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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施工规范

2023-11-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园林中园路铺装工程施工工艺

园林铺装工程主要是园路铺装,园林铺装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园林工程的效果。为此,我们要加强施工力量、加强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实施,具体如下: (一)施工准备 1.材料准备

园路铺装工程中,铺装材料准备工作较大,为此在确定方案时应根据铺装广场的实际尺寸进行图上放样,确定方案中边角的方案调节问题及广场与园路交接处的过渡方案,然后再确定各种花岗石的数量及边角料规格、数量。因为在实际施工中,往往会遇到上列问题。 2.场地放样

按照设计图所绘的施工坐标方格网,将所有坐标点测设到场地上并打桩定点。然后以坐标桩点为准,根据广场设计图,在场地地面上放出场地的边线,主要地面设施的范围线和挖方区、填方区之间的零点线。 3.地形复核

对照园路广场竖向设计平面图,复核场地地形。各坐标点、控制点的自然地坪标高数据,有缺漏的要在现场测量补上。 (二)场地平整与找坡 1.挖方与填方施工

填方区的堆填顺序应当先深后浅、先分层填实深处,后填浅处,每填一层就夯实一层。直到设计的标高处。挖方过程中挖出的适宜栽植的肥沃土壤,要临时堆放在广场边,以后再填入花坛、种植地中。 2.场地平整与找坡

挖填方工程基本完成后,对挖填出的新地面进行整理。要铲平地面,变地面平整度变化限制在0.05米内。根据各坐标桩标明的该点填挖高度数据和设计的坡度数据,对场地进行找坡,保证场地内各处地面都基本达到设计的坡度。

3.根据场地旁存在建筑、园路、管线等因素,确定边缘地带的竖向连接方式,调整连接点的地面标高。还要确认地面排水口的位置,调整排水沟管底部标高,使广场地面与周边地平的连接更自然,排水、通道等方面的矛盾降低最低。 (三)地面施工: 1.基层施工 施工程序:

摊铺碎石→稳压→散填充料→压实→铺摊嵌缝料→碾压 (1)摊铺碎石:

可用几块10cm左右的方木或砖块放在夯实后的素土基础上,用人工摊铺碎石(碎石强度不低于8级,软硬不同的石料不能渗用)。以标定的摊铺厚度,木块或砖块随铺随挪动。摊铺碎石一次上齐,上料应使用铁叉,要求大小颗粒均匀分布,纵横断面符合要求厚度一致。料底尘土要清理出去。 (2)稳压:

先用10-12T压路机碾压,碾速宜慢,每分钟约为25-30米,后轮重叠宽1/2,先沿整修过的路肩一起碾压,往返压两遍,即开始自路面边缘压至中心。碾压一遍后,用路拱桥板及小线绳检验路拱及平整度。局部不平处,要去高垫低。去高是将多余的碎石均匀捡出,不得用铁锹集中铲除。垫低是将低洼部分挖松,均匀地铺撒碎石,至符合标高后,洒少量水花,再继续碾压,至碎石初步稳定无明显位移为止。这个阶段一般需压3-4遍。 (3)撒填充料:

将粗砂或灰土(石灰剂量8-12%)均匀撒在碎石上,用扫帚扫入碎石缝里,然后用洒水车或喷壶均匀洒一次水。水流冲出的空隙再以砂或灰土补充,至不再有空隙并露出碎石尖为止。

(4)压实:

用10-12吨压路机继续碾压,碾速稍快,每分钟60-70米,一般碾4-6遍(视碎石软硬而定),切忌碾压过多,以免石料过于破碎。 (5)铺撒嵌缝料

大块碎石压实后,立即用10-12T压路机进行碾压,一般碾压2-3遍,碾压至表面平整稳定后无明显轮迹为止。 (6)碾压

嵌缝料扫匀后,立即用10-12T压路机进行碾压,10-12T压路机进行碾压,一般需压2-3遍,碾压至表面平整稳定无明显轮迹为止。 (7)然后进行质量鉴定、签证。 2.稳定层施工 (1)在完成的基层上定点放线,每10cm为一点,根据设计标高,边线放中间桩和边桩。并在广场整体边线处放置挡板。挡板的高度为10cm以上,但不要太高,并在挡板划好标高线。

