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区绿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加大绿化工程的质量的监督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本办法所称绿化工程,是指新区范围内的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包括园林植物的种植工程、园林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工程、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等。
2、本办法所称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绿化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3、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绿化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4、本办法所称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综合指标的要求。
二、质量责任体系划分
按照我国工程质量的法规及有关的工程合同规定,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应根据有关质量法规、合同、协议等作具体分析。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⑴招标办: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⑵规划设计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⑶景观绿化处:应当做好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后的质量管理监督控制全过程,如有甲供材,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配件;工程竣工后应在督查办监督下,组织(完工)竣工验收。
2、勘察、设汁单位的质量责任
规划设计处: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要求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没计规范和勘察设
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要求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应做好设计交底(变更)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苗木、土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质量责任追究
新区指挥部绿化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任何人员不因工作岗位调整、调离、退休而免除责任,各部门、指挥所及个人根据其工作职责对工程各质量环节负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新区工作人员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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