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山州壮族壮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东经103o35ˊ至106o12ˊ,北纬22o40ˊ至24o48ˊ之间。
2、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东南部, 北(曲靖市)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 文山 东(广西白色)
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东西最大横距255公里,南北纵距190公里,总面积32239平方米,人口370万。
3、管辖文山市、砚山县、麻栗坡县、西畴县、广南县、马关县、富宁县、丘北县。州府所在地文山市。
4、文山州是典型的农业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2.3%,。文山州国境线长438千米,山区、半山区占总面积的94。6%。耕地占总面积的7.26%。 基本内容:
1.2010年文山州文化州的总人数是:370万人。 2、文山州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15人 3、文山州的少数民族为:194.3万人 4、文山州的少数民族占总人数的:56.6%
5、文山州人口中,居住城镇的人口为:989757人,占总人口的28.13%。
6、文山州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532511人,占总人口的71.99%
7、文化州2010年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492789人。
8、文化州2010年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乡村人口减少:239074人。
9、文化州2010年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上升:12.93个百分点
10、文化州2010年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12.81个百分点。
11、文山州居住的少数名族有:汉族、壮族、苗族、彝族、瑶族、回族、布依族、傣族、白族、蒙古族、仡佬族等11个名族。 12、截至2008年,文山州管辖: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马关县、麻栗坡县、广南县、富宁县、丘北县。 13、文山州有乡镇:102个 14、文山州有民族乡:16个 15、文山州有村委会:947个 16、文山州有村民小组:15341个
17、文山州占地面积最大的县城是:广南县(7983平方千米) 18、文山州占地面积最小的县城是:西畴县(1545平方千米) 19、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市
20、文山州县城占地面积从大到小排列为:广南县(7983平方
千米)>富宁县(5459平方千米)>丘北县(5150平方千米)>砚山县(3888平方千米)>文山市(3064平方千米)>马关县(2755平方千米)>麻栗坡县(2395平方千米)>西畴县(1545平方千米)。
21、文山州广南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莲城镇 22、文山州富宁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新华镇 23、文山州丘北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锦屏镇 24、文山州砚山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江那镇 25、文山州文山市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开化街道 26、文山州马关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白马镇 27、文山州麻栗坡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麻栗镇 28、文山州西畴县的县人民政府所在是:西洒镇 29、文山州的东北和东南县接壤:广西白色 30、文山州的南部接壤是:越南 31、文山州西南和西北接壤是:红河州 32、文山州北部和西北接壤的是:曲靖市
33、文山州的耕地面积有:9428282亩,占地总面积7.26% 34、文山州与越南接壤的县城是:富宁县 、马关县 麻栗坡县 35、文山州与越南接壤的乡镇有:15个 36、文山州与越南接壤的村寨有:249个 37、文山州与越南接壤国营农场有:1个 38、文山州与越南接壤国境线长:348公里
39、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距昆明市:310公里 40、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距广西首府南宁:675公里 41、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距里最近的是:广西北海港 878公里
42、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距红河州州府蒙自:128公里 43、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西北距玉溪市:380公里 44、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北距曲靖市:402公里 45、文山州州府所在地文山城北距贵州兴义市:363公里 46、文山州州县两府所在地是:文山城
