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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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16,No.6 Total No.89 鉴定制度 Forensic System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 佐久间泰司 .平野 武z著。张英 译 京都612—8577;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1.大阪齿科大学,日本大阪54—0008;2.元龙谷大学,日本 摘 要:系统地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为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方便民众利用司法,2003年的日 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鉴定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新设了专业委员制度,专业委员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经验辅助法官准确地找到争点,确定鉴定事项,有效地加速了裁判所审理案件的进程。同时,对日本民事 鉴定中的专业委员以及民事调停中的专家调停委员的构成体系,以及在医疗、建筑等诉讼中的作用等实际运作情况 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民事诉讼;日本司法鉴定制度;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专业委员制度;调停委员会;专家调停委员 中图分类号:DF794;DF7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 ̄.issn.1671—2072.2016.06.002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6)06—0006—07 Judicial Appraisal in Japanese Civil Litigation Fr0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Recent Years SAKUMA Yasushi1,HIRANO Takeshi2,Translated by ZHANG Yin曹 fJ.Osaka Dental University,Osaia 54-ooo8,jopan;2.RyuKoku University,Kyoto 612—8577,Japan; 3.Northwest University f o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an 710122,China) Abstract: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Japanese civil litigation.In order to shoaen the trial cycle and to facilitate the use of justice,the amendment of Japa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03 made a great change in the appraisal system.It set up a new system of professional members,who could be involved in civil proceedings,and use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to assist the judge to find the dispute points and determine the appraisal matters.This has effectively speeded up the trial period of trials.The paper also introduces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in civil appraisal and the composition of expe ̄members in civil mediation,as well as the role in medical and construction litigation. Keywords:civil litigation;identification system in Japan;judicial system reform council statement;professional members system;mediation committee;expe ̄mediation committee 收稿日期:2016—09—10 作者简介:佐久间泰司(1958一),男,博士,准教授,主要从事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E—maihsakuma@cc.osaka-dant.ac.Jp。 