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荟萃 詈 (\i /j \ / 绫回舍融监 的 笨研 王宁柳海英 近 麓 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 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 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得比较粗.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 大.而且这些法律中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定义.缺乏接管和终 止的程序和操作性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问题、与法院 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同任务。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 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虽然在防范金融业风险、促进金融业 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着监管范围较窄、监管手 司法权的冲突配合问题和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等。都 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4、我国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 段落后、监管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面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 势,以及人世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涌人我国的实际情况, 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金融法规体系.改进监管 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 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自允许券商、基金 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基 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 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 趋势正逐步加强,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 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另外,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1.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 对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能力监管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银行面临的 些新的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也相应成立.这些都使在原 风险不断变化,监管者事实上很难随时掌握其风险状况。更 重要的是,如果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 系统,即使监管当局能够对现有风险状况加以准确了解并加 以化解,但商业银行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仍会不断地产生新 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 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规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首先,市场准人是 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 2.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首先,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 金融监管的第一关,也是极其重要的一关。然而,一个时期以 来,我国几家国有专业银行在无序竞争下.盲目按行政区域 设置了众多经营亏损的县级支行机构.成为目前向商业银行 转轨的一大包袱。从今以后,人民银行应该严格把住金融机 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 题,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 险。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日益增加的趋势下.把 构“市场准人”关,在审批权限内对新设机构审批程序进行规 范,严格遵循“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经济核算”的原则.严把 “筹建”关和“开业”关,力求在市场准人阶段逐步规范辖内商 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其次,风险 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 业银行的布局,提高其网点效益,为其今后的规范经营打下 良好的基础。 和汇率风险等却重视不够。再次,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 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 其次,开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途径。“市场退出”是金融 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后一关。金融机构只有正 常地“进入”和“退出”市场,才能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 效地运行。为了保证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使经营亏损、 不能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及时退出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 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 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3.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 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 暖 圜2006 ̄lo期2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管 理 荟萃 _1 蕾 必须开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途径和方式。具体而言,应 该开辟破产倒闭、收购合并、联合经营、优化组合等各种市场 退出的途径。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程序,防范 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在商业银行大规模的机构撤并过程 中.人民银行应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1=作,密切注视和防范 机构撤并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在规范撤销操作程序 时.突出把握退m机构债权债务的移交,总体上建议金融机 构对债权债务按照就近原则进行整体移交,信用贷款除外。 还可采取非行政性劝告即“窗口劝导”的方法,建议基层乡镇 网点撤销后.存款业务移交优先考虑当地农村信用社。在扶 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机构撤并带来 的风险。 2.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随着银行自律行为不 断加强.合规性经营不断改善,加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银行 间竞争加剧,在强调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强化风险监管显得 更加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从原来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 风险性监管为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强化对我国金 融风险的监管措施。一是制定银行业经营风险管理与控制指 标体系。应根据“三性”原则要求,贯彻落实《巴塞尔协议》精 神.划分资产风险权重.建立起以资本充足比率、资产流动比 率、资产安全比率为核心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对中小 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 切实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三是适当调整贷款呆账保证金制 度,完善事后补救措施,按合理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适当 简化报批手续。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被 监管金融机构的有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作出早期 预警和防范.这些渠道包括:建立与监事会、审计署、财政部 等其他外部管理部门、银行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机 制.建立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定期会晤制度,收集来 自中介机构、评级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媒体及其他渠道的信 息。 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 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 警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 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 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 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 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 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3.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全球的金融混业经营已成趋 势,我国金融企业不可能独善其身。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 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 融发展阶段,在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形成监 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确立一个高效的协调机构 十分必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 还涉及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这几个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 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重复成为我国金融监管顺利进行的 22匿衄 年第1o期 保障 从围外实践来看,存英国,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 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 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 由日本金融厅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 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只 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减少摩擦成本,加大 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强化合力 监管.才能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 4.加强金融监管立法。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在不断 加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 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 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目前,我 国的金融法律有l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 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l000多件。尽管我国的 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 短缺、模糊、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快修 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原有金融业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 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 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 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 的业务经营活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 5.完善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 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 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 公开方面的原因。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 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 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 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 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 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 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 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 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管信息披露制度,通过 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 相关政策的公示.一方面,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 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 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 督机制.从而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 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 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 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j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 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河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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