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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激励制度

2021-04-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奖惩激励制度

为规范我局干部职工的行为,促进依法治理林业、科学发展林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受到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一年内发生两次者,予通报批评。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影响,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我局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不发年终目标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降职。

9、对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奖励,特别是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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