47、文山州全州的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信息、科技和交通中心是:文山城
48、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
49、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地势最高点是:文山县的薄竹山、海拔2991.2米
50、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地势最低点是:麻栗坡县的船头、海拔107米。
5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平均海拔为:1000-1800米之间 52、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海拔为:12600米 5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年平均气温为:19度 5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年降雨量为:779毫米 5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全年无霜为:356天 5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日照时数:2228.9小时
5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气候:亚热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热
58、文山州全州70%地区气候是:亚热带 59、文山州全州30%地区气候是:温带
60、文山州的富有资源有:生物资源、水能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
61、文山享有的美称:三七之乡 62、文山州土壤有:10大类
63、分布在文山、马关县海拔2800米以上的高寒山区是:暗棕土壤
64、分布在文山、丘北县海拔2400至2700米地带的土壤是:棕壤
65、分布在文山、马关、丘北、广南等县海拔1800至2400米的冷凉山区土壤是:黄棕壤
66、分布在马关、麻栗坡、西畴、砚山、广南等县海拔1400至1800米之间的土壤是:黄壤
67、分布最广、约占全州土地总面积的75%,耕地面积的60%,集中在丘北、砚山、文山、广南、马关、富宁等县海拔在1000至1200米之间的地区土壤是:红壤
68、分布在富宁、广南、麻栗坡、马关海拔在400指1000米的河谷地带土壤是:赤红壤
69、分布在麻栗坡、富宁、马关海拔在400米以下的炎热河谷
地区的土壤是:砖红壤
70、分布在西畴、麻栗坡、文山、丘北、广南、马关的土壤是:石灰岩土
71、分布在砚山县的特殊土壤是:紫色土 72、文山州境内已发现的矿产资源种类有:11类 73、文山州境内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有:45种
74、文山州境内矿藏储量居全省第一位有:锰、锑、铝、镓、铟、水晶、沸石7种
75、文山州境内矿藏储量居全省第二位有:锡、锌、砷、汞、锗、镉6种
76、文山州的矿点有:688个
77、文山州以开发的矿产有:金、银、钨、锑、铜、铝、锌、铁、锰、煤、沸石、膨润土、脉英石、石灰岩、大理岩、粘土、方解石、石灰砂岩、砷、页岩地热、矿泉水、磷等24种。 78、文山州水资源总量为:172.5亿立方米 79、文山州水资源地表流量为:122.5亿立方米 80、文山州水资源地下流量为:50亿立方米 81、文山州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6840立方米 82、文山州水资源每公顷占有水量为:5220立方米 83、文山州水资源水能理论储藏量为:323万千瓦 84、文山州水资源可开发水资源为:134万千瓦 85、文山州境内生物资源各种农作物品种有:1727个
86、米粒大、米白、做成的饭香软适口而闻名,过去曾为朝廷的“贡米”是:广南县的八宝米
87、辣椒具有色鲜、味香、油多、个长的是:丘北的辣椒 88、在国内外久负盛名的名贵药材在砚山、文山是:三七 89、上乘调料和工业原料,质量居全国第一,远销国内外的香料是:富宁县八角
90、文山州的珍惜树种有:76科300多种
91、文山州的珍惜树种有:华盖木、樟树、楠、红春、香木莲 92、文山州的花卉最有名的是:兰花
93、文山州的的野生动物有:豹、野猪、狼、鹿、麂、猴、岩羊、蛤蚧、穿山甲、蛇、蟒、猫头鹰、长尾雉、野鸡、鹦鹉等40多种。
94、文山州的风景名胜区有:5个
95、1999年被云南省政府批准为省级旅游区的是:丘北普者黑风景区
96、2000年申报国家AAA级风景区,并已通过省级旅游区质量等级初评的是:丘北普者黑风景区、八宝风景、坝美世外桃源、富宁驮娘江、砚山浴仙湖
97、2013年全州完成地区的生产总值是:553.4亿元、增长13.5%
98、2013年全州完成规模以上固定投资是:355.8亿元、增长28.3%。
99、2013年全州完成财政投入是:71.7亿元、增长14.5% 100、2013年全州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是:42.7亿元、增长18.2% 101、2013年全州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是:195.5亿元、增长16.5% 102、2013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233.4亿元、增长14% 103、2013年全州外贸进出口总额是:2.8亿美元、增长31.1% 104、2013年全州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是:678亿元、增长18.8%。
105、2013年全州金融机人民币构贷款余额是:409.4亿元增长15.6%.
106、2013年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080元、增长11.6%.
