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单项选择题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7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合同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因此,中国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国是空难事故发生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国法院对该事故享有管辖权。选项C正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者一事两诉。选项D错误。如果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79.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
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澳门相互送达文书和取证的安排。选项A、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98.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
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选项B错误。除了合同领域,当事人还可以在其他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等,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2012年】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司法部答案】D【考点】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A、B项都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经常居所地乙国法,所以C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司法部答案】A【考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针对本题: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故A正确,B错。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律,故C项错误。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是选择适用,而非“应当”。故D项错误。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司法部答案】D【考点】涉台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
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项正确。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选项C正确)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
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故选项D错误。
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司法部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而C选项中明示方式包括书面
受送达人不在大
形式,也包括口头形式。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6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所以D项错误。
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司法部答案】C【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C项错误。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故答案应选C。
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司法部答案】BD【考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A错误,B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玛丽与王某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所以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故C错误,D正确。
7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司法部答案】BC【考点】涉外仲裁
【答案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约定仲裁机构是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也是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故C正确,D错误。
79.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司法部答案】ABD【考点】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直接考法条。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协议包括口头或书面协议,所以A、B均正确。又二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所以侵权行为发生后未选择纠纷适用法律的,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而非行为地丙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2011年】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本条规定了多个系属,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不同,这种规范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
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条规定就有一个先后选择适用的次序,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2010年】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答案】A。冲突规范的特性、属人法、准据法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因而它非实体规范,也非程序规范,而是法律适用规范。选项B说法正确。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选项C说法正确。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选项D说法正确。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选项D错误。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5题)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D。海上运输合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项B错误。《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选项C错误。《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6题)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D。域外证据调取
【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选项B、C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执行国不
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选项D正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7题)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8题)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9题)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
【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在适用公约的规定时,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商事保留。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可见,我国适用公约规定的原因不是因为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争议,因此相关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选项C错误。由于作了商事保留,中国对非商事仲裁裁决没有承认的义务;同时,存在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因此中国没有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效力的义务。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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