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B/1.1.00
企业银行支票精细化管理标准
1目的
本标准主要规范企业银行现金支票和银行转账支票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境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企业随时、快捷地与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充分使用支票办理付款及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减少现金支付行为,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资金正常周转,有效地控制企业现金流,保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正常供给。
2 范围
2.1 本标准主要对银行现金支票和银行转账支票的购买事项、保管方式、适应范围、背书转让、注销作废等环节加以标准化、程序化,确定了支票印章的牵制保管手续,对涉及银行支票使用的业务分别作出规定。
2.2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需要使用支票办理付款及单位间债权债务结算的有关单位。
2.3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使用方便,清算及时,注重资金关系,时效性强等特点。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种。
3.2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指印有“现金”字样的、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票据,它是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或是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的银行支票。
3.3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是指印有“转正”字样的、只能用于单位间转账、不能提取现金的银行票据,是由付款人通知其开户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支取款项,仅得以记入收款人帐户的方式支付的票据。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转账支票一律记名,都要写明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名称。
3.4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是指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银行票据,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5 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是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已经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该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
3.6 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3.7 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又称延期支票,是指企业在签发支票当日将支票的填写日期往后摧迟几天的、从而达到支票延期试验的目的的支票。
3.8 背书
背书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4 执行人
4.1 本标准执行人为企业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4.2 企业需要使用支票的职工同为本标准执行人。
5 职责与权限
5.1 总经理对支票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1.1 支票10万以上的唯一审批权;
5.1.2 空白支票带往异地的唯一审批权;
5.1.3 指定印章分别管理的责任人,即财务经理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管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
5.1.4根据责任大小,裁定支票遗失的经济责任人。
5.2财务副总对支票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2.1审批需要使用空白支票的经济业务;
5.2.2审批大额支票的付款业务内容;
5.2.3监督支票印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5.2.4对支票的领用和废票的注销进行监管;
5.2.5对支票遗失的责任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5.3财务经理对支票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3.1保管好留存银行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并对其安全负责;
5.3.2批准出纳人员购买支票的数量;
5.3.3负责监督出纳人员登记《支票购领使用表》;
5.3.4 对每张支票的使用都负有审核责任。
5.4出纳人员对支票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4.1 负责从银行购买支票,并对支票的安全负责;
5.4.2 严格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只能保留一枚法定代表人的 “人名章”;
5.4.3 负责支票的开出和使用;
5.4.4对支票的密码号严格保密;
5.4.5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
5.4.6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
5.4.7 严格按照《支票填写的基本规定》填开支票;
5.4.8 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未能避免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5.4.9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5.4.10 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应立即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5.4.11 不准签发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由签发人负责;
5.4.12 企业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5.4.13 严格执行使用任何一张支票时,必须有“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经理”
中的两位签字批准,才能使用;
5.4.14 未经总经理和财务副总同时批准,不得开出空白支票;
5.4.15 未经财务副总批准,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5.4.16 严禁将空白支票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5.4.17 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严禁开出空头支票;
5.4.18 必须将支票联和存根的内容填写完整,重大事项在《支票购领使用表》
上记录清楚;
5.4.19 无论错票、废票,一律保管好支票的存根联,并保证支票存根联上的号码,连续不断号;
5.4.20 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存根联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存根联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5.4.21 认真将支票使用、领用情况登记在《支票购领使用表》上;
5.5 支票的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5.5.1 对使用而对应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5.5.2 收到支票后禁止折叠、撕裂、保持支票票面的清洁;
5.5.3 对所持的支票要妥善保管,以避免发生盗用、遗失等情况,因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由领用单位负责;
5.5.4 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5.5.5 严禁支票的使用单位将支票转让;
5.5.6 严禁支票的使用单位将支票抵押;
5.5.7 同一客户的同一笔款项出现二次以上退票情况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按每张支
票50元进行处罚。
6 内容与要求
6.1 支票购买的管理流程:
6.1.1出纳人员提出购买支票申请;
6.1.2 财务经理批准,并将“财务专用章”交另一位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一起去开户行购买支票。
6.1.3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一起到开户银行后,按下列步骤办理购票业务:
6.1.3.1 出纳人员填写银行自制的一式三联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
6.1.3.2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别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鉴;
6.1.3.3 会计人员将填写好并已加盖印鉴的单据和《支票使用证》,交给银行会计窗口的银行工作人员;
6.1.3.4 经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后、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领购人在签收登记簿上签收后,领取支票;
6.1.4 出纳人员购回支票汇单位后,交财务经理审核,会计人员将“财务专用章”归还给财务经理;
6.1.5 出纳人员将购回支票按支票号码登入《支票购领使用表》。
6.2 支票使用范围的确定
6.2.1 现金支票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6.2.1.1 职工工资、津贴和个人劳务报酬;
6.2.1.2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6.2.1.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6.2.1.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2.1.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2.1.6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2.2 转账支票主要用于下列项目,从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收款单位的银行帐户中;
6.2.2.1 购买材料、商品及地址易耗品;