107、2013年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是:5460元、增长17.6%. 108、2013年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 109、2013年全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5% 110、2013年全州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69%
111、2013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 112、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神东南部,与越南接壤,州府在文山市。人称为:滇东南大门
11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因自然地貌而得名:东文山 11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最高峰是:文山县的薄竹山、海拔2991.2米
11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位于滇东南偏西属于:亚热带
季风气候
11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于最早桥是:泰安桥 (建于清朝雍正四年)
117、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最长的桥是:西华侨 85米 118、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石拱桥、钢混桥、吊桥、钢架桥等有:36座
119、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把河比作美人的项链是:盘龙河 120、设文山专区,专署驻文山县。管辖文山、砚山、麻栗坡市、西畴、广南、马关、富宁、丘北的时间是:1950年 121、麻栗坡市该设为麻栗坡县的时间是:1955年
122、文山专区改设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文山县。原文山专区所属文山、砚山、麻栗坡、西畴、广南、马关、富宁、丘北8县由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领导。撤销砚山县,并入文山县;撤销麻栗坡县并入西畴县。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管辖6县的时间是:1958年4月1日。
123、恢复砚山、麻栗坡2县。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管辖8县的时间是:1961年
124、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地时间是:1965年
125、春节,有铜鼓的村寨,大年三十夜,经过取鼓、洗鼓、祭鼓仪式后,年初一凌晨敲响铜鼓,全寨把火抢新水。布越(沙支系)包银锭状大粽粑。濮侬包圆筒形粽粑。三月祭龙节濮侬用植
物花叶染成五色糯米粑,广南濮侬花街节的花糯饭、富宁布越陇端节演壮剧、农历四月的牛王节、濮侬六郎节祭祀侬智高献七彩花糯饭、布越七月祭祖节做搭连粑,尝新节做扁米、土支系十月初一戴花等的民族是:壮族
126、节日有对歌、跳胡笙、练武术。赛马、斗牛等的花山节的名族是:苗族
127、六月过火把节的民族是:彝族 128、具有盘王节、度戒的名族是:瑶族
129、成立于2008年3月被称为是文山第一家被国家广电总局管理局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资格,集影视剧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为一体的影视企业是:文山新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30、获得第十八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展映佳片的电影是:《阿峨之恋》
131、获得中国长春电影节优秀国产影片是:《阿峨之恋》 132、获得第六届云娜文艺基金奖励是:《阿峨之恋》 133、在北美数字电视点播中排行第二位的是:《阿峨之恋》 134、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荐、被评为国家电影精品项目,获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农村题材电影最佳作品奖、云南省委宣传部奖励、第三节澳门国际电影节金莲花优秀制片金奖、第三节澳门国际电影节金莲花最佳音乐奖提名、第七届云南文艺基金奖、第二十届金鸡百花电影推介展映的影片是:《倮·恋》 135、被国家广电总局定为民族语译制片,已译成彝语、藏语、
壮语、苗语等13个少数名族语言和汉语电影在全国放映的影片是:《倮·恋》
第二章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自治、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瑶族、回族、傣族、白族、布依族、蒙古族、仡佬族等民族。自治州管辖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州的自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令,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名族团结、边防巩固、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名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职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
度的犯罪分子,打击走私、贩毒活动,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第八条 自治州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名族之间有通婚的自由。在处理涉及各名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州内民族的特点,培养和任用人民的干部,帮组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信宗教或者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做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的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其人口比例,并有壮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州长由壮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政府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培养各民族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人员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是,应当合理确定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州内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补充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州的经济社会建设。对在州内工作的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障等待遇从优。对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显著的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韩文、壮文和苗文。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名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自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福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的汉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出租、入股、互换、转让,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三七为主的特色农业,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水利化工程度,加强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础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点培育以三七为主的生物资源产业。多渠到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以三七为主要资源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培育和扶持三七开发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则,加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耕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多渠到增加林业投入, 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大力发展商品林。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属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凭村民委证明可以上市场交易。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如林木采伐限额管理,采伐的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天然林、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及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严格保护珍稀动物、植物,严防山林火灾。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和石山区,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封山育林,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扶持农户种植薪炭林,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分体经营为主的畜牧业。改变野牧方式,实行科学养畜。加速畜禽商品生产基础的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草场建设、饲料加工和畜禽产品加工、粗藏、运销、信贷、保险等系列化服务,提高畜禽产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水资源,实行流域和区
