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2008级《民商法》第二次作业
布置日期:第15周 最后完成日期:第16周
一(合同订立和变更)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 000立方米的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3 000立方米松木。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 000立方米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 000立方米松木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 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1、甲公司:“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为要约一。
乙公司回复,愿意该价格下购买3000立方米,视为新要约,为要约二。
三天后,双方就价格、数量、运输方式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的要约为:“甲公司出售860元/立方米松木3000立方米,由买方办理运输。”为要约三。乙公司作出以该条件购买,即为承诺。
2、成立,合同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合同成立。
3、不合法。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要约被甲公司接受,且承诺方式没有限制。
二(合同履行)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2006年5月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980万元,但未约定履行时间、顺序等事项。
甲公司在交货日前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书面通知乙公司将拒绝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借此周转资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2006年12月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
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交付机床,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980万元,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有效.虽然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处置精密机床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甲公司的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乙公司订立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这种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3.丙公司的行为合法.乙公司与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在乙公司未履行时,丙公司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乙公司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保全)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 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1)债权人代位权.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履行迟延,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
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四(违约责任)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公司便与甲公司协商加价,但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便不想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了。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钢锭。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 000元费用。后甲公司威胁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乙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公司便通知甲公司,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甲公司几次催促,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为什么? 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为什么?
5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后,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1. 可以.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乙公司也是能够履行合同
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7万元.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甲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定金应认定为4万元,剩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给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履行了一半债务,4万元定金中的一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乙公司应当返还7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给甲公司.
3.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4.2.2万元.违约方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的2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积极损失.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吨钢锭多支出2000元,购买了10吨钢锭,产生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甲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话,乙公司也应赔偿. 5.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6.2.2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5%来计算违约金的话,甲公司可以请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低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2.2万.
五(担保法)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教材P413).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教材P415-416).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教材P409).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教材P409).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教材P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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