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0年11月18日 8点37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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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集团客户的概念和特点
(一)集团客户的定义
银行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以致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尽责原则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二)集团客户的特点
1.集团客户规模扩张往往伴随银行贷款迅速上升。大部分企业集团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集团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程度较深,贷款规模增幅大,绝对量呈上升趋势,信贷风险也迅速攀升。从集团客户经营角度来看,其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活动进行多元化投资,迅速扩张规模,对其自身也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2.集团客户的经营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不少集团客户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三种。投资呈现出多层次特征,而且层次之间不平衡。二是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多元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兼并收购活动频繁,它们围绕市场热点做题目,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多元化投资。三是集团发展往往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企业集团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集团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也有通过上市募
集资金的。在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的资金市场上,多元化投资既是融资冲动产生的原因,又是融资能力增强的通道。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四是注重培养同政府的关系。企业集团为寻求更大发展,高度重视培养同政府部门的关系,并注意形象塑造,经常参与捐助活动、助学活动、大型演出以提高知名度。
3.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特点。一是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多数集团的财务管理都集中于集团总部,便于集团的投融资统一管理。二是融资原则是集团融资规模最大,财务成本最低。集团的融资和投资是一盘棋,哪些企业需要用款,由哪些企业充当融资通道,都由集团资金或财务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通过统一调度,集团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财务费用。三是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四是财务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以投资扩张带动融资。强烈的投资冲动激发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表现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银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或给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信用膨胀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情况下,集团企业各成员的授信金额不是很大,如果将集团企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集团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二)资金挪用风险。大多数集团在内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模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造成各银行贷款转入企业集团的结算中心后形成了“一锅粥”,集团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抽调挪用银行贷款。因此,经常出现集团客户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购买基金、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用途,甚至用来挥霍的现象。
(三)信息虚假风险。由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复杂性,银行缺乏可靠信息来源和调查手段,
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各种资料,难以准确判断关联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致使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业务无法准确把握。集团客户的信息虚假主要有:一是为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主体的财务报表,使各项财务指标达到借贷条件,直接影响了银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二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投资参股虚增资本,使银行信贷营销人员误认为公司资本实力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是集团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极不规范,财务反映严重不实。
(四)担保虚化风险。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现象普遍,看似担保手续合法规范,但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互联系,实则掩盖了贷款风险,使银行的担保措施形同虚设,扩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五)生产经营风险。同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集团的风险会高于普通企业。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以融资促投资的发展模式和资金统一管理方式的结合,对集团的资金管理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如果集团管理效率的提高跟不上集团规模增长的速度,集团的经营风险就可能出现在某个节点上。在集团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之间往往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六)道德缺失风险。我国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部分集团客户信用观念淡薄,道德伦理缺失,其常常利用兼并、重组、贸易、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进行成员企业财产和利益的不当转移,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将自身的经营问题转嫁形成信贷风险。
三、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制约因素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机构越来越重视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在制度建设、审查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授信额度分配以及关联交易等风险的管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内外等多方面因素,致使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集团性客户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迷信企业集团,对其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风险认识不够,把集团性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导致在贷款调查、贷款决策、贷款定价、贷后管理、贷款追偿等过程中降低要求,“三查”制度不落实,把关不严,这常常导致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弱化了贷款的后期管理。二是对集团性客户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偏好于对母公司贷款用于整个集团成员单位信贷需求,忽视了集团客户中无论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规范。
2.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首先,对集团客户的甄别缺乏规范有效的程序和手段,无法或者不愿意准确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方,对关联企业互保风险的监管也形同虚设。
其次,对集团性客户出现的新特点应对不及时,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滞后。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不规范,信贷管理粗放,贷前调查阶段没有将集团性客户中各关联企业的产权结构、投资关系、关联交易、相互担保作为贷前调查内容,贷后管理阶段对贷款流向缺乏必要监督,未建立对集团客户总体风险的监测机制,缺少对整体情况的监测和把握。
再次,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一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疏于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中所涉及授信管理的条款散见于多个时期的文件而未集中整理和更新,缺乏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制度往往无所适从。
最后,缺乏分行层面的、可实际操作的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理规定。我国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金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10%,但分行尚无单一客户授信资本金限额管理,原因是分行非法人银行,无独立资本金。对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企业集团较为集中的地区,缺乏对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不利于风险控制。
3.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大多数银行对集团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关联交易等行为缺乏有效地监测手段。另外,风险管理手段也不尽完善。如对集团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时,大多数银行只对集团客户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缺乏对企业授信额度的测算分析,为各子公司分配授信额度时,也未充分考虑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及使用计划,导致部分集团客户在授信有效期间出现实际用信额度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银行不得不为其“特别授信”或“追加授信”。