域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河流湖泊管理与水土保持工作,有计划地整治河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洪涝灾害。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合资、独资、股份等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已建成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凭、转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利用水面资源,鼓励开特色水产品。积极发展水库、坝塘、稻草养鱼。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发展矿产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其采矿权和探矿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大力发展电力、冶金、建筑、建材、生物、化工、制药等特色工业,加快工业园区和出口创汇产品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非有制经济,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开发自治州的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从资金、信贷、税收和用地上给予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兼并、租凭、托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并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国有、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信用担保家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减轻负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公路、铁路、水运和民用航空建设,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渠到筹措资金,加速县、乡、村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公路建设,发展民间运输业。
自治州积极发展电信和邮政事业,加快城乡通讯、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建设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城镇绿化、美化,提高城镇环境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就地改
造为主的方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坏境,加强坏境保护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必须作出规划,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到少环节的商品流通制。自治州的名族贸易企业享受国家贸易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建立外经济自由贸易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边境贸易,开展边民互市,加强边境贸易管理。口岸联检部门应当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喀斯特地貌的独特景观、名族文化和跨国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自治州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特色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强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本地的财政。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自治州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州人民政
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州的财政转移支付。自治州执行国家、省调整工资、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增支或者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经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投入。教育经费增加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加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费用逐年增长。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州享受省增值税超基数部分返还政策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地制定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发展名族教育。创办民族中小学。在自治州、县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民族班,高等教育设立民族预科班。对不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院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名族学生为主。自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名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招生。自治州内招收的少数名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实行双语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过渠到筹措教育资金,加强学校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享有公立学校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推行校长竞聘制和教职工全员竞聘制。加强教师队伍建素质。鼓励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提倡尊师重道,努力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制
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园丁小区,对优秀教师和长期在边沿贫困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进城居住给予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文化科技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培训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发展各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科技发明、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开展文化交流,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建立健全研究机构,加强对民族历史、语言文字等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文化遗产。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的防治。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妇幼、老年卫生保健事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健全城乡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
高医疗质量。建立州、县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制度。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医,取缔非法行医。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依法加强药品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名族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办好体育学校,培养体育人才。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边沿、贫困山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推动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对特困农户给予救助,帮助当地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重视边沿、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
施保护水资源,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改善交通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帮助边沿、贫困山区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沿、贫困山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对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和奖学金制度。自治州、县应当设立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重视边沿、贫困山区的科技推广工作,培养适用技术人才,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文化和卫生设施建设,在财力、物力上给予适当照顾。优送优选当地医务人员离职进修,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县的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边沿、贫困上去的投入。对教育和科技投入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地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章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发》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县城、建筑镇、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城镇规定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回话工作。建制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或者配备建设助力员,在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护民族风俗的建筑物和各种历史文物。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各县城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镇的总体规划。州、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城镇规划区内的各单位组织编制的本单位建设详细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镇规划上报审查和批准之前,须经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议鉴定。其他县城和建制、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各县县城和边境口岸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送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县城意外的镇和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送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州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新开发区和旧区改建。本城镇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开发和自建。本城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县、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入城镇开发建设。