译 者:张英(1963一),女,研究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E-mail:ying9l4l5@hotmail.com。 ・ 6・ 中国司法誉定2016年第6期(总第89期) 1 日本的裁判制度 防御中展开进行④。当法官认为对有关诉讼已经可以 做出解决・决定时就做出判决。日本民事诉讼法二百 El本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司法权全部属于裁 四十七条规定,裁判所作判决时,斟酌口头辩论的全 判所所有。El本的裁判所是以最高裁判所为顶点的 部旨意和证据调查的结果,并依据自由 /i,证判断是 司法裁判所①,最高裁判所以外的下级裁判所依据法 否应该采用对于事实的主张。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 律(裁判所法)而设置。所谓的下级裁判所是指高级 证原则的内容包括:证据方式的无限制.以及对辩论 裁判所,以及设置在各个都道府县的地方裁判所和 宗旨的斟酌・证据的证明力的自由评价。 家庭裁判所(受理家庭事件和少年事件)。简易裁判 所(受理诉额在140万日元以内的民事事件和该当 2何谓鉴定 罚款的刑事案件)。El本国宪法不承认除了上述裁判 针对诉讼中的所有纷争.裁判所有责任在法律 所以外的裁判所②(宪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上述裁判 上做出正确合适的判断。但是如前文所述在医疗诉 所以外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是被禁止的(宪法七十 讼。建筑诉讼等专业性非常高的领域设置应对的特 六条第二款)。不存在仅处理行政事件的行政裁判 别裁判所不被宪法认可的现状中,裁判所也需受理 所,以及专属处理有关军队关系的军法会议。 没有充分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在此情况下,裁判所 作为东京高级裁判所的特别支部.有仅处理知 有必要就作为前提条件的具体事实以及对其的评价 识产权的“知识产权高级裁判所”.其他在东京・大阪 和该适用的法律等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 的地方裁判所民事部。有仅处理医疗诉讼的“医疗集 所谓的鉴定是指裁判所为了补足自己的判断, 中部”,这些只是普通裁判所内的一个部门。另外尽 令拥有专业学识经验的第三人,以其专业知识或依 管行政上有海难审判所.劳动委员会等类似裁判所 据经验,对具体的事实进行适用后得出的判断或者 的组织存在,但是这些组织不能作为终审来进行裁 适用的法律等有关意见作出报告的诉讼程序fl】。 判。而对这类审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裁判所 裁判所为了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做出判断.进 进行诉讼。 行书证调查,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等。这个程序被 为了公正地进行裁判必须保障裁判所和法官拥 称之为“证据调查”。但即使经过这些取证,询问也达 有高度的独立性。法官在拥有身份保障的同时职权 不成心证时。鉴定的必要性被认可。利用鉴定制度 上的独立性也被保障。法官不受他人干涉独立地进 时,裁判所必须指定鉴定事项。为此在确定争点之 行裁判。法官只受法律和良心的约束(宪法七十六条 后,一般的当事人之间对提出的主张几乎都以举证 第三款)。法官不受他人干涉进行裁判,因此即使是 完为前提条件.而现实是在集中调查证据结束后进 采用合议制时法官也是独立进行判断。 行的比较多。但是当出现作为事案的前提条件需先 公民接受裁判的权利被保障④(宪法第三十二 确认死因等情况下,也会早期实施鉴定。 条)。裁判采用公开的原则。刑事事件从检察官起诉 鉴定是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资料,鉴定人作为 之时,民事事件由原告提起诉讼之时开始进行,裁判 证据方法的证据调查之一。鉴定是给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上以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在法官面前各 被允许自由地形成心证的法官的判断作用起支援和 自阐述自己的主张来进行。原则上刑事事件在检察 补充作用的。而怎样采用鉴定结果则由法官做决定。 