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项目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部分施工劳务任务分包给乙方施工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劳务分包责任范围、竣工结算方式及工期: 1.1 劳务分包责任范围:外墙干挂石材
1.2 竣工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展开面积结算,综合单价 130 元/m2,最终按实际面积结算。
1.3 甲方提供干挂所需石材和其他所有辅材、脚手架。机具类工具及临时用电缆、电线等由乙方负责。
1.4 工期: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0日
二、施工技术、质量及工期要求:
2.1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结合甲方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2.2 本工程按设计图纸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完成后,由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甲方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验收确认单。经验收如有不符质量标准之处,由甲方现场项目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整改或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3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内保质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总合同价款的1‰,以此推算,罚金在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中抵扣。
三、现场综合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所有劳务
人员现行岗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可能存在高空坠落、物体砸伤等危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施工人员需进行试卷考核、签字,合格并经甲方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上岗。乙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2 乙方应节约用材,做到现场作业日做日清(各工种各负其职,每天收工前清理干净)。
3.3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注重文明生产,凡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或日常抽查时,因乙方之原因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方面导致甲方被经济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3.4 乙方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10天内向甲方提供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备案。
3.5 在施工期内,如发现乙方员工有偷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6 乙方委派 同志为本项目劳务作业总代表,全权代理乙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作业的生产、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与甲方、建设单位、各劳务作业班组间的协调事务。乙方派驻的劳务作业总代表应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工地负责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因联系不上该代表而出现的一切问题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款支付方法及相关规定: 4.1 工程款支付办法:
乙方进场无预付款,全部龙骨安装完成50%,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5%。龙骨全部安装完成并具备安装石材的条件,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5%。石材完装完成50%,甲方支付总价款25% ,石材板全部安装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付总价款25%。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总造价的20%。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劳务发票或材料发票。
4.2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必须立即将劳务费发放给所属每一个劳务人员,不
得克扣、挪用、私吞劳务人员的劳务费(工资),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供带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记录。若违反本规定而发生劳资纠纷,导致劳务人员上访或闹事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4.3 如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将劳务费拆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营私舞弊的,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追索,与甲方单位无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接口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5.2 协助乙方出具施工图纸 一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5.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5.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5.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5.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开罚单,罚款从当期应支付劳务费中扣除。
5.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5.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5.9 发包人有权按质量标准规范检查承包人自行采供的机具,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机具。
六、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作业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并现场规定
自费办理出入证等证件。
6.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号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10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6.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6.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6.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7 承包人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且必须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驻现场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6.8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规定领用、保管,承包人负责材料的搬运、卸车及材料的保管,并承担材料浪费以及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
6.9承包人熟悉本分包范围内的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再次分包。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其他单位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清场处理。
6.10承包人自备施工用的一切工具及临时用电缆电线。承包人需协助甲方提报石材板面尺寸、钢骨架等材料尺寸,并对结果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如造成材料和工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11承包人应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七、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违约责任
7.1.1由于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停工、窝工时,允许承包人调整施工人员数量,并可办理工期延长书面申请,办理书面洽商后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
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7.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7.2 承包人违约责任
7.2.1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规模、施工场地的特点,对可能存在的停工、窝工等费用已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七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赔付给发包人由此发生的各类损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7.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时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7.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长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7.2.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料浪费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过量领料造成采购浪费的由承包人承担其损失。
八、工伤事故处理:
在本项目施工期内,乙方应承担所属劳务人员的劳动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义务,乙方应对所属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人身安全跟踪管理并负全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负责及时救治,该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同意以上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约定。
乙方确认(签字):
九、安全文明生产:
9.1 按部颁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内所规定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行使、管理,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作出的相应处罚。
十、治安管理:
10.1乙方应为其在本项目的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暂住证及按本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健全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不准打架斗殴。
十一、合同解除
1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合同;
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1.3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1.4 乙方将其承包内容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5 乙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或分段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6 各方可依据法律的其他规定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书面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十二、其它条款:
12.1 乙方委派的本项目劳务作业总代表必须在现场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凡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或平时抽查时,乙方劳务作业总代表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处罚人民币伍佰元,罚金在本合同劳务费中扣除。
12.2 在本项目施工期内,如乙方劳务人员发生打架、斗殴、纠纷或非正常伤亡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作出的2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罚金在本合同劳务费中扣除。乙方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出现任意停工等现象,甲方可对其作出4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2.3 乙方对委派在本项目的所有劳务人员均已建立、健全相关劳动用工手续,甲方不负任何用工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13.1 争议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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