第八条 为实施城镇规划需要拆迁原有的房屋和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城镇新开发去和旧区改建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征地费、拆迁安置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备套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补偿。收费办法及其标准由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城镇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土地改革划拨。
第十一条 在城镇沿街沿路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镇规
划,服从规划管理。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原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属证件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确定为道路、广场、给水、排水、电力、通讯走廊、园林绿地、环境保护、防洪抗灾、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房屋、管线、园林、雕塑、修缮、户外装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公共用地作为临时设施用途的,须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其使用范围和期限,并缴纳临时占地费。收费办法及其标准由州、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退还临时建设用地。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临时使用期未满拆除临时设施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偿。 第十六条 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镇规划建设检查队伍,依法对城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城镇规划检察人员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持证对建设用地、建设现场各类建筑、构筑物进行检查,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对拒不办理或者已经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后仍不拆除房屋和设施,限期拆除;到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及证件无效,其所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自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无效,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出让、转让取得的建设用地权属无效,除没收其出让、转让的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为经批准占用公共用地域或擅自改变公共用地性质的,依法强制拆除其占地上的房屋和设施,收回被占用或被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处以违法工程总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7)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的,责令其限制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擅自出让、转让临时用地的,收回临时用地,没收其非
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8)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开采砂石和进行取土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按其所取砂、石、土的价格或者恢复地形地貌所需要数额处以处罚。
(9)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者转让、买卖其证件的,吊销证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10)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抵制、干扰和阻扰城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管理和监察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城镇规划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罚没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罚款十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云南省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调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调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三七种植技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条例》所称的三七初加工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加工所得的三七植株各部位的干燥品、饮片及提取物。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三七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用以规范三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三七品质,创立三七品牌。
第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1)三七特产局负责三七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三七产业发展规则、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
(3)财政局负责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等工作。 (4)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
(5)农业局负责三七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6)科技局负责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7)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三七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8)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三七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9)工商局负责三七流通环节规范经营和三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状况改善逐年增加投入。
第七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负责制定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县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和相关企业,应
当积极开展三七公益宣传。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三七文化研究、科技交流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开展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第十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建立三七种植标准化基地的,种植面积达50亩(含50亩,相当于5千平方米)以上的个人和300亩(含300亩,相当于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资源,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设立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三七种质保护地。境外科研单位或个人考察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州三七特产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未经三七特产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集、经营野生三七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三七流通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凡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三七交易的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三七特产局申请使用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进入三七市场交易的三七初加工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腐烂和霉变的三七,利用非三七充当三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三七不得上市场。对病害三七和假冒伪劣三七的认定,由州级具备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积极改善三七产业园区投资环境,制定三七产业园区开发和入园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吸引三七产业关联企业入园投入,促进三七产业园区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三七科研结构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三七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三七协会、学会或者三七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自治召开三七产业工作会议,对在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宣传、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盒