官同被告人:民事事件在原告同被告之间的攻击与 鉴定分为民事事件中的鉴定和刑事事件中的鉴定。 ①所谓的司裁判所是指针对具体的争议事项,适用法律去解决的国家机关,裁判分为民事事件和刑事事件。民事事件适 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刑事事件适用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尽管有行政诉讼法,但是行政事件也是民事事件的一部分。 ②日本国宪法第七十六条(司法权,裁判所,禁止设置特别裁判所,法官的独立) 第一款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裁判所。 第二款不得设置特别裁判所。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 第三款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③日本国宪法第三十二条(受裁判权)不得剥夺任何人在裁判所接受裁判的权利。 ④裁判原则上应该拥有对审构造,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等的立场进行攻击与防御。法官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间保持中立,公平 的对待两者 ・7 ・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16,No.6 Total No.89 本文就有关民事事件的鉴定进行阐述⑤。另外,作为 向法官提供专业知识的诉讼中的手段除了鉴定还有 嘱托调查⑥,嘱托鉴定⑦,专业委员制度⑧,地方裁判所 调查官制度⑨等。 判所做出实施鉴定的决定后产生鉴定义务(出庭义务、 宣誓义务、提交鉴定意见报告义务)(民诉法二百一 十六条)。如无正当理由而懈怠则被苛以罚款等⑩ (民诉法二百一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或被处以罚 3鉴定人 鉴定人是从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 中,作为鉴定人被裁判所指定之人(民诉法二百一十 二条)。成为鉴定人的条件是“拥有鉴定所必要的学 识经验之人”,不需要有特别的资格。如是有关医疗 纠纷,选任的多是大学医学部的教授,大医院的诊疗 金等(民诉法二百一十六条、一百九十三条)。但是, 鉴定人与证人不同,不能拘传@。证人必须是特定的 人物,而鉴定人可以有他人代替。 鉴定人与证人同为“人证”.但是相对于证人以 自己经历的具体的事实做汇报,鉴定人则是做出意 见或者判断之人,两者之间的差异[2]307在此。因拥有 特别的专业学识经验并由此而获知特定事件的事实 之人,被称之为鉴定证人(民诉法二百一十七条)。如 治疗患者的医生就自己的治疗内容进行证言的就属 于鉴定证人。此时,鉴定证人已不是鉴定人而是证 部长等。鉴定人由受理诉讼的裁判所,受命法官,或 者受托法官指定(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即 使对人选提出意见,对裁判所亦不产生约束力。鉴定 人被要求保持中立、公平。因鉴定导致受到追诉刑 事责任,或者有可能受到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或者 因有显著的利害关系等被赋予拒绝宣誓权,拒绝证 言权地位之人.又或者对宣誓的宗旨不能理解的无 宣誓能力之人不能成为鉴定人(民诉法二百一十二 条第二款)。为了保证中立,有时与当事人毕业于同 一人。因为此种情况仅仅只是对获知的有关该事件的 事实进行陈述。但是如果此医生对将来的后遗症进 行预测时就成为鉴定人了。 对鉴定人支付必要的差旅费,补贴,住宿费,鉴 定费等(有关民事诉讼费用等法律十八条,二十六 条)。补贴每天在7 800 Et元以内。鉴定费为裁判所 认为适当的金额,通常为几十万日元,同医生或建 筑师的收入相比太低了。 所大学的人也不能被指定做鉴定人⑩。另。当事人 认为鉴定人有妨碍其诚实地进行鉴定之情由时.当 事人可以向裁判所提出鉴定人回避申请。对回避申 请,如裁判所做出有回避的理由的决定时,该鉴定人 需回避。而对裁判所的没有回避理由的决定,当事 人可提即时抗告(在一周内向上级审理机构提出不 服申请)(民诉法二百一十四条)。 拥有鉴定所必要的学识经验之人,在法律上有 做鉴定的义务(民诉法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在裁 4鉴定程序 日本的裁判采用辩论主义。所谓的辩论主义是指 裁判过程中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诉讼资料的收集以及提 出为当事人的权能,是当事人的责任。这已成为民事裁 判的基本原则。但人事诉讼等采用职权探知主义@。 辩论主义包含“对当事人之间存有争执的事实 ( 有关裁判所的鉴定民事和刑事.其原则没有什么大的差异,在刑事事件中法律规定裁判所可以为了对被告人进行鉴定将被告 传唤留置(刑诉法一百六十七条)或鉴定人经裁判所许可进入他人住所做身体检查或者解剖尸体等(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刑法上的 鉴定除了裁判所的鉴定以外,也有搜查机关因犯罪搜查的需要委托有丰富学识的专家进行鉴定(刑诉法二百二十三条)之情况。 ( 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让政府机构去调查气候或者农作物的生长等客观性比较高的事项。民诉法一百八十六条。 ⑦委托行政机构或者法人进行鉴定。可以认为这是曾经不能委托法人进行鉴定时期的一种痕迹。民诉法二百一十八条。 ⑧在医疗或者建筑诉讼等有学识经验的人可以参与程序的制度。有关这条后文中有阐述。 ⑨地方裁判所地方对有关知识产权或者租税事件进行审理以及做裁判中必要的调查。裁判所法五十七条。 ⑩在医疗诉讼中,除了学术派别(相同大学毕业的医生非正式的排挤其他人的关系),也必须注意考虑到日本独特的r医局 制度J。所谓的医局制度是大学附属医院的主任教授,不只是在自己所属的诊疗科内,也实际掌握附近大医院的相同诊疗科的医 生的人事权,这些复数不同医院的相同专业的医生全部被认作属于同一个组织(同一个医局),为此只要属于同一个医局内,即 使不是同一个大学毕业的也有非常牢固的关系。但是近年来主任教授的人事权在逐渐减弱。 ⑩罚款是为使其履行法律上的义务而做出的罚款制裁,但不是刑罚。罚金是对所犯之罪做出的罚款是刑罚,并且指1万日 元以上的金额.1千日元以上未满1万日元的是罚款。 ⑩裁判所做出的判断拘留的程序。 ⑩有关解决缔结养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的民事诉讼。所谓的职权探知主义,诉讼资料的收集以及提出并 不仅限于当事人.裁判所应根据必要补充之原则。 ・8・ 中国司珐鉴定2016年第6期(总第89期 进行证据调查时,必须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 的原则(证据原则)。由证据原则引导出禁止裁判所 不经当事人申请就利用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禁止 职权证据调查”的原则。鉴定程序亦相同,鉴定的开 5鉴定制度的问题点与制度改革 5.1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日本的鉴定制度存些许问题,2001年6月公 布的日本政府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31(以下称之 为2001年意见书)指出了问题所在,综合这些问题, 200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 2003年的民诉法修改,是为实现便于利用的司法制 度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大范围的修改。 2001年的意见书中在“鉴定制度的改善”的项 目中.做了以下陈述:“想要对需要专业知识见识的 始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民诉法一百八十条)@。 在申请时。除了申请书以外还需提交记载鉴定事项 的书面资料(民事诉讼法规则“民诉规”一百二十九 条第一款)[2]308。就鉴定事项的内容,鉴定所需要的资 料以及其他有关鉴定的必要的事项,裁判所可以与 当事人以及鉴定人进行协议(民诉规一百二十九条 之二)。裁判所对提出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进行鉴 定的决定,并确定鉴定事项,指定鉴定人。 为了进行鉴定,鉴定人在必要时进入审理,并可 以提请法官对证人或者当事人本人进行询问,又或 者经过法官许可直接向上述人员进行提问(民诉规 一诉讼进行充实・令其迅速化,对传统制度的鉴定的应 用确实不可欠缺,但是在实践中找到合适的该事件 的鉴定人,并请其接受做鉴定非常困难。而即使同意 接受做鉴定但鉴定所需时间很长,这往往成为诉讼 进行迟缓的原因。” 百三十三条)。 鉴定意见的提交.由法官决定是书面提交或者 口头陈述意见(民诉法二百十五条第一款)。鉴定人 根据标明有“我宣誓忠实于良心诚实地做鉴定”的宗 旨的宣誓书做宣誓,如裁判所认可亦可只提交宣誓 书(民诉规一百三十一条)。 鉴定意见的内容不明确时.为了明确内容可以 申请补充鉴定,要求提供更多的意见(民诉法二百 这里被作为问题指出的诉讼迟缓,有记载显示 在专业性非常高的医疗诉讼中一审做出判决时间平 均需要34.6个月。究其原因,第一是被认为找鉴定 人并请其接受做鉴定很困难,第二是鉴定需要花费 很长时间。制度改革就是以这两点为中心展开的。 5.2有关鉴定人选定的改革与医事关系诉讼委员 会的功能和构造体系 十五条第二款)。当裁判所认为有此必要时,补充鉴 定由书面或者口头进行。实际状况是书面较多,也有 对鉴定人进行质问的。 裁判所在选任鉴定人时.必须找与该事件相称 的拥有专业学识经验的人。2001年意见书出炉后, 裁判所之间对拥有专业学识经验者的情报加速了共 鉴定费用先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先缴纳,判 决书中对对方的负担比率有规定。