(2)复核、检查和确认广场边线和各设计标高点的正确无误后,可进入下道工序。 (3)在浇筑混凝土稳定前,在干燥的基层上洒一层水或1:3砂浆。

(4)按设计的材料比例配制、浇筑、捣实混凝土,并用长1米以上的直尺将顶面刮平,顶面稍干一点,再用抹灰砂板至设计标高。施工中要注意做出路面的横坡和纵坡。

(5)混凝土面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开始养护,养护期为7天以上,冬季施工后养护期还应更长一点。可用湿的稻草、湿砂及塑料膜覆盖在路面上进行养护。 3、面层施工 (1)、施工准备 材料:

石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按设计图验收,并应分类存放。

作业条件:

1)、做好墙柱面、天棚(天花)、吊顶及楼地面的防水层和保护层。 2)、门框和楼地面预埋件及水电设备管线等施工完毕并经检查合格。

3)、各种立管孔洞等缝隙应先用细石混凝土灌实堵严(细小缝隙可用水泥砂浆灌堵)。 4)、在四周墙身弹好+50厘米的水平墨线。各开间中心线(十字线)及花样品种分隔线。

(2)、操作工艺:

1)、先将石板块背面刷干净,铺贴时保持湿润。

2)、根据水平线、中心线(十字线),按预排编号铺好每一开间及走廊左右两侧标准行(封路)后,再进行拉线铺贴。

3)、铺贴前应先将基层浇水湿润,再刷素水泥浆(水泥比为0.5左右),水泥浆应随刷随铺砂浆,并不得有风干现象。

4)铺干硬性水泥砂浆(一般配合比为1:3,以湿润松散、手握成团不泌水为准)找平层,虚铺厚度以25-30厘米为宜,放上石板块时高出预定完成面约3-4厘米为宜)用铁抹子(灰匙)拍实抹平,然后进行石板块预铺,并应对准纵横缝,用木锤着力敲击板中部,振实

砂浆至铺设高度后,将石板掀起,检查砂浆表面与石板底相吻合后(如有空虚处,应用砂浆填补),在砂浆表面先用喷壶适量洒水,再均匀撒一层水泥粉,把石板块对准铺贴。铺贴时四角要同时着落。再用木锤着力敲击至平正。

5)铺贴顺序应从离向外逐行挂线铺贴。缝隙宽度如设计没有要求时,对于花岗岩、大理石不应大于1毫米,对于水磨石块不应大于21毫米。

6)铺贴完成24小时后,经检查石板块表面无断裂、空鼓后,用稀水泥(颜色与石板块调和)刷缝填饱满,并随即用干布擦净至无残灰、污迹为止。铺好石板块两天内禁止行人和堆放物品。

贴踢脚板

镶贴前先将石板块刷水湿润,阳角接口板要割成45度角。

将基层浇水湿透均匀涂擦素水泥浆,边刷边贴。

在墙两端先各镶贴一块踢脚板,其上楞高度应在同一水平线内,突出墙面厚度应一致。然后沿两块踢脚板上楞拉通线,用1:2水泥砂浆逐块依顺序镶贴踢脚板。

镶贴时应检查踢脚板的平顺和垂直。

板间接缝应与地面缝贯通,擦缝做法同地面。

(3)、质量标准

1)保证项目

①.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2)基本项目

①.板块面层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色泽均匀,板块无裂缝、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优良: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②.地漏及泛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坡度满足排水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

优良:坡向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③.踢脚线的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接缝平整,结合基本牢固。出墙厚度适宜。

优良:表面洁净,接缝平整均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适宜。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④.踏步、台阶的铺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缝隙矿度基本一致,相邻两步高差不超过15毫米。防滑条顺直。

优良:缝隙宽度一致,相邻两步高差不超过10毫米,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⑤.镶边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面层邻接出镶边用料及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允许偏差

板块楼地面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4、施工注意事项

1)避免工程质量通病

①.石板块与基层空鼓:主要由于基层清理不干净;没有足够水分湿润;结合层砂浆过薄(砂浆虚铺一般不宜少于25-30毫米,块料座实后不宜少于20毫米厚);结合层砂浆不饱满以及水灰比过大等。