拯救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资源,为人类的生态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森林野生动物类型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西畴县小桥沟、发斗、南昌和马关、麻栗坡县老君山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马关县林古林箐、文山县老君山、麻栗坡县茨竹坝、火烧梁子、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后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按本条件实施管理。
第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发展、利用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公民及其他公民都有履行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各级农牧渔、土地、矿管、城建、环保、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各尽其职,共同做好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查、考察、研讨、勘察设计,上报批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勘定,立桩标界,定权发证。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范围调整,须经原审定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保护性质,范围和山林、土地权属。
第八条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展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按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观察研究,禁止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一切活动。实验区在有利于管理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经隶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驯化培训野生动物及合理开发。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档案,监测动植物资源的小长变化。对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和古树名木,应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地下矿藏及自然环境,必须严加保护,实行全面封山育林、栖鸟养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猎捕等活动和进行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野外用火;禁止在林下套种作物,破坏森林植被天然群落。未经批准不得采伐林木和采挖矿藏、苗木,不得采集标本、药材、种子。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建筑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动植物生存、繁衍、栖息的设施。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各类自然资源,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因修建设施、道路,须占用或征用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土地的单位,必须征得自然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任务。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和毗邻地区的村民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村民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安排和指导下,可以优先承包自然保护区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十五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地质勘察及采集标本、摄影、拍摄影视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须经其隶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须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自然保护区各项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六条 按隶属关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1)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和旅游点、旅游路线的确定,按隶属关系,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定实
施计划上报审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旅游活动。
(2)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事业。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或者与自然保护联合举办的旅游建设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有,收益按协议或者合同分成。 (4)制定和完善旅游区域的管理措施,设置防火、卫生等项设施,严格巡查监督,防止损害、污染自然环境和破坏自然坏境资源。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和周边村寨村民在其集体所有的荒山和自留山中营造薪炭林,解决村民的生活用柴,改灶节能、办沼气,开发新能源,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的危害。发生危害事故,应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所,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2)调查和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状况。进行植被、物种、土壤、气候、光热等的勘察、收集、整理;观察研究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生活习性与生长繁殖规律;开展引种驯化工作,建设管理驯养繁殖基地,建立动植物标本室、物种基因库、种子库和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档案。
(3)做好自然保护区物种资源和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保护保密工作,严防被盗和非法外流。
(4)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计划,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磁规定和保护管理的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执勤点和森林经济民警队,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业务上由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主要任务: (1)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2)维护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及隶属关系设置机构,列编定员。其基础
建投资、设备购置、保护经费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核发。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厂矿、学校、驻军等,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公约,组织联防,开展群防群护,发动全社会共同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成绩显著的。
(2)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补救森林火灾,制止盗伐滥发林木,乱补滥猎动物和预防、控制、处理自然灾害,使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成绩显著的。
(4)勇于检举、揭发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密切配合林政部门查处和公安部门破案,事迹突出的。 (5)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利用、科学研究方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和车辆,未造成损害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生人次罚款五元至十元,每车次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2)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拍照、采集标本、采收药材、挖沙、采石、取土、垦荒、开矿和采挖种苗,损害森林植被,破坏自然景观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以价值二至十倍的资源补偿费。
(3)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有野外用火规定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引进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价值二至七倍的资源补偿费。
(4)盗伐自然保护区森林、猎捕自然保护区动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工具、猎具,赔偿损失,并处以价值三至十倍的资源补偿费。
(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列(一)款各项,损害严重、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盗伐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三级树种和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三级动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设施,或者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制裁。