也有在一方当事 人的鉴定申请内,加入对方当事人希望的鉴定事项。 以双方申请的形式对费用采用折半的情况。 如同上述裁判中的鉴定以外,也有当事人任意 委托有专业学识经验的第三人做鉴定@,并提交给 裁判所的情况。这在习惯上称之为私人鉴定。私人鉴 定是书证⑩ “。裁判中的鉴定有不少难于预测结果, 而私人鉴定因当事人可以在看了结果后再判断是否 提交到裁判所.所以在实践中运用的很多。在医疗过 失等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都提交私人鉴定后,也 有再进行裁判上的鉴定的情况。 有化。高等裁判所也整理准备了拥有专业学识经验 者的资料,地方裁判所等下级裁判所可以根据这个 资料寻找鉴定人。也有的地方裁判所自己拥有专业 学识经验者的情报.并同其他裁判所共享这一情报 的。此外还有裁判所同裁判所以外的专家团体之间 为推荐鉴定人而设置联络协议会的。 医疗诉讼早期选定鉴定候补人,在最高裁判所 内成立了“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图1) 。医事关系 诉讼委员会的委员由医生,医学专家,律师,退休法 官,一般有识人士等20人以内组成。首先有各地裁 判所委托委员会选定鉴定候补人,委员会选择合适 的学会,再委托学会推荐鉴定候补人。被委托的学会 向委员会推荐鉴定候补人,委员会根据推荐选定鉴 ⑩有关嘱托鉴定等,可以由职权开始进行鉴定的场合有明文规定。民诉法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三十三条。 ⑩因被委托之人从当事人处接受鉴定费,严格的说是否为第三人存有疑f*-I。 ⑩阅读文章中记载的作者的意见以及认知,并以读取的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资料,为此目的的证据调查。 ・9・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 1 6.No.6 Ttlt|l Ji最高 羹翱所 } ’ ” l 、\ 簧燕 嚣苹誊・悉蛹.舞攥土.元熟刈富.—靛青髓誊 1 ^ 目的 0匿事丽鼎蕊蚣 逼曹 鞠亨吾一l童的随越 X、 稍 0瞪搴嘲耱群绺I二鼬 鑫承定^馕脯却遘蒽 鼙 \、 , , / 自 藏铡所 ,鼻r 、 , ’ 学会 ' 、\ 日率医掌会 B本循瑗器学会 簟 1挂_埘 萱 / \ B率整形外科掌台 日车辎神蜒抖科学会 等 幢馘 0毒t r培鼻 垂 上. :蕾奄封 ●I窜 :媛 柏I章 、藩tt毒e, ^女 n¨曲堪.鲁.宣 ,.蛋 H 毒t 图1医事 傈言斥 委员会(一r 一 囡) 定候补人,并通知裁判所。有时一个案件也会出现委 义务,但是-『以诸如鉴定事项是自己专、I 以外或者 n、=等理由同绝担任鉴定人 制度改革前不愿接受做鉴定人的理Fh有:(1)鉴 托多个学会推荐的情况 最近几年.委托数量有增加 的倾向,2014年推荐了l9件 。被委托推荐的学会 从日本医学会或者日本齿科医学会所属的々业分会 (分科会)硝中选择。此外尽管各个学会没有推荐鉴 定候补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除了案件是々业 定书提交后. 服鉴定内容的当事人 向鉴定人进 行提问时,有时会¨;现对 定人的资格能力提些带 有攻击性的甚至侮辱性提『n】的情况发生 (2)很多异 外等理由以外,儿乎全部案件都推荐专家了。而冈接 受推荐的裁判所并没有需从被推荐人中选任的义 务.从而保证了裁判的独立性。 为应对处理建筑诉讼而成立的建筑诉讼关系委 员会是推荐建筑纷争鉴定人的制度产物,同于2001 年文行 其构成的运营模式几、乎同医事关系诉讼委 员会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受委托推荐的学会仅 限于日本建筑学会 I。每年推荐为2~10件 5.3为减轻鉴定人负担进行的改革 常繁忙的々家没有多余的时fHJ川来写鉴定B 、(3)裁 判所在委托鉴定时.不只是仅仅提供鉴定所需要的 资料,而是将庞大的所有的诉讼记录都一起提供一即 裁判所委托鉴定的方法本身有问题 (4)从鉴定人的 角度来看,鉴定人即使写m r鉴定报告,也并不能作 为々业论文被评价 ¨ 等等 2003年的民诉法修改,将鉴定人的意 陈述从 交互询问改为鉴定人依据鉴定书陈述,日JJ陈述意 并说明签定的方式将对 定人的提『口】放任陈述后 尽管拥有专业学识经验者在法律上有做鉴定的 进行,并将提问按照法 自 ,中请 定的当事人,其他 ⑥栽判所一年新受理的医疗过失诉讼为800件前后,其中有2成左右需要进行坚定,l9件可以说很少 ⑩日本医学会有日本内科学会等123个分科会,日本齿科医学会有日本口腔外科学会等43个分科会 ⑩对大学教师的评价是以论文的发表数量,特别是在引用数高的权威杂志上发表来衡量的 最近也就申请专利数作为评 价项目的 而做鉴定书一般的同大学教师的评价联系不上 ・10・ 中国司珐鉴定2016年第6期(总第89期 当事人的顺序依次进行(民诉法二百十五条之二,民 常被利用。因其拥有类似于鉴定的功能,乃至取代鉴 定之功能所以在此也做个介绍。专业委员制度也是 在200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设立的制度。 