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银行事件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有何启示?
14国贸G1班 杨杏 2014140133
一、事件发生
1995年2月,具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一千家大 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这一消息在国际金融界引起了强烈震动。
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公司交易形成巨额亏损引发的。前台首席交易员(而且是后台结算主管)里森即开立了“88888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误差账户”不用于冲销错帐,而用来进行交易,通过做假账把亏损掩盖在“88888”账户,最终导致了无法弥补的亏损
二、涉案品种分析
1.日经225指数期货
自1994年下半年起,里森认为日经指数将上涨,逐渐买入日经225指数期货,不料1995年1月17日关西大地震后,日本股市反复下跌,里森的投资损失惨重。为弥补亏损,里森一再加大投资,继续买入日经225期货,其日经225期货头寸从1995年1月1日的1080张9503合约多头增加到2月26日的61039张多头。据估计其9503合约多头平均买入价为18130点,经过2月23日,日经指数急剧下挫,9503合约收盘价跌至17473点以下,导致无法弥补损失,累计亏损达到了480亿日元。
2.日本政府债券的空头期货合约
里森认为日本股票市场股价将会回升,而日本政府债券价格将会下跌,因此在1995年1月16日-24日大规模建立日经225指数期货多头仓位,同时,又卖出大量日本政府债券期货。里森在“88888”账户中未套期保值合约数从1月16日2050手多头合约转为1月24日的26079手空头合约,但1月17日关西大地震后,在日经225指数出现大跌同时,日本政府债券价格出现了普遍上升,使里森日本政府债券的空头期货合约也出现了较大亏损,在1月1日到2月27日期间就亏损1.9亿英镑。
3.股指期权
里森在进行以上期货交易时,还同时进行日经225期货期权交易,大量卖出鞍马式选择权。鞍马式期权获利的机会是建立在日经225指数小幅波动上,因此日经225指数出现大跌,里森作为鞍马式选择权的卖方出现了严重亏损,到2月27日,期权头寸的累计账面亏损已经达到184亿日元。
截至1995年3月2日,巴林银行亏损额达9.16亿英镑,约合14亿美元。至此,巴林银行230年的历史画上了句号。
4.涉案品种特征分析
从里森个人的判断失误到整个巴林银行的倒闭,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成倍放大的投资回报率的是同样成倍放大的投资风险。这是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杠杆”特性决定的。
金融衍生产品若能恰当地运用,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对冲方法。但如果投资者纯粹以买卖图利为目的,垫付少量的保证金炒买炒卖大额合约来获得丰厚的利润,无视交易潜在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那么这种投机行为就会招致不可估量的损失。
新加坡巴林公司的里森,正是对衍生产品操作无度才毁灭了巴林集团。里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味盼望赚钱,在已遭受重大亏损时仍孤注一掷,增加购买量,对于交易中潜在的风险熟视无睹,结果使巴林银行成为衍生金融产品的牺牲品。{以上资料通过百度和翻阅资料书找到}
三、原因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里森在期货市场上追求投机收益,并缺乏对仓位的限制和止损机制,致使资金杠杆使用过度,风险无限扩大,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的惨剧。
首先,巴林最根本的问题是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违反了管理和操作职能分离原则。前后台职务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互相制约的协作关系。
其次,代客交易和自营交易混淆不分。里森以一个公司的资本做交易,为客户垫付保证金,却还坚称是代客交易。
最后,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管当局严格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上级管理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是防止损失的重要举措。里森未经授权从事高达270亿美元的交易,而巴林银行竟未及时发觉,这是银行总部控制系统的失败。而监督巴林银行的英国中央银行未发现巴林银行这个致命的弱点,也说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不力,需要不断加强。
四、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在新加坡巴林公司,里森一人身兼交易和监察二职,严重违反银行内部控制规定,这是整个事件的根源。对于中国银行来说完善内控制度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改革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不断变化和快速创新,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尤为重要。一是建立科学性和实用性兼容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避免因程序遗漏导致的风险。二是建立涵盖内部控制和会计控制的实体性稽核规范,制定相应的稽核标准体系,为提高稽核质量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建立稽核工作制度,加强稽核人员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确保稽核信息真实可靠。四是建立后续稽核和再稽核制度,强化对稽核人员的行为约束,提高稽核质量,促进稽核成果有效转化。五是建立稽核联动机制,理顺稽核关系,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和被稽核单位的稽核合作,增强查防案件的协同效应。
2、重点岗位重点监控。
3、实行授权授信控制,包括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责任、程序等。
4、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以保证内部控制机制的高效性和可靠性。稽核关口前移,实施超前防范。将过去传统性的事后稽核为主的方法,转换为事前、事中稽核为主的超前防范。事前稽核,主要是对经营决策,措施出台进行事前审议、论证、监督,事先发现经营可行性和效益性方面的利弊因素,参与决策,及时对信贷、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正确性、合理性及效率、效益进行有效稽核。事中稽核,是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过程的监控和对正在进行的业务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和有效,及时纠偏取正。因此,把事前、事中稽核监控的触角伸展到决策领域,这样就能对经济业务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利弊因果,事先发现,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务的失误和损失。超前实施防范,通过事前、事中稽核,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达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患于未然,
把问题和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5、严格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坚决按标准处罚。在巴林银行案中,对于里森的违规行为,巴林银行总部高层始终置若罔闻,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6、进行人性化管理,实施以德治行,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
(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除需要做好自身的内部控制外,金融系统应尽快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高效化,使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主体法律,制定金融法律实施细则。
2、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则性。
3、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4、加强对海外分支行的监管,严格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执行,同时加强现场检查和处理力度。
5、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
1、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设
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
2、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则性、完整性的准确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
3、正确对待衍生产品投资,控制投资风险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时,尤其是从事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对其交易活动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交易头寸的限额,止损的限制,内部监督与稽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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