(三)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滥收自盗,内外勾结盗窃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有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有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本条例修改应经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题型
1、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粮食总产值是:15.5亿公斤、增长3.6% 2、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农业总产值是:227亿元、增长7.1% 3、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三七总产值是:117.3亿元、增长17% 4、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三七销售收入是:170.6亿元、增长24.817%
5、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收购烟叶是:141.7万担、17.6亿元、增长9.4%。
6、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种植辣椒是:167.6万亩、45亿元、增长15%。
7、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种植甘蔗是:80.5万亩 8、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新种植油茶是:21.1万亩
9、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新种植补植补造油茶是:15.2万亩 10、2013年文山州全年的实现畜牧业总产值是:90.8亿元、曾
峥8.4%。
11、2013年文山州新确认的省级龙头企业是:6户 12.2013年文山州新确认的州级龙头企业是:19户
13、2013年文山州新曾销售上亿元的龙头企业是:2户 总数22户
14、2013年文山州创建云南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发展规则、配套出台了转移的优惠政策。编制了:一中心四基地 15.2013年文山州创建云南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发展规则、配套出台了转移的优惠政策。高位推动矿产资源:两整一提高
16、2013年文山州工业总产值突破了:500亿元、达到511亿元、增长24.2%。
17、2013年文山州工业增加值为:157.3亿元、增长20.6%。 18、2013年文山州规模以上的工业增加值为:137亿元、增长22.7%。
19、2013年文山州民营经济工业增加值为:282.2亿元。增长13.9%。
20、2013年文山州全新入园企业为:28户 完成93.3亿元、增长36.9%
21、2013年文山州工作回顾有:(努力破解“三农”发展难题,农村工作打开新局面)、(完善工业发展思路,工业经济实现新发展)、(抢抓机遇争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着力提
升人居环境,城乡面貌呈现新变化)、(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深化区域合作交流,对外开放取得新成效)、(努力拓宽融资渠到,资金保障能力得到新加强)、(突出抓好民生改善,社会事业发展开创新局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政府机关作风呈现新气象)
22、2013年文山州新开工建设水源工程有:6件 23、2013年文山州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45件 24、2013年文山州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有:26万 25、2013年文山州改造中低农田有:30万亩 26、2013年文山州农田有效灌溉率达:26.3%
27、2013年文山州续建和新开工改造建设农村公路项目:203个2966公里。
28、2013年文山州建设特色主干道:88.6公里。
29、2013年文山州投入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资金是:30亿元。 30、2013年文山州农业人员向城镇转移的新增转户有:10.9万人
31、2013年文山州城镇化率达到:34.2% 32、2013年文山州森林覆盖率达到:49.7% 33、2013年文山州完成人工造林:49.4万亩 34、2013年文山州完成封山育林达到:23.4万亩 35、2013年文山州新建沼气池达到:4553口 36、2013年文山州推广节能灶达到:6333户
37、2013年文山州太阳能达到:5870台
38、2013年文山州招商引资合作项目达到:293个
39、2013年文山州引进国内到位资金为:207.4亿元、增长36.6% 40、2013年文山州引进省外到位资金为:110.9亿元、增长44.9% 41、2013年文山州接待游客达到:830.8万人次、增长28.7% 42、2013年文山州实现旅游总收入为:68.3亿元、增长22.4% 43、2013年文山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83.4亿元 44、2013年文山州专项支付资金为:65.5亿元
45、2013年文山州民生领域支出资金达到:118.6亿元、占财政支出的60.7%
46、2013年文山州州内银行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为:54.9亿元、增长15.6%
47、2013年文山州全年农业保险赔付为:2134万元
48、2013年文山州全年实施中小学学校工程项目达到:378个 49、2013年文山州全年实施中小学学校工程建设面积达到:24.3万平方米。
50、2013年文山州全年改造的中小学食堂有:593所、面积22.4万平方米。
51、2013年文山州全年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为:484套、1.69万平方米。
52、2013年文山州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为:226个 53、2013年文山州扩建幼儿园校舍为:8.6万平方米
54、2013年文山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年费营养餐的人数有:48万人。
55、2013年文山州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42.6% 56、2013年文山州小学入学率达到:99.5% 57、2013年文山州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00.7% 58、2013年文山州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6%
59、2013年文山州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为:722个村 60、2013年文山州完成直播卫星“户户通”为:11.3万户 61、2013年文山州完成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5.8%和97% 62、2013年文山州医疗新农合作率达到:98.2% 63、2013年文山州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为:1.67万人 64、2013年文山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为:2225人 65、2013年文山州城镇就业困难再就业的有:1698人 66、2013年文山州全年农村劳动外出务工人数为:29.9万人 67、2013年文山州各项社会保险参加人数达到:246.9万人 68、2013年文山州全年发放城乡低保补助为:7.57亿元 69、2013年文山州全年发放农村“五保户”生活费为:2630.9万元。
70、2013年文山州全年临时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人数为:2.5万人次、资金3909万元
71、2013年文山州全年新开建设城战廉租房、公租房数目为:28070套。
72、2013年文山州全年改造农村危房数目为:27850户。 73、2013年文山州全年新解决特困群体脱贫的人数为:8.1万人 74、2013年文山州全年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项目为:2559个
75、2013年文山州全年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额为:165.1亿元、节约资金1.68亿元。
76、2013年文山州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公职人员进行了行政责问的人数为:198名
77、2013年文山州查处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为:22件22人 78、2013年文山州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12件12人
79、2013年文山州查处工程建设腐败案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为:385.9万元。
80、2013年全州完成地区的生产总值是:553.4亿元、增长13.5% 81、2013年全州完成规模以上固定投资是:355.8亿元、增长28.3%。
82、2013年全州完成财政投入是:71.7亿元、增长14.5% 83、2013年全州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是:42.7亿元、增长18.2% 84、2013年全州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是:195.5亿元、增长16.5% 85、2013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233.4亿元、增长14% 86、2013年全州外贸进出口总额是:2.8亿美元、增长31.1% 87、2013年全州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是:678亿元、增长18.8%。
88、2013年全州金融机人民币构贷款余额是:409.4亿元增长15.6%.
89、2013年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080元、增长11.6%.
90、2013年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是:5460元、增长17.6%. 91、2013年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 92、2013年全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5% 93、2013年全州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69%
94、2013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 95、2014年文山州的工作重点是:(深入实施“三农”发展大规则,加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深入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加快新型冶金化工基地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全面推进基础实施建设,加快改善发展环境条件)、(努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96、2014年文山州全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冠冕贯彻党的十八、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七次会议、州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突出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为引领,
