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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下的隐私权保护

2021-11-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实务 — 论人肉搜索下的隐私权保护 程睿希 (400700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搜索方式发展迅速。但人 (1)侵犯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传播速度快和广,造成侵 肉搜索对我国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构成侵害风险。通过对人 权的简单和事前预发乏力。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受到侵害是 肉搜索中的隐私权权利本质和人肉搜索的独特性展开分析,提 非常容易。如当前网络平台类型和数量广泛,特别是网络论坛 出相关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缺乏及时和有效管理的,使得大量人肉搜索的资料大量出现, 关键词: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一网络中的个人肉搜索和人隐私权概念以及关系概述 自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交流变得非常紧密,网络与现实 、渐渐交融。而法律的触角也伸人到这个虚拟世界中。而在法律 特别是民法领域,网络中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中出现的侵权法 律问题已经愈发受到重视。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 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可以说狭义的“幻想照进现实”的人肉搜索本身是一种网络用 户自发或半自发产生的对社会事件的挖掘、发现和评价,且在 这过程中对事件当事人在现实中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现象。 有人从积极的方面评价认为这是一种社会开明的表现。但 其消极方面也体现了它的消极方面。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作为 现代隐私权领域开发的新土地,指的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与 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 人格权。而当人肉搜索的信息超出了公共生活的范围,必定会 跟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产生了摩擦。如何维持人肉搜索的正当 性和保证公民网络中的正当的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为 当前研究的重点。 二、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受人肉搜索侵害的现象分析 1.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本质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 (1)人格尊严权是隐私权的前提。在从戴激涛的《看隐私 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一文中提到:“进入信息时代后, 隐私权变为基于人性尊严理论推导出以幸福追求权为主要根据, 并由判例和通说所确认的权利。”口 这就意味着信息时代带来的 个人隐私权的扩展是建立在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伦理性 品格的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 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这也侧面反映了对于网络隐 私权的保护主要注重于对自我尊严的保护。而大多数好人做好 事不留名背后出现的人肉搜索一般都是出于善意,这种行为本 身反而是尊严的一种宣扬。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这种活动会造 成当事人生活上的困扰或歪曲事实,客观上使得他自身产生了 对自身行为造成反感和痛苦,才会造成隐私权的侵害。歪曲事 实则是对人格尊严侵害最为严重的主客观不统一的典型体现。 (2)过度的人肉搜索易造成对个人尊严底线的侵犯。根据 王劭瑾老师,杨继忠老师在《从人肉搜索看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 的保护》的论文中将人肉搜索分为宣扬正义社会价值的人肉搜索, 探究事实真相的人肉搜索,窥探他人隐私的人肉搜索,履行监督 权利的人肉搜索等翻。对于当前存在的一些负面社会事件,由此 引发的人肉搜索同时符合上述几种类型,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 害隐私程度特别严重。无论当事人道德水平如何败坏,作为社会 而得不到制止。同时受现代网络信息传播的方便和快捷,使得 事前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2)侵权主体扩大化,各方皆有过错,但责任归责困难和 诉讼困难。当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上,被无数网民进行“搜索” 的,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早已不仅仅是最早的信息发布者了。侵 犯隐私权发布者和信息提供者,网络服务供应商,对个人信息 进行收集后并传播的网民,对“被搜索”人现实生活中的攻击、 侮辱等的行为人也应参与到侵权主体中来。但现实告诉我们这 是不现实的。在很多著名的人肉搜索是同时由几个较大的论坛 中出现,很多发起方的身份都已经不可考。而对于网络服务提 供者,一方面受网络技术和人脑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内容进 行审查;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往往关注经济利益的追求, 对一些能吸引网络用户眼球特别是一些被认为是秘密的帖子信 息,往往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 者被侵害人告知后就必须主动删除帖子,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其造成对受害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已经造成。阿而一般的网络访 客处于人天生所具有的好奇心就会进行点击。这行为本身就构 成了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这些信息的转载和分 享更加剧了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在这过程谁承担 更多的责任和相应责任比例如何区分,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欠缺 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制。同时,网络的IP地址的随意分配性和非 实名制,它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变得非常抽象,难以确认。 三、对完善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上的建议 1.法规层面 以法律形式确立人格尊严为基础的隐私权,严格细致地对 隐私权侵权的相关责任内容进行补充。确立隐私权应当保护的 底线,以保证网络上当事人最低的人格尊严。同时,确立对网 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规范责任追责中承担界限和比例,以保 证对人肉搜索造成的隐私权侵害有法可依。 2.制度层面 逐步建立网络实名制和网络监管制。通过网络实名制加强 中的公民,受到人肉搜素后,其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在只有超 出底线的情况下遭受侵犯的。认为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是人格尊 严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隐私权的特别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 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受到网络用户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 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网络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 作者简介: 的结合。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底线的一种体现。 2.人肉搜索的独特性带来的侵害难控和维权难 程睿希,西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民商法学刑事法方向。 -网民对自身言词和行为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追责。 通过网络监控实现对网络平台特别是论坛的监督,同时方便区 分公私信息,实现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结合。 3.理念层面 加强网络法律的宣传教育。对公民大众进行法制观念的培 训,让其认识到人肉搜索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侵权事实,帮 助其树立在网络上的责任意识,以便达到网络文化健康运行和 发展。也可以更好地使我国公民法律理念更上一层楼,形成一 种良性的互动,互相补充,互相提升。 参考文献: [1]戴激涛:《从“人肉搜索 中看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 保护》,《法学》,2008年第11期。 [2]参见王劭瑾,杨继忠:《从人肉搜索看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 的保护》,《新余学院学报》,2013年4月,第18卷第2期。 [3]参见蔡唱,颜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的实证研究》, 时代法学》,2014年第2期。 34- 2015年第9期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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