诉规一百三十二条之三)。鉴定不同于证人询问。其 本身目的是为了听取鉴定人的意见。提问程序的更 改,可以认为是改成符合听取专家意见的形式了。禁 止提侮辱鉴定人或者令鉴定人困惑的问题,与鉴定 无关系的提问也被限制,减轻了鉴定人的负担(民诉 规一百三十二条之四)。 专业委员是为了能够从专业的层面进行说明, 而有最高裁判所从拥有必要的专业学识经验者中任 命的非常勤国家公务员(民诉法九十二条之五,专业 委员规则一条)。2015年任命了1 700位。专业委员 是辅助裁判所的制度。对专业委员的补贴等有裁判 所(国家)支付,不用当事人负担。这与费用由当事人 负担的鉴定制度不同。 在对有关争点或者证据整理或诉讼程序等必要 此外口头陈述鉴定意见时,以前只有鉴定人在 偏远地之情况时才可以使用电视会议系统。2003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在偏远地的也被允许使用电 视会议系统了(民诉法二百十五条之三,民诉规一百 三十二条之五)。这个规定是为了照顾那些在医院等 事项进行协商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听 取基于专业知识而做的说明.裁判所可以让专业委员 参与程序(民诉法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在有关医 疗,建筑,知识产权诉讼中,因内容过于专业法官甚至 不清楚其争点是什么,而出现将很长时间花费在整理 争点上的情况。使用鉴定制度时,裁判所必须先确定 鉴定事项,而需要鉴定意见的裁判。即纠纷的事项越 专业的裁判,越难确定鉴定事项也越难获得鉴定意 见,会产生这样的矛盾@。针对这些情况,专业委员在 诉讼的早期就参与进入能起到辅助裁判所做出判断 的作用。 裁判所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 的基础上为了听取基于专业知识而做的说明,在证 据调查日期@裁判所亦可以让专业委员参与程序@。 在得到法官许可后,专业委员可直接向证人,当事人 本人或者鉴定人提问(民诉法九十二条之二第二款)。 此外,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听取基于专 业知识而做的说明,在当事人双方都在场试行和解 的日期.裁判所也可以让专业委员参与程序(民诉法 九十二条之二第三款)。由此,法官,当事人能非常方 便地就专业用语知识等提问,是一种能灵活地使用 专业学识经验的制度。2012年的调查显示医疗诉讼 中的争点整理9O%有专业委员参与。除此以外的程 序参与的不到10%。而在主张存在瑕疵的建筑关系 诉讼中,专业委员参与争点整理的占90%,证据调 查的占22%~34%,和解程序的占33%~55%,在证 地工作,很难离开工作岗位,非常忙的鉴定人的。 在同时有多名鉴定人的情况中,法律修改为法 官可以令其一起或者单独陈述意见(民诉规一百三 十二条一款)。根据这个规定在医疗诉讼中试行了问 卷鉴定,会诊鉴定。所谓的问卷鉴定是指,采用问卷 形式向多名鉴定人寻求鉴定事项的回答并将回答作 为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对问题进行梳理让鉴定人 不用详细地探讨诉讼记录就可以直接回答。这也是 为了减轻鉴定人的负担。 会诊鉴定是在医疗现场对实际病例进行会诊时 获得灵感,而被专家提议的。有多名鉴定人就问题点 共同进行探讨,并将探讨的过程或结论作为鉴定意 见的鉴定方 。其优点是可以不用撰写书面鉴定 意见④,鉴定人的负担较轻,同时因有多数专家从不 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容易确定争点等。但是 也有意见指出通过进行反对询问达到的复核功能未 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同。上述这些方法还只是在城市 裁判所开始起步执行,有怎样的优点和缺点今后有 必要对此进行追踪验证。 6专业委员制度 鉴定制度是拥有专业学识经验者向法官提供专 业知识的制度,作为与此相同的制度还有专业委员 制度。尽管专业委员制度同鉴定制度没有直接的关 系,但因其简便故在医疗,建筑,知识产权诉讼中常 ④书面的鉴定意见,含录入证据资料,文献收集等需数个月,亦非常费力。 ⑨为了能顺畅的委托鉴定,2003年的民诉法进行了修改,裁判所在口头辩论或者辩论准备程序日期又或者协商进行日期, 就鉴定事项内容,鉴定所必需的资料等,可以同当事人以及鉴定人选行协商了(民诉规一百三十九条二)。 ④诉讼法中的r日期(日语原文期日)J是指裁判所开庭之日,也有转指进行裁判的。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委员参与到技术说明会的也有。所谓的技术说明会是指就有关知识产权当事人从自己的立场出 发各自阐述自己主张的要点的会议 Chinese Journ ̄of Foren ̄c Sciences,2016,No.6 Total No.89 据调查中代替了一部分的鉴定程序。 此外,相对于鉴定人对鉴定事项陈述自己的 “意见”,其意见在裁判中成为证据,而专业委员是在 8结语 鉴定制度是为了补足裁判所在专业性非常高的 领域内没有充分的知识而存在的制度。