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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022-06-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1.

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3.

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4.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a.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c.法律

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5.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

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

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

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

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

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

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

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

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

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

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

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

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

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

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

指将规范性法律档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档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

规范性法律档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 ★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

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

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

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

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

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

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

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

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二)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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