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根据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项目部桩基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且在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发生。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事故应急处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采取应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划出隔离带和警戒线,保护好现场。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规程和现场情况提供技术支持,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同《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项目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同“综合预案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2.2 统一协调项目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
3。2。3 及时组织指挥实施事故处置方案.
3。2。4 统一调配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器材。
3。2.5 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6 妥善处置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3.2。7 协助、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桩基施工作业,多人多工种协同作业,操作设备复杂,高处作业机会频繁,吊桩、桩立直入龙口、桩架变幅、移船定位、桩自沉、压锤、锤击沉桩以及天气变化等过程中,引起的危险因素多。打桩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意识再教育,正确熟练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同时在技术和管理上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重点做好如下监控:
4。1.1桩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对临近建筑物、岸坡及架空线路、管线等,制定监测、防护措施。
4。1.2陆上施工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打桩机、起重机行走或作业的要求。水上应进行必要的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
4.1。3 作业前,应检查沉桩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均应计算后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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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陆上沉桩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水上沉桩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沉桩区两端应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或船舶不得进入沉桩作业区。
4。1。5施工人员在桩架上作业时,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4。1.6在吊桩、起锤或沉桩、拔桩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1。7吊桩时,桩锤应置于桩架底部。捆桩扣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斜拉吊桩。吊桩立直入龙口过程中,钢丝绳受力均匀,抽心缆位置要合理,两钩受力保持协调。
4。1.8吊桩入抱桩器和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
4.1。9作业人员不得乘桩锤或替打升降,不得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摘钩人员必须及时有效躲避。
4.1。10锤击沉桩过程中,桩架或电梯上不得有人。架下人员应在安全区域监视.
4。1。11柴油锤的油门绳、液压锤或振动锤的控制器,在沉桩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操控。
4.1。12打桩作业停止后,必须将桩锤和替打落地或封固在桩架底部。吊桩钩亦应进行封固。
4.1。13凡低于地面的桩孔或高于地面0。8米以下的管桩孔,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及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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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陆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施工:
4。1。14.1打桩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电梯笼内操作。电梯笼必须设有防坠落安全装置。电梯笼升降时,应使电梯笼回至原位,并插牢固定销。
4.1.14.2 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指挥人员必须密切注视架上操作人员的站位和桩、锤移动等情况,指挥信号、手势必须准确无误。
4.1.14。3 锤击沉桩过程中,指挥人员必须随时观察桩、锤、替打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停锤。
4.1.14.4施打斜桩时,打桩机应缓慢变幅,严禁超过变幅限值。
4.1。14.5 电动振动锤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电缆绝缘层必须完好无损。
4.1.14.6振动沉桩前,必须进行夹持力和减振效果的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振动沉桩。
4。1。15水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施工:
4。1.15.1水上打桩船、运桩驳船驻位时,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应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
4。1。15.2 船舶在陆域设置的地锚及缆绳,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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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3打桩船进退作业,应注意锚缆位置,防止缆索绊桩。如桩顶被水淹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15.4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地升降吊钩。
4.1.15.5水上悬吊振动沉桩,应设置固定桩位的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应牢固可靠,并在工作平台的外侧设置安全护栏。
4.1。15。6沉桩后,应及时进行夹桩.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宜采用吊挂式夹桩.大浪来临前,必须检查夹桩系统是否紧固,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1.16灌注桩施工:
4.1.16.1安装钻机时,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风缆绳.
4.1.16。2 钻机不得超负荷作业。提升钻头受阻时,严禁强行提拔。
4.1。16。3冲击成孔的钻机,必须经常检查冲锤钢丝绳、绳卡和吊臂等的磨损或变形。开孔时,应低锤密击。正常冲击,应根据土质的软硬程度,调整冲程,最大冲程不宜超过4~6m,并应防止空锤.
4。1。16.4钢筋笼吊立时,必须对吊点进行加固。必要时,还应对钢筋笼采取加固措施。
4。1.16。5 使用钻孔设备浇注混凝土时,必须对钻架、吊架、钢丝绳和索具等进行受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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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挖孔桩施工:
4。1.17.1 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地质及地下水等资料,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1.17。2挖孔桩直径不宜小于1.0m,孔深不得大于40m。土质应为较密实的土或岩层。土层中无地下水或无较大渗透水。
桩孔内外的联络必须畅通,桩孔周边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4。1.17。3 相邻两桩同时成孔施工时,其间距应≥3倍桩径。当桩孔间距<3倍桩径时,必须间隔跳挖.
4。1.17。4挖孔人员上下井孔时,必须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0cm,步距宜小于40.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严禁挖孔人员随吊桶上下井孔。
4。1.17.5孔深超过10。0m或孔内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挖孔桩内的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
4。1.17.6 挖孔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水绝缘胶鞋.安全带的保险绳,必须固定在井口上,配合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4.1。17.7 挖孔桩施工的场地应平整,排水应通畅,孔圈应高出原地面0。3m。距桩孔5.0m范围内,不得堆积弃土、重物或机具,并禁止车辆通行。
4。1。17.8挖孔桩的绞车、吊桶、吊绳和连接部件,应经常检查,必须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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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9浇注护壁混凝土前,必须将上下段护壁的钩拉钢筋绑扎牢固。拆除护壁模板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10MPa以上。
4。1.17。10严禁雨天、夜间进行挖孔桩的挖土、孔壁支护等井下作业。
4.2预警行动
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预警培训.发现不符合施工规范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险情后,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撤离人员、确定可能波及范围并设置警戒,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进行现场指挥和协调以及根据现场情况向分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和求得援助.如在非工作状态发现险情,发现者应迅速直接向项目经理报告.
从外部获取的有关自然灾害、周边险情后,获取人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确认信息属实,及时通过广播等快速手段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并组织相应的预警行动。
5。信息报告程序同《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同《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6。2处置措施
6。2。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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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桩基施工过程中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力量要统一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力,同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6。2.3调动现场船舶立即赶往事发海域,依靠自身水上救助力量救助落水人员,核对人数,了解事故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当自身救助力量难以抵御险情时,可直接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城市区号+“12395”)等方式报警。迅速调动人员、设备进行现场抢救,做好现场保卫警戒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6。2.4与就近的医院进行联系或拨打120救援,首先对重伤员采取抢救,对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将转送附近医院。重点抢救休克、骨折和出血人员,严格注意因内伤出血后造成死亡事故.将重伤员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入救治医院。根据伤员所伤部位采取正确救护手段,骨折伤员尽量避免挪动和牵拉。颅骨造成伤害人员特别注意脑震荡,脊椎受伤人员要静卧,防止造成脊椎损伤导致瘫痪。
6。2.5做好现场保护,不得随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以便于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的原因和统计受灾程度与财产损失等。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项目部配备应急报警系统、急救设备、应急照明及动力、逃生工具、消防器材、通讯及运输设备,建立应急救援设施清单,明确贮存地点,并保持状态完好,还要针对项目的特点,准备特殊的应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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