6.2.2.2 购买电脑、电器、仪器仪表、机器设备及生产线设备;
6.2.2.3 购买办公设备、家具;
6.2.2.5 支付电费、水费、暖气费、房租费、保险费、铁路公路运输费;
6.2.2.6 购买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及其他其他软件;
6.2.2.7 归还欠外单位的债务款项;
6.2.2.8 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
6.2.3 转账支票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使用;
6.3 支票开出的管理流程
6.3.1 支票使用部门根据本标准【6.2】的业务内容,提出使用支票申请,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6.3.2 交财务部门审核支票用途、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6.3.3 财务副总审批;
6.3.4 总经理批准
6.3.5 出纳人员根据《支票填写的基本规定》填开支票,并办理支票给付手续,登记《支票购领使用表》
6.3.6 支票签发完成,经出票人审核正确后将其交付收款人;
6.3.7 将支票存根联叫会计核算部,进入帐务处理流程。
6.4支票背书的管理
6.4.1 在支票的背面有荫制好的若干背书栏,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6.4.2背书转让无须经支票债务人同意,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6.4.3 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6.4.4背书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同一张支票可以连续背书转让;
6.4.5 在背书栏背面写满时,可以在支票背面上粘粘“粘单”进行背书;
6.4.6“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记载事项与支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的记载事项无效;
6.4.7 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6.4.8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负有保证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6.4.9 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支票,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
供其他证明;
6.4.10 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的与前手被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
6.4.11 背书转让的下列内容和行为,均为背书无效:
6.4.11.1 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上背书;
6.4.11.2 将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背书;
6.4.11.3 将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
6.4.11.4 附带有条件的背书;
6.4.11.5 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上背书;
6.4.11.6 在被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支票上背书;
6.4.11.7 在被记载有质押字样的支票上背书;
6.4.11.8 在空白支票上的背书。
6.5 收取支票的管理
6.5.1 收取支票时,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如有疑问,必须电话咨询支票上的出票
银行;
6.5.2 签发支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6.5.3 支票上的日期是否有效,是否远期、过期支票;
6.5.4 非该企业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6.5.5 支票上是否有背书,支票的背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连续;
6.5.6 支票上必须记载的数字、金额、日期、印章等事项是否完整、合规;
6.5.7 支票上有无涂改、注销;
6.5.8 收取的支票发生遗失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6.5.8.1 当收取的支票遗失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或财务副总;
6.5.8.2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立即查清该支票的详细资料,包括金额、到期日、有无抬头、支票号码、发票人帐号、付款银行等资料;
6.5.8.3 立即通知出票人或给票人协助防范;
6.5.8.4 携带身份证及印章到付款行填写止付通知书
6.5.8.5 在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向付款行所属的地方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再将此公示
催告交与付款行;
6.5.8.6 缺乏公示催告证明,止付通知视同无效,银行仍可付款给持票人;
6.5.8.7 此张支票于公告后六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应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携带除权判决书向付款行
提示以领取该支票上的金额;
6.5.9 必须在收到支票五天后才能通知销售部门组织发货。
7 报告与记录
7.1 支票购买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支票领购使用表》,一份留底,一份交会计核算部;
7.2 支票使用时,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支票领购使用表》;
7.3 出纳人员每月应将《支票领购使用表》上的记录与会计人员记帐的支票存根联核对一次;
8 检查与考核
8.1 财务副总行使对支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2 检查财务经理的工作;
8.2.1 检查是否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
8.2.2 检查是否存在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的行为;
8.2.3 检查是否存在支票遗失的情况而未上报。
8.3 检查出纳人员的工作:
8.3.1 是否存在将空白支票带回家;
8.3.2 是否存在将支票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8.3.3 检查有无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行为;
8.3.4 检查收取的支票是否在支付期内及时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或背书转让;
8.3.5 检查有无将支票作为抵押的行为。
QCB/1.1.00
企业银行账户精细化管理标准
1目的
本标准主要规范企业在金融机构中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设置、日常管理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资金监控,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
用和撤销,从源头上预防资金风险和治理商业贿赂等腐败,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交易行为,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范围
2.1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设在金融机构中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转户和撤销的环节加以标准化、程序化,确定了各类银行账户的使用范围,对涉及银行账户使用业务分别做出规定。
2.2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需要使用银行账户办理付款及单位间债权债务结算的有关单位。
2.3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
3 执行人
3.1本标准执行人为企业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3.2企业需要使用银行账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同为本标准执行人。
4 职责与权限
4.1 总经理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4.1.1 批准在某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4.1.2 批准在多家商业银行设立多个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4.1.3 批准设立外汇账户;
4.1.4 对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行使监督权;
4.1.5 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临时银行存款账户。
4.2 财务副总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4.2.1 根据个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
4.2.2 根据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经营业务发展的需求,决定是否开设一般存款账户;
4.2.3 监督银行账号的正确使用;
4.2.4 对银行账户的变更、转户和撤销进行全面评估;
4.2.5 对不同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进行统筹调配。
4.3 财务经理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4.3.1 直接领导财会人员正确使用银行账户;
4.3.2 对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进行统筹调配。
4.3.3 对银行账户的正确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4.3.4 负责监督财会人员不得出借银行账户。
4.3.5 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帐户。
4.3.5 严禁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4.4 财会和出纳人员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4.4.1 负责开设银行账户;
4.4.2 正确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4.3 不得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4.4.4 每月必须与银行进行一次账户资金核对工作;妥善保管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账号、密码、支付器、结算证和印鉴。
