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分设机构”筹划
经过考虑,食品加工厂可以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那么由食品加工厂把所采购的几家农户组织起来注册成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柿子进行清洗、去皮、晾晒、基本风干等粗加工,然后食品加工厂再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粗加工后的农产品,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食品加工厂取得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食品加工厂购进是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产品,所以还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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