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专业能力考核试卷
注意事项
1、本试卷依据2008年修订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命制,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在答题纸上填写答案。
一、2009年6月,某银行聘用李师傅为其厨师,为银行员工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5天,每天工作3小时,期限为一年,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医疗期待遇。一年后,该银行与其口头续签了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2011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该银行仍有意与李师傅续签,但李师傅认为,银行已经和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再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问题】20分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3分)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本案中,银行与李师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分)为什么?(6分)
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银行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说法是否正确?(3分)请说明理由。(3分)
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
理由:(1)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虽然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仍然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适用全日制合同,不适用非全日制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小冯2012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派遣至A企业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A企业分配制度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小冯上班后每月工资由底薪+计件两部分构成,底薪13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件则在1200至1600元之间,
平均1410元。2012年8月小冯妻子生育,小冯向A企业请男方护理假照顾妻子,A企业同意。但9月份发工资时小冯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其工资的数额不对,底薪部分被扣除数百元,计件部分则只有650元,于是提出交涉。劳务派遣单位回复因其8月份缺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员工缺勤除工伤外,A企业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如员工缺勤系因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等法定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事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补足其工资差额部分,年终统一核查请假等相关手续后进行结算,并由A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此制定了休假管理制度,职工休假除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外还要向劳务派遣单位请假,在劳务派遣单位准假后方可休假。而小冯在休男方护理假之前未报告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请假手续,所以企业不予支付,否则到年底结算时可能会因为手续不全,A企业不予支付,单位就损失了。小冯听了感到很委屈,因为他并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和休假制度有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A企业也都没有告诉他休假需要经过劳务派遣单位批准。
【问题】20分
1、案例中关于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工资的约定内容违法吗?(2分)请说明理由。(2分)
案例中有关工资的约定内容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按照A企业分配制度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不支付小冯男方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的做法对吗?(2分)请说明理由。(3分)
不支付小冯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规定男方护理假是带薪休假。
3、现行法律规定的男方护理假是多少天?(2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方护理假是10天。
4、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同意补发小冯被扣除的工资,你认为除了底薪部分外,计件部分需要补发吗?(2分)如果不需要补发,请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发,请说明理由和具体金额。(3分)
计件部分需要补发。
护理假是带薪休假,按平均1410元补发。
5、如果小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A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而A企业以劳务派遣协议已作约定且自己并未违反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抗辩,认为自身无须承担责任,你认为A企业抗辩理由成立吗?(2分)为什么?(2分)
A企业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企业需要承担责任。
三、小江到某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看到一家箱包公司的招聘启事,招一名仓库保管员,要求身体健康,限男性,高中以上学历,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正好小江有这方面的资格证书,遂应聘并被录用。入职前单位组织了同期招聘的人员一起到医院体检,后来小江听说,有两名人员因为体检结果中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没有被录用。入职后,单位很快与小江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后,公司通知小江调整到刷胶岗位,小江虽然听其他职工说过刷胶岗位接触苯,时间长了对身体不好,但考虑到基本工资比现在岗位高一倍,就去了。小江在刷胶岗位上班一年后,单位组织同岗位职工体检,体检报告没有发,但有部分职工接到了复检通知。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
知小江合同终止不再续订,要求小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问题】20分
1、这家箱包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的做法有哪些违法违规之处?请指出。(4分)对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3分)
这家箱包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有以下违规之处:这家箱包公司没有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且其中限男性的规定和没有录用在体检中发现的两名乙肝人员存在就业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小江如果到刷胶岗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对苯很敏感,工作时间稍长就感到不适,可否向公司提出回原岗?(2分)为什么?(3分)
小江可以提出回原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箱包公司单方面调换小江岗位的做法是无效的,可以要求恢复到原岗位。
3、单位在组织刷胶岗位职工体检过程中有何违法违规的做法?请指出。(4分)
单位在组织刷胶岗位职工体检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做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箱包公司一年后才组织体检,且体检结果没有告知劳动者。
4、小江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的做法正确吗?(2分)为什么?(2分)
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对其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2013年12月,两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到某企业开展咨询服务,职工向他们咨询:一是职工管某自2013年1月入职,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现在自己想辞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才知道,自2013年7月1日起包括自己所在岗位的十多个岗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某反映对此事无论事先和事后,自己均毫不知情,现在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获得加班费;二是职工小黄反映单位休假制度规定,如果职工当年度12月15日之前未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即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年终奖可增加30%;年内包括年休假在内的各种休假达到一定天数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员工,年终奖也要降低等次。而优秀员工有一定奖励,并且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工资可以提升一档。小黄想知道休假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
【问题】20分
1、如果管某反映属实,用人单位应当向管某支付加班费吗?(2分)为什么?(3分)
用人单位应当向管某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假设你是协调员,结合管某反映的情况,请告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履行哪些主要程序?(4分)
根据相关对定企业制定特殊工时制度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展开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企业应当如实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实行特殊工作制。 企业应当及时将准予实行的特殊工作制在本单位显着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各项要求落实。
3、如果小黄反映情况属实,你认为用人单位休假制度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2分)如果没有,请说明理由。如果有,请指出。(4分)
用人单位休假制度有违法之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小黄如果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不符合不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小黄年休假,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4、如果小黄认为休假制度不合法、不适当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5分)
有以下途径:(1)协商当事人自愿相互协商,达成共同遵守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2)调解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3)仲裁当事人经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不经调解直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进行裁决。
(4)诉讼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
五、2011年8月,某外资银行招聘,王某投递了自己的简历,经过几轮面试,双方都感到比较满意。一周以后,王某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函件,同意聘用王某担任该行理财部客户经理,告知了相关报酬待遇及福利,并要求王某在9月1日前到制定地点体检,在9月10日前持体检报告、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到人事部门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原来的单位一直拖着不办退工手续,等王某9月25日去该外资银行人事部门报到时,已经超过15天,被告知招聘人员已经到位,拒绝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
【问题】20分
1、 该外资银行能否拒绝订立劳动合同?(2分)请说明理由。(2分)
该外资银行不能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先前已经发出要约,且非劳动者本人过错方,应该继续履行签订劳动合同。
2、王某认为,收到用人单位发给的函件,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他的说法是否正确?(2分)为什么?(2分)他能否要求该外资银行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2分)为什么?(2分)
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王某还没有为银行提供劳动。可以要求赔偿。
3、本案中,如果该外资银行于9月25日与王某订立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于9月30日来上班,请问王某与该外资银行的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2分)王某的工资从何时起算?(2分)请分别说明理由。(4分)
王某与该外资银行的劳动关系从9月30日开始算起。王某的工资从9月30日开始算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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