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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

2024-09-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纳税筹划案例

1、案例资料:某市甲、乙两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甲为生产企业,乙为商业企业,甲同乙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甲委托乙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 ,甲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市场售价的成本率为60%。目前拟定的代销协议中有两个可选方案:方案一: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乙企业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代销一件收取代销价格20%的手续费,甲企业以每件1000元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甲企业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假定甲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乙企业可售出产品1000件,甲按规定取得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分别从甲、乙两个企业的角度来判断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除流转税及其附加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以税前会计利润作为判断标准,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正确答案】 方案一:

甲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20000=50000(元)

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 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1-20%)-1000×1000×60%-5000=195000(元) 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1000×17%=0(元) 乙应纳营业税=1000×1000×20%×5%=10000(元) 乙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7%+3%)=1000(元)

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20%-10000-1000=189000(元) 方案二:

甲应纳增值税=1000×800×17%-120000=16000(元) 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000×(7%+3%)=1600(元)

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1000×60%-1600=198400(元) 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800×17%=34000(元)

乙企业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0×(7%+3%)=3400(元) 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3400=196600(元)

从甲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34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8400-195000),应选择方案二;

从乙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76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6600-189000),应选择方案二。

2、案例资料:A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2010年打算将购进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据测算若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而如果委托另一长期合作企业B公司生产,对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用为50万元,对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款8.5万元,价税合计为58.5万元。此两种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对外不含增值税销售价均为260万元。 问题:假定成本、费用、产品品质等要件都相同,且不考虑生产和委托加工期间费用。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不用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问题:(1)分析委托加工方式下,A、B两家公司应该如何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2)分别计算两种生产方式下A公司的应纳消费税、增值税和利润,指出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劣。 【正确答案】

1.A公司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其消费税由B公司代收代缴。

B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50)÷(1-30%)×30%=64.29(万元) A公司销售化妆品应纳增值税=260×17%-17-8.5=18.7(万元)

B公司提供加工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 2、(1)自行生产

自行生产的消费税=260×30%=78(万元)

自行生产方式下,销售化妆品应纳增值税=260×17%-17=27.2(万元) 自行生产方式下的利润=260-100-50-78=32(万元)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100+50)÷(1-30%)×30%=64.29(万元) 委托加工方式下,销售化妆品应纳增值税=260×17%-17-8.5=18.7(万元)

委托生产方式下利润=260-100-50-64.29=45.71(万元) (3)比较

从利润看,委托加工方式能增加企业利润。

3、某造纸厂为了节约采购成本,一直自己收购原材料废纸,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纸,成本高,最后负担与自己收购结果差异不大。该厂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2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400万元,仅有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万元,税金为11.9万元。该厂一年就绪内增值税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11.9=56.1(万元)税负率=56.1÷400=14%

该厂纳税筹划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收购200万元废纸,再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试分析回收公司、造纸厂的增值税税负和节税情况。 分析: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造纸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0%+11.9=33.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33.9=34.1(万元)

税负率=34.1÷400=8.5%

节税额=56.1-34.1=22(万元)

结论:该造纸厂成立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在于可抵扣进项税10%。

4、李某长期为一私营企业负责设备维修,与该私营企业老板约定有问题随叫随到,不用每天按时上下班,年收入为20000元。试分析李某在收入上与私营企业主建设怎样的用工关系比较有利?

分析:有两种方案可供李某选择。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1600)×5%=3.33(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20%=173.33(元)

结论:李某以雇工关系与私营企业主签署雇佣合同比较有利。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时,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 5.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6.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

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 44万元。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7.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参考答案: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 ( l 十17 % ) = 93 . 6 (万元) 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 (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50117%17%8017%8.19(万元)150

150-93.6150100%=37.6%税后利润=117%-80=48.(万元)2 增值率(含税)=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 17% 13% 3% 3% 20.05% 25.32% 不含税销售额 17.65% 23.08%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 % (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

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 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 %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 ( l 十17 % ) = 93.6 (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 (万元) 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5013%3%=4.37(万元)

150-93.6=52.03(万元) 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13%

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 万元。

8、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年含税销售额为40 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含税金额35 万元;乙企业年含税销售额43 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含税金额37.5 万元。进项税额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两个企业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收率3 %。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分析计算两企业应如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403%参考答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 . 17 万元(13%433%),乙企