对于鉴定结 诉讼程序中就专业的事项进行一般的“说明”以填补 裁判所所不足的知识。专业委员的说明本身成不了 证据。因此鉴定意见与专业委员的说明的区别不是 在于是否能直接引导出结论或判断.而是在于对争 果法律并没有对裁判所有约束,如何使用鉴定结果 任由裁判所判断,但是在实践中鉴定的结果往往左 右裁判的结果。因此有必要慎重地进行鉴定。 日本的鉴定制度经过200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 改后,更便于运用于实践。日本除了鉴定制度以外还 有专业委员会制度,调停委员会中的专家调停委员 点本身(含将来成为争点的可能性),鉴定人做出的 判断是鉴定意见,而专业委员的说明是为了给整理 争点亦包含成为争点的可能性而提供必要的专业知 识见解 。但是大阪地方裁判所以当事人无异议为 条件,认为专业委员的“说明”应该包含以下两点,其 一等制度.可以说鉴定制度还有很多需改善点。随着遗 传因子分析,遗传因子治疗.生殖医学等生命科学的 进步,面对急速发展的IT,纳米技术等也需要有能 。将包括当该患者的症状等具体状况实例的类似 的例子等根据专业经验原则适用“客观上的推论”。 其二,同时还需加入善恶・优劣等评价要素(价值判 断)的“评价说明”[10-11]。即给专业委员的“说明”赋予 了近似于鉴定的功能. 应对的鉴定体制。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官整理争点确 定鉴定事项的能力,同时诉讼当事人的配合也非常 重要。对于这些问题期待通过今后的实际运作调整 一步一步地得到改善。 7调停委员会与专家调解委员 民事事件中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比较 多。为此而设置的调停委员制度,也是作为一种能 灵活地利用有学识经验的制度,并作为鉴定制度的 补足而被广泛地应用。民事调停是从一般市民中选 参考文献: [1】【13】门口正人,等.民事证据法体系[M】东京:青林书院, 2005:3. 【2 J【13】三木浩一,等.民事诉讼法【M].第2版.东京:有斐阁, 2013. 出调停委员(2位以上)同法官一起构成“调停委员 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促成相互靠近以谋求 解决纠纷的制度@。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而 做出的调停书.拥有同生效判决书相同的执行力(民 事调停法十六条)。在医疗诉讼・建筑诉讼中,从事医 【3]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一支撑 21世纪13本的司法制度[EB/OL](2001-06-12)【2016—04- 04].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dex.htm1. 【4]最高裁判所.有关医事诉讼委员会[EB/OL].[2016—04—04]. http://www.courts.go.jp/saikosai/iinkai/izikankei/. [5】最高裁判所.建筑关系诉讼委员会[EB/OLI.[2016—04—04]. http://www.coups.go.jp/saikosai/iinkai/kentikukankei/index. htm1. 疗事业的工作者(医生,齿科医生,药剂师,助产师, 护士等)或建筑师被任命为调停委员,调停委员除了 作为调停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调停以外。即使不是调 停委员会成员也可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调 停委员会进行说明(民事调停法八条第一款)。 【6]最高裁判所司法研修所.需要专业知识见识的民事诉讼 的运营【M].东京:法曹会,2000:54. [7 J、田司.鉴定制度的现状与课题叨.法律时报,87,(8):28-33. 【8】大阪地方裁判所.新的鉴定方式【EB\OLI.[2016-04-04]. http://www.coups.go.jp/osaka/saiban/medical/03 02 03一 sinhousiki,index.html 即使调解不成立.转入普通的诉讼后.调停程序 中专家调停委员的意见也有被使用的情况。利用调 停制度相比普通诉讼在程序上更简便这点,裁判所 可利用职权先中止普通诉讼并将其转付调停(民事 调停法二十条),在借助专家调停委员之力整理好争 点后,再回归诉讼程序。 【9】【日】凇木孝和.专业委员制度的额运用与课题U】.修道法 学,2005,28(1):69—90. [10】[日】德冈由美子.有关在需专业知识见解的诉讼中对专业 委员的活用[J】.民诉诉讼杂志,2012,(57):197. [11】大阪地方裁判所医疗诉讼事件的现状与课题【Z】.判例夕 /f厶 1381号,2012:85. (本文编辑:朱晋峰) ③民事调停以外还有家事调停制度,家事调停受理离婚,继承等家庭内纠纷事件。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