4.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授信方面,各行往往只考虑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没有充分考虑其他银行已有的授信及贷款情况,使借款人的授信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在贷款管理和风险处置方面,各银行间也缺乏信息互换平台和制度规范,且将重要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相互屏蔽,一旦集团企业出现问题,不能站在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来处置风险。另外,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也助长了集团客户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配合监督的意识差。
5.银行业风险偏好一致导致信用风险高度集中。银行在信贷营销战略中,不论是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存在严重的从众、追星冲动,风险偏好集聚于一些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导致信贷结构严重失衡,风险巨大。
6.高素质多技能的专业人才缺乏。集团客户涉及多个企业,甚至不同行业和地区,关系盘根错节,关联交易错综复杂,识别集团客户风险需要具备严谨的敬业精神、专业的财务技能、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广泛的行业知识,目前银行信贷人员知识结构不能满足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需要,更不能准确识别和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
(二)制约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外部因素
1.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准确把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着会计财务制度不科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甚至数据失真等问题,银行与企业信息严重不对称,极易误导银行信贷决策和正常的信贷监督管理。
2.社会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的缺失,使银行掉入“信用陷阱”。如铁本公司在常州市的关联公司有5家,在扬中市2家,而这些信息各银行并不完全掌握。
3.公共监督力量较弱,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以打击逃废债行为,但出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法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逃废债行为充当保护伞;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履行职业准则,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审验结果等,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力量薄弱。
4.法律制度有漏洞。我国集团客户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使得银行在面对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债权时,难以找到合法有效手段来维护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5.基层银行机构缺乏对集团客户信贷支持的合作机制。虽然银监会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银行业协会组织对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或俱乐部贷款,但由于在地市级地区普遍不存在银行业协会,而且银监局受法定职能所限又不能组织银行开展类似业务,因此在基层缺乏银行对集团客户信贷合作的平台。
四、对改进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需要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银行业机构
银行业机构是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业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1.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办法应包含:(1)“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企业集团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2)风险集中控制体系。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要按照集团客户分布范围确定管理层面,即总行层面、一级分行层面、二级分行层面。(3)统一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主办行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发布客户信息、授信使用和资产状态,协办行在主办行指导下开展信贷活动。(4)建立客户信息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
系统。
2.严把贷前调查关。贷前调查要突出重点,把对企业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到位以及财务状况的分析作为重中之重。首先,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摸清集团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及时掌握客户、重大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在资本构成方面,必须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再次,深化财务分析。要求借款人出具经具备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客户合并报表和承贷主体的财务报表。最后,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根据核心资产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额度。
3.加强担保审查。根据集团客户综合实力,对外担保总量控制在一定额度以内。严格审查集团客户新增授信担保,应以集团外部企业担保为主。在担保方式上,坚持以集团外部资产抵押、质押担保为主。对于私营集团客户,追加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避免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关联企业不应作为主要担保人,而应作为追加担保对象。
4.控制授信总量和结构。一是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防止分散授信夸大集团客户的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受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二是做好借款人结构安排。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中,除了核定整体授信总额外,还要对授信总量在集团成员间的分布作出详细安排。
5.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主要包括:(1)信息披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等。(2)资产转让限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3)关联交易限制。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的,必须取得银行同意;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4)利润分配。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其利润分配,约定利
润分配的比例限制,并约定利润分配需经银行同意。(5)终止合同。贷款对象不遵守合同或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6.加强贷后管理。一是重点监控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注意剔除因关联交易引起的非正常利润因素,严格监控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行为。二是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不同法人间的随意流动,防止以子公司名义多头套取银行贷款而由集团公司长期占用。对于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应及时调整信用额度或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是密切关注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和核心管理层的个人素质,客观评价其品行和能力。
7.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风险、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业绩考核体系,用经济资本和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等指标核定分支机构信贷经营业绩。
(二)监管部门
1.加强信息共享。银监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搭建银行间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平台,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二是要求银行加强系统信息共享,三是加强跨行间信息共享。
2.创新信贷组织方式。银监部门应加强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组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等组织,为创新信贷组织方式,促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等业务发展搭建平台。
3.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通过检查,防止银行间恶意竞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以及客户欺诈贷款和挪用贷款。
(三)政府部门
1.加快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议政府协调人行、银监、工商、统计等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将企业真实、完善的信息资源集中起来,推进银行信贷登记信息集中化、完整性和真实性建设,发挥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合作,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发挥监管合力。
2. 完善立法保障债权。一是借鉴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二是借鉴德国推定关联企业学说,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控制公司的责任。三是借鉴德国立法,建立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四是借鉴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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