的结果。其权利义务,实质上是行政权力活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内涵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占主导地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①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进行平等、合法的竞争,优胜劣汰,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动力场,在竞争的压力下扩展、拓展、提高生产率、形成真实的价格信号,从而自动地调节供需关系,同时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②因此,市场竞争机制是一种效率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运行机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首先要发挥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作用,根据平等合理的竞争法规,监督各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反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反限制竞争、反垄断。其效力范围限定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随着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贸易的往来与发展,特别是跨国经营活动的增加,使得反垄断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了扩大的趋势,出现了域外适用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但研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对于全面了解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总体内容,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并尽可能使其在立法上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所谓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反垄断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体现着其立、改、废的连续过程。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研究经济法体系,对于深化经济法自身的认识,概览经济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经济法的内在构成要素,理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完善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

一般而言.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社会的积极性或有效性,它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①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处于同一地位,而是分处于不同层位;它们虽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和渗透,但也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构成一个纷繁复杂但却是有机的价值体系。就反垄断法而言,它也有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价值体系。科学认识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体系,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一、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所谓效益,指“有益的效果,它同目的相比照.指行为所产生的合目的的有益效果”,“效益,是讲结果的有效性,利益性。”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律,它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及托拉斯法,在英国称公平贸易法或竞争法,在德国称卡特尔法或限制竞争法。无论如何称谓,其基本内容都是相同的,即对垄断(monopoly)的控制,对企业合并(merger)的控制和对限制性贸易协议(restrictivetradingagreements)或称限制性贸易行为(restrictivetradingpractices)和其他反竟争行为(anticompetitivepractices)的控制。

“九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述评 “九五”期间,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深化拓宽、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法学者以理性、客观、反思的学术态度,在承继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一方面加深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传统问题(如调整对象等)的研究,另一方面又不断拓宽研究视野,发掘和捕捉新的理论兴奋点和法制实践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日益走向成熟.

90年代以来 ,跨国并购成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入世后我国将面临跨国并购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 ,对跨国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本文着重分析入世后我国对跨国并购的对策及措施 ,提出完善我国规制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是这些不同的价值主张存在着冲突和对立。以经济效率为中心的经济学维度坚持价值中立,未能对其主张的价值取向构建哲学基础,以公平为中心的法学维度关注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权益,但是其价值主张还缺乏更为清晰的理论内核。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理论来看,自由价值可以实现对公平与效率价值观的继承和超越。自由价值是反垄断法的基石价值,这种自由是一种实质自由,包括自由的机会层面和过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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