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集团生产„2006‟18号
关于加强水路、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团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水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从事水路、道路危险品运输行为,改善水上、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技术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交通部、安监部门、公安局等上级管理部门先后下发《关于印发2006年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6‟154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关于采用强硬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穗安„2006‟15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穗交办„2006‟128号)等文件,明确各相关企业需加强危险货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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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为更好地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集团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现将集团公司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配备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装卸、运输机械、安全设施(如控温降温设施、洗舱水接收设施)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质自查,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立项整改,并将不合格项及相应的整改措施于7月30日前报备集团公司生产业务部和劳动安全部。
二、积极配合海事、港务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检查,如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对相关单证的审查;对码头、库场及配套设施的检查等,协助其打击非法水上危险货物运输。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进出港运输工具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㈠ 运载危险货物进港集港的汽车及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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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各单位不得予以办理相关港口手续,并应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及相关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㈡ 办理提运危险货物出港的驳船、汽车及相关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不得进行配载、积载。
㈢ 对品名含糊不清的货物,特别是化学品,各单位应要求作业委托人出具货物理化性质说明材料,在确定其是否为危险货物后方可安排作业。发现谎报、瞒报、漏报危险货物的,各单位应按《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四、做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要求的宣贯工作,通过对外张贴、书面函件等方式告知作业委托人关于危险货物进出港需办理的手续及需具备的从业资质,共同做好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端怡(生产业务部) 电话:82152282 传真:8227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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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兴(劳动安全部) 电话:82152296 传真:82152043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危险 货物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送:陈洪先董事长,洪涛总经理,蔡锦龙副总经理,黄勇
副总经理,劳动安全部,港公安局。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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