4.4.5 严禁利用公款办理私用信用卡;
4.4.6 不得多头设户,拖欠银行本息;
5 报告与记录
5.1 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收支登记表》,自己留一份,报财务经理、财务副总、
总经理各一份。
6 检查与考核
6.1 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6.2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6.3 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资金;
企业银行存款精细化管理标准
1目的
本标准主要规范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自己所设计的存款、取款以及各种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行为,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存款资金的监控,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入、付出和转账业务,选用正确的转账结算方式,及时准确地办理企业银行的结算,保证银行存款各项业务合理、有效的开展,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流失风险,杜绝恶意透支行为,保障企业存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2 范围
2.1 本标准主要对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所涉及的存款、取款以及各
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加以标准化、程序化,确定了各类银行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
对
涉及银行存款使用业务分别做出规定。
2.2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需要办理银行结算的有关单位。
2.3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
术语和定义
3.1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存款、
外币存款。
3.2 转账
转账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到收款单位帐户完成货币收付的一种检索方式,当结算金额大、空间支付距离远时,使用转账结算,可以做到安全、快速。企业支付资金在1000元以上商品交易和货币支付都通过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3.3 结算
结算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和了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业务按货币收付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3.4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企业单位按现金收支范围,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3.5 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是指企业收付双方在结算中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以转制的方式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是我国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
3.6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3.7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3.8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 执行人
4.1 本标准执行人为企业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4.2 企业需要使用银行结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同为本标准执行人。
5 职责与权限
5.1 总经理对存款资金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1.1 银行存款支付额的审批;
5.1.2 银行转入单笔金额大于30万元的审查;
5.1.3 银行支付项目的审核;
5.1.3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开出的审批;
5.2 财务副总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2.1 对企业的存款资金进行统筹调配和安排;
5.2.2 根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经营业务发展的需求,设定最低保障资金的限额,以保
障企业经营周转不中断;
5.2.3 每月月底制定下月的用款计划;
5.2.4 对每笔转入银行的资金要及时进行审查;
5.2.5 对用银行存款支付的每笔资金进行审核;
5.2.6 监督企业与银行必须每月核对一次帐目;
5.2.7 严禁将企业银行存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5.3 财务经理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3.1 直接领导财会人员从事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负直接责任;
5.3.2 对用银行存款支付的每笔资金的金额、用途、单证进行审核。
5.3.3 对每笔转入银行的存款要进行核实,找到对应发生的经济业务;
5.3.4 要求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账;
5.3.5 要求出纳人员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一次银行存款账
5.3.6 严禁将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5.3.7 负责选择以货币结算方式;
5.4 财会和出纳人员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5.4.1 根据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经理审批单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
5.4.2 办理银行支付业务时,必须审查支付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4.3 复查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审批手续和单证是否齐全;
5.4.4 审查银行票据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
5.4.5 审查银行票据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4.6 审查付款人或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5.4.7 审查银行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5.4.8 审查银行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4.9 审查银行票据上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4.10 审查银行票据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且要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4.11 审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5.4.12 严禁在银行存款月末试算时制造余额差额。
6 内容与要求
6.1 银行转入存款的管理流程
6.1.1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拿回银行回单时,先登记入账,再交给会计人员;
6.1.2 告财务经理;6.1.3 6.1.4 6.2 6.2.1 6.2.1.1 6.2.1.2 6.2.1.3 6.2.1.4 6.2.12 会计人员审核对应的经济业务是否存在,然后再登记入账,并每日汇总报财务经理审查后,将审查情况每周汇总报告财务副总;
财务副总审计后,将审计情况每月汇总报告总经理;
银行转出存款的管理流程
支付申请
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经办人填写《付款审批流转单》,提出支付申请;
写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收款人等内容;
附上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并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签字,转入审批;
支付审批
6.2.2.1 申请付款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重点针对真实性;
6.2.2.2 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重点针对资金支付计划;
6.2.2.3 财务副总审批,重点考查、计量支付的缓急程度和引发的危机度;
6.2.2.4 总经理批准,重点审查各级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字。
6.2.3 支付审核
6.2.3.1 财务经理进行复核;
6.2.4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银行结算支付手续。
7 报告与记录
7.1 出纳人员每月月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核对;
7.2 申请付款单位填写《付款审批流转单》,交各部门审批;
7.3 资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保留相关采购合同的复印件。
8 检查与考核
8.1 外购材料款、工程承包款等是否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
器材的验收单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审批人核准后,出纳才办理银行结算付款的;
8.2 一般费用是否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审批人核准后,出纳才办理银行结算付款的;
8.3 出纳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审批人批准签字,审批人外出应由出纳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8.4 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后方能支付;
8.4.5 支付款项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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