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所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所咨询。
第八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
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挂牌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挂牌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章第二节所规定的临时报告的内容将在本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第一节所规定的定期报告的内容,本所将根据情况向意向投资者公开。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可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和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变动情况;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报告期内的具体融资情况,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等;
(八)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本所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纳税申报报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告: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解散及破产; (三)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正常生产和经营;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公司重大的融资计划及需求;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委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告,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委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
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告,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权及占挂牌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
(四)提案的表决方式;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有限制转让的股权解除转让限制前两个工作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三章 本所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规则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核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本所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挂牌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存在本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计入挂牌公司的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其股权转让; (五)终止挂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流程图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联系人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企业确定信息披露联系人(董秘) 会
计年度结束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两个月内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重大事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两日内报备 两工作日报备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部
附件1: 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模板 附件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模板 附件3:董事会决议公告模板 附件4:监事会决议公告模板 附件5:重大事项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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