业年应纳增值税1.25 万元(13%1.25 )。

),两企业年共应纳增值税2 . 42 万元(1.17 十

4035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甲企业的含税增值率(

40100%)=12 . 5 % ,小

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20 . 05 % ,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乙企业含税增

4337.5100%值率12.79 % (

43),同样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20 . 05 % ,选

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甲、乙两个企业可通过合并方式,组成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404317%3537.5117%17%1.53(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17% 可见,合并后可减

轻税负2.42 一1.53 =0.89 万元

9、某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

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本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 %。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 %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假定2009 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00 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 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 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人为500 万元。饲养环节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为350 万元。围绕进项税额,计算分析公司应采取哪些筹划方案比较有利。

参考答案:与销项税额相比,公司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仅对工商企业征收,而对农业生产创造的价值是免税的,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组织形式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公司可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 %的进项税额。

实施筹划前:假定2009 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00 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 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 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人为500 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17 %一(13 + 8 ) = 64 (万元) 税负率=64100%12.8%500 实施筹划后:饲养场免征增值税,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确定为350 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应纳增值税税额=500 ×l7 % -( 350×13 % + 8 ) = 31 . 5 (万元)

31.5100%6.3%税负率=500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税额=64 一31 . 5 =

32 . 5 (万元)

10.某市A 轮胎厂(以下简称A 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 l )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 厂委托B 厂将一批价值300 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85 万元(假设B 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 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45 . 5 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 000 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 )

( 2 )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本案例的条件变为:A 厂委托B 厂将橡胶原料加工成轮胎成品,橡胶原料价格不变,仍为300 万元,支付B 厂加工费为330 . 5 万元;A 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 000 万元 ( 3 ) A 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A 轮胎厂将购入的价值300 万元的橡胶原料自行加工成

汽车轮胎,加工费共计330 . 5 万元,售价仍为1 000 万元。 分析那种加工方式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参考答案: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 厂支付B 厂加工费时 ,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

30018513%

A 厂销售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一15 = 15 (万元) A 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15 十15 = 30 (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5×( 7%十3% ) = 1.5 (万元)

A 厂税后利润如下:税后利润=( 1000-300-185-145.5-15-15-1.5)×(l-25 % ) = 253.5 (万元)

完全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300330.53%19.(万元)53%15(万元)A 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消费税=

13%

A 厂销售轮胎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 1000-300-330.5 -19.5 )×( l-25 % ) = 262.5 (万元) 以上两种情况相比,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加工费用相同,最终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少缴纳消费税10.5万元(30-19.5 )。税后利润增加厂9 万元(262.5-253.5 )。 (3) A 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销售轮胎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 % = 30 (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 7 %十3 % ) = 3 (万元)

税后利润=( 1000-300-3300.5-30-3 )×( l-25 % ) = 252.38 (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11.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参考答案: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 %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15075600056%2556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50

销售利润=75×6 000 一29 . 5×6 000 一255 600 一8 000 = 9 400 (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 元,与临界点70 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 %。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 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 应纳消费税=25015068600036%150480(元)

销售利润=68×6 000 一29 . 5×6 000 一150 480 一8 000 = 72 520 (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 000 元(75 ×6000-68×6 000 ) ,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 120 元(255 600 一150 480 ) ,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 120 元(72 520 一9 400 )。

12. 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参考答案: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 %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

35030%税。 应纳税额=(130%)=150 元。

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厂一下,向后推移),则:化妆品公

809030%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130%)=72.86 元 。

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 元(150-72.86 )。

13.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 %。现销售单价100 元的商品,其平均进货成本为60 元。某年末,为促销拟采用两种不同方式:一是直接进行八折销售,即原销售价100 元的商品按80 元售出;二是满100 送20 ,即每销售100 元商品,另送价值20 元的商品。对两种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的税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参考答案:方案一,直接进行八折销售。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 元的商品收取80 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该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 %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则:

8017%60117%17%2.91(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17%80-60

销售毛利=117%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7 . 09 ×25 %

= 4 . 27 (元)

税后净收益=17 . 09 一4 . 27 = 12 . 82 (元)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 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赠送礼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企业赠送礼品 的行为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

100117%17%-60117%10017%60117%20117%20117%12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117%--12117%20117%=21.02(元)

17%)25%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21.02

税后净收益=21 . 02 一8 . 55 = 12 . 47 (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 元;而方案二却只获得12.47 元税后收益。因此,该商场应选择方案一进行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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