以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为抓手,深入推进“产业建设年”三年行动规划,坚定不移地退订“三农”发展与城镇建设协调并进,资源整合与产业提升协调并进,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协调并进。
97、2014年文山州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2%以上
98、2014年文山州规模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26%以上
99、2014年文山州财政总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2%以上 100、2014年文山州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5%以上
101、2014年文山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4%。
102、2014年文山州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6%以上
103、2014年文山州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比达到预期目标建议为:70%以上
104、2014年文山州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2%以上
105、2014年文山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建议为:15%以上
106、2014年文山州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预期目标建议为:4.3%
以内
107、2014年文山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预期目标建议为:103.5%以内
108、2014年文山州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预期目标建议为:6.6‰以内。
109、2014年文山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预期目标建议为:2.5%以上
110、2014年文山州粮食总产值达到预期目标建议为:15.5亿公斤。
111、2014年文山州实现三七总产值预期目标建议为:140亿元 112、2014年文山州实现三七销售收入预期目标建议为:190亿元
113、2014年文山州种植甘蔗预期目标建议为:68万亩 114、2014年文山州 甘蔗实现综合产值预期目标建议为:31亿元
115、2014年文山州 完成辣椒种植预期目标建议为:170万亩 116、2014年文山州辣椒实现综合产值预期目标建议为:60亿元
117、2014年文山州生猪出栏预期目标建议为:600万头 118、2014年文山州肉牛出栏预期目标建议为:64万头 119、2014年文山州畜牧产值预期目标建议为:96亿元 120、2014年文山州新增认定省级龙头企业预期目标建议为:4
户
121、2014年文山州新增认定州级龙头企业预期目标建议为:10户
122、2014年文山州全年实现农业增加值预期目标建议为:140亿元、增长5%
123、2014年文山州全年完成“三权三证”抵押融资预期目标建议为:30亿元以上
124、2014年文山州全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预期目标建议为:300个
125、2014年文山州扶持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预期目标建议为:200个
126、2014年文山州推进氧化铝技改扩能预期目标建议为:60万吨
127、2014年文山州确保云镍公司建成投产电解镍预期目标建议为:1万吨
128、2014年文山州海螺公司日产预期目标建议为:9000吨 129、2014年文山州华联锌铟公司生产铟预期目标建议为:60吨
130、2014年文山州华联锌铟公司生产锌冶炼预期目标建议为:10万吨
131、2014年文山州完成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建议为:175亿元、增加19%
132、2014年文山州年内完成园区基础实施建设投资预期目标建议为:13亿元
133、2014年文山州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建议为:74亿元 134、2014年文山州实现区域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建议为:118亿元
135、2014年文山州接待国内外游客预期目标建议为:864万人次
136、2014年文山州实现旅游总收入预期目标建议为:84亿元 137、2014年文山州农民转户进城预期目标建议为:10万人 138、2014年文山州城镇化率达到预期目标建议为:35.5% 139、2014年文山州全年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预期目标建议为:3.19亿美元
140、2014年文山州全年边境贸易总额预期目标建议为:58亿元
141、2014年文山州全年引进内资到位资金预期目标建议为:255亿元
142、2014年文山州全年利用外资预期目标建议为:1650万美元
143、2014年文山州年内发放创业贷款预期目标建议为:3.7亿元
144、2014年文山州扶持创业人数预期目标建议为:5300人 145、2014年文山州劳动就业人数预期目标建议为:13800人
146、2014年文山州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预期目标建议为:1300个以上
147、2014年文山州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预期目标建议为:15800人以上
148、2014年文山州全年实现外出务工预期目标建议为:25万人次
149、2014年文山州全年就近就地就业预期目标建议为:7万人次
150、2014年文山州学前教育毛入园率预期目标建议为:50% 151、2014年文山州高中毛入学率预期目标建议为:60% 152、2014年文山州农村医疗保障参合率预期目标建议为:95%
153、2014年文山州新增各类社会保障人数预期目标建议为:6.3万人
154、2014年文山州森林覆盖率预期目标建议为:50%以上 155、2014年文山州努力为民办好的10件事是:
(1)着力解决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建设山区“五小水利”工程4.3万件,其中建设小水窖4万件。新解决23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加快推荐扶贫开发。实施1200以上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加大特困扶持力度,新解决8万贫困人口脱贫问题。 (3)解决农村出行难问题、改造建设通村油路、特色农业产业
骨干路网750公里以上,解决69个建制村通畅问题。 (4)解决农村使用能源困难问题,,新建沼气4560口,推广太阳能5900台,节柴改灶7200户,改造中低压配电网230公里。改造电表16890户。
(5)解决城乡群众住房问题。新开工建设公共租凭住房8350套、基本建成4000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950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不少于1.1万户、
(6)改善城乡办学条件。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国家惠民政策,促进教育公平、
(7)实施好医疗卫生惠民工程。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和75个村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率分别达65%和61%,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1500例白内障患者免费实现复明手术,对260名贫困尿毒症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8)解决边远山区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题。建设广播电视返盲村“村村通”790个,建设“户户通”工程5万户。
(9)提升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15%以上。
(10)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建成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4个、农村幸福院70个,提高城乡社区老年人服务水平。 156、2014年文山州深入实施“三农”发展大规则,加快建设
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内容是:努力保障农品安全、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着力破解农村融资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57、2014年文山州深入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加快新型冶金化工基地建设步伐的内容是:强力推进矿产资源“两整一提高”专项工作、全力推进“一个中心四基地”建设、加快推荐产业园区建设、提升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能力
158、2014年文山州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现代商贸物流基地的内容是: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加快城乡流通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159、2014年文山州全力推进基础实施建设,加快改善发展环境条件的内容是:着力破解水资源问题、打好综合交通建设攻坚战、积极推进能源建设
160、2014年文山州努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内容是:强化规划统领作用、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61、2014年文山州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的内容是:全面提升区域合作水平、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62、2014年文山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的内容是: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其他社会事业
163、2014年文山州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是:深入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强化资源节约 164、2014年文山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165、2014年文山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容是: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作风建设、扎实推进廉政建设
166、文山州州长是:黄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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