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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4-08-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 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 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 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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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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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 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置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 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 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置清收。

(三) 损失类资产:应按处置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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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一) 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 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 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 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 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置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 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 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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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 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新动向;关注客户法人代表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企业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 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置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等。不良资产处置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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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置抵(质)押物、处置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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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置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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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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