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内部试用)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促进财政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工作质量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科负责。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以文件或通知要求的工作内容为准,主要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项工作在市财政局监督科电子信箱里上报情况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包括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计分,与被考核县(市)区财政局交换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年度工作总结、报表。
2.乡镇财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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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调研。
4。工作信息。
5。专项资金追踪问效。
6.其他临时工作.
(二)机构建设和工作衔接
1。机构建设.
2。工作衔接。
(三)获得省市县奖励情况
(四)单独加分项目情况
第八条 考核计分标准和要求(详见附表).
第九条 年度考核核准期间信箱向大家公开,便于查询、比较各自工作完成、上报情况。
第十条 按照市财政局考核时间要求(每年11月25日左右),监督工作考核年度为上年12月1日--下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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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将确认的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将考核结果公布给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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