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
【摘要】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分并不是学者或立法者主观臆想或创造的结果,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合伙的发展过程中,合伙的形式一直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点。
【关键词】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法律;区分
一、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的必要性
合作双方间不同的合作目的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合伙,而合伙形式与其适用的规则是以商业为目的或者以非商业为目的的合伙来进行区分的,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事合伙或民事合伙两种类型。为了能够给较大规模的商业活动提供稳定安全、明确、便捷的需求,便产生了商事合伙,并且已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组织性,另外,由于没有进行此类商业活动的合伙仍然存在,并且依然保持着契约的性质。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法律适用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商事合伙是由从事商业行为的组织形成的,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商组织规范和商行为规范。只有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进行有效的区分,才能使法律对其所具的地位进行确认,并且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约束,以此来满足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不同需求。在实践活动中,由于商事合伙所从事的合伙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安全可靠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将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进行区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了解和遵守,才能使合伙的事业发展的更为壮大,走得更为长远。
二、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联系
(一)合伙合同是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成立的基础
合伙合同产生了合伙,不管合作双方间所存在的是民事合伙关系还是商事合伙关系,都有合伙合同的存在和订立。合伙合同好比是一个公司里面的章程一样,是约束合伙组织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对合伙人之间相互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说明和依据。
(二)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都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为了共同的价值利益,为了共同的事业,合伙人通过共同出资,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伙人不管是以参与者的身份还是以经营者的身份,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和干预。合伙人可以推荐较信任的人担任负责人,但是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根据事先的协议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或实物,并且按照事先的约定以与盈利分配,但是不能参与到合伙经营劳动。如果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性劳动,但不提供资金或实物方面的需求,还可以参与盈利分配,这样的人可以称为是合伙人。
(三)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都是一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共同的事业是合伙的前提条件,也是合伙产生的根本,如此一来合伙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应当是合伙人共同分享;而合伙经营中所造成的亏损,也理应由合伙人共同分担。如果在合伙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了大批的债务,并且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的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就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只是进行投资,不管是否参与合伙经营,并且收取固定利润,但如果对风险不进行任何承担,那么就不能被称为是合伙人。
三、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一)是否具有团体的属性
民事合伙之间并非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作合同而产生了契约关系,并且合伙双方之间还存在“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在合作合同中对双方间就业务执行、收益分配、亏损负担、财产归属、股份处分、入退伙等问题进行相互协商,并终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约定。一般而言,商事合伙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商事合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并且是以商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且从性质上而言,经营活动是由合伙人组织进行的,并不是民事合伙人之间所进行的。合伙财产是以集团所有权的形式存在的,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业务执行人是合伙组织的代表。第二,合伙人之间所存在的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组织内部的对内章程,合伙人是与组织体所产生的关系,所以,组织法是商事合伙较为突出的一大特征。
(二)是否具有章程、商号及独立的财产权
民事合伙中没有商号的存在。民事合伙中的财产并非归其本身所有,而是按照共同所在的原则由所有的合伙人所具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对损失的赔偿共同组成了合伙财产。合伙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出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那就可以用合作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承担。债权人有权起诉任何一个合伙人,并且要求其用个人财产进行抵债,也可以起诉全体合伙人,要求偿还所欠债务。而商务合伙则有其独立的财产。就像无限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没有联系一样。商事合伙有其独立的名称、商业帐薄、营业场所、营业资本以及自己的章程和执行机关,而执行机关则决定了独立的意志。商事合伙中所欠的债务只有在合伙组织的独立财产不能进行清偿的情况下,才由合伙人承担一定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成立的目的及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民事合伙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连续关系,但并没有组织人格的存在。民事合伙的外部有两类法系关系的存在:一是就合伙人与相对人的关系问题进行执行。此情况一般都适用于代理规则,可以将每个合伙人都视为是合伙代理人,合伙人在所从事的活动中执行业务所造成的
法律后果则由全部合伙人进行承担。二是就债务问题,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此情况一般多用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也就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外,债务的偿还是由合伙事业的共同性所决定的,所有的合伙人还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商事合伙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它与第三人所存在的并非是共有人或共同行为人身份与第三人的关系,而是合伙组织利益的身份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在承担责任时,一般先用合伙组织的财产对债务进行偿还,如果组织的财产不能够抵还所有债务,那么合伙人就负有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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