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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办事指南

2020-06-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办事指南

2011-4-7 19:46:35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修订稿)(云律协[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一、实习人员

(一)实习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

4、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5、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6、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7、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9、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五)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上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已满一年;

(六)未受到行业惩戒或受到行业惩戒期已满六个月。

三、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连续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政治观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实习指导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办证程序:

(一)办证程序

1、联系一家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所接收实习

实习人员首先要联系一家有资格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签订《实

习协议》并为其指派指导律师。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参看云南省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专栏中的《关于审核确定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的通知》(云律协[2009]26号)。

2、准备并递交有关办证资料

从2010年开始,全省《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于每年的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办理。因此,实习人员必须于每年的4月和9月准备好下列材料,州市的准备一式两份先交州市律师协会初审再交省律师协会审核办理;省厅直属所一式一份,直接交省律师协会审核办理。

①《实习申请表》;

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③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⑤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

⑥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证明,以及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⑦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⑧申请实习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两张;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述①、②、③、④、⑤、⑦、⑧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及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由律师事务所与原件核对,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及补换发证程序

1、申请转所程序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转所的,应当自转所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①《实习人员转所申请表》;

②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与该所完成档案交接、费用结算等事项的证明;

③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④实习人员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⑤实习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⑥《实习证》原件。

省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转所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换发《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活动有效。

2、补、换发证程序

因《实习证》损毁、遗失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实习人员应当申请换发新证。《实习证》遗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律师协会,并在州、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实习证》证号、持证人姓名。

申请补、换发《实习证》,由州市律师协会受理后报省律师协会审核。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颁发新《实习证》。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补、换发。

申请补、换发《实习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实习证补换发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实习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补发《实习证》的还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申请换发《实习证》的还应当提交损毁的《实习证》原件。

五、对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教育培训采取自学、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几种方式进行。

(一) 教材自学

实习人员领取《实习证》时须购买一套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并指定的教材,实习人员须认真自学。

(二) 网络培训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train.zfwlxt.com,进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平台(亦可以从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专栏”内进入)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并确定(用户名和密码会在领取《实习证》时发放,并在省律师协会的网站公布)

3、参加学习及参加考试:

①学员需修满规定的课程内容;

②学员每听完一门课程后参加该课程相应的考试,考试分数60分以上为合格;

③学员须先听课方能参加考试。如考试不能通过,可重复继续听课或考试直至合格;

点击“在线学习”-“现在上课”-“现在学习”

在参加完相关科目的学习后,点击参加考试,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后该课程即为通过。

4、参加完所有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后,即视为网授部分考核合格。

(三)集中面授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具体时间、地点由省律师协会安排、通知。

教育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补训。

六、实习考核:

(一)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申请考核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亲笔签名、保证自己无不良品行的书面承诺;

2、《实习人员登记表》;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4、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6、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7、《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

8、《实习证》原件。

(二)律师协会成立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对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面试,对其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品行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得出考核意见。实习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果将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公示。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1、品行良好;

2、遵守实习纪律;

3、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三)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同时颁发《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其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经复核仍确定为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以安排实习人员参加下一期实习考核。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习活动。

(四)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附:实习结束,申领律师执业证办事指南:

(一)实习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实习人员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持以下申报资料办理律师执业证,首次或重新申领执业证,均需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审核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三份);

3、《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6、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7、户籍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验原件);

8、申请人实习材料:实习总结报告、实习鉴定表、实习证复印件(验原件)、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9、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住所地人事局或人次交流中心出具(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0、品行鉴定意见。包括个人简历、表现及奖惩情况,由住所地辖区司法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后出具。从政法机关辞职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以及是否正常辞职的证明(一式两份);

11、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缴纳证明;

12、半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3、其他材料:兼职人员应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及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交留学归国人员居住证或短期归国工作身份证明;应届毕业应聘到律师事务所的大学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转类执业(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转类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审核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辖区司法局,辖区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厅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代收《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云南省律师协会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昆明市律师协会 永昌路124号 3100469 尹老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 4184608 黄建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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