②.墙边出现大小头:由于房间间隔隔净尺寸不方正;铺贴时没有准确掌握板缝,以及

选料尺寸控制不够严格。

③.相邻两板高低不平:由于板块本身不平;铺贴时操作不当;铺贴后过早上人将板块踩踏等,(有时还出现板块松动现象),一般铺贴后两天内严禁上人踩踏。

2)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①.装卸石板块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挤手或砸脚。

②.使用手提电动车时,要经试运转合格,并装漏电保护开关及可靠接地装置,操作者必须要配带防护眼镜及绝缘胶手套。

③.使用钢井架作垂直运输时,应联系好上下信号,要待吊笼平稳后才能进行装卸作业。

④.清理地面时,不得从窗口、阳台、留洞口等向下抛卸泥头杂物。

⑤.夜班和在黑暗处操作,应使用36V低压灯照明。地下室照明用电不超过12V。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 2004-01-12 13:27:0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4-83

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 04-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

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

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

第1.0.3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4条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

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

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

第2.1.4条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

第2.1.5条 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 模板的设计

第2.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第2.2.2条 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 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 第2.2.6条 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 第三节 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 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

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第2.3.3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 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

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

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 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第四节 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 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

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

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 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 钢 筋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规定。

第3.1.2条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0)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第3.1.3条 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3.1.4条 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 钢筋的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注:①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

②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Ⅲ、Ⅳ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0。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

第3.2.2条 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第3.2.4条 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 第3.2.5条 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

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

第3.2.6条 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第3.2.8条 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 钢筋的加工

第3.3.1条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3倍(见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

0)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

第3.3.4条 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有抗震要求的结构(a)135°/135°;(b)90°/180;(c)90°/90° 第3.3.5条 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 第四节 钢筋的焊接

第3.4.1条 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

第3.4.2条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第3.4.3条 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 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

第3.4.4条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毫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Ⅰ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毫米的Ⅱ、Ⅲ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第3.4.5条 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见图3.4.5),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①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钢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50%;

2.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 二、预应力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可放宽至50%;

2.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 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 (a)闪光对焊接头;(b)电弧焊接头

第3.4.6条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曲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第3.4.7条 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且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头锚固除外)。

如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Ⅳ级钢筋。 第3.4.8条 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注:焊缝长度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规定。 第3.4.9条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按设计要求施焊,当设计无要求时,遇有下列情况,钢筋相交点可不必全部焊接: 一、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Ⅱ级钢筋时,网内焊点的数目和位置,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二、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Ⅰ级或冷拉Ⅰ级钢筋时,如焊接网只有一个方向为受力钢筋,网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如焊接网的两个方向增多为受力钢筋,则沿网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三、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冷拔低碳钢丝,而另一方向的钢筋间距小于100毫米时,除网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外,中间部分的焊点距离可增大至250毫米。

注: 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 第3.4.10条 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规定。 第五节 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 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

中间部分的相交点可相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圆形柱应与模板切线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

第3.5.2条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绑扎网和绑扎骨架的允许偏差 表3.5.2

第3.5.3条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变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等于和小于12毫米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表3.5.3

注:①d0为钢筋直径;

②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

200毫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50毫米;

③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第3.5.4条 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网的搭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变矩处;

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辨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三、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毫米。 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表3.5.4

注:①d0为受4力钢筋直径。

②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

③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毫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60毫米。 第3.5.5条 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

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痘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第3.5.6条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表3.5.6

注: ①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接《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82)规定。

②混凝土标号大于200号的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按照本表减少5毫米,但墙、板和环形构件,应保持不小于10毫米。 ③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④在侵蚀性环境中的构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⑤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须厚度,应在钢筋下设置水泥砂浆垫块或塑料卡。

第3.5.7条 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拉的网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3.5.7

续表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小配制的干容重为1900至25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普通混凝土。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干容重小于19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轻骨料混凝土。

注: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采用轻细骨料的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77);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

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77)。必要时亦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79)或其他水泥。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参照附录二选用。

第4.1.3条 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第4.1.4条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 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 第4.1.5条 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工业废料轻骨料和人造轻骨料。 轻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81); 二、《粘土陶粒和陶砂》(GB2839-81); 三、《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0-81); 四、《天然轻骨料》(GB2841-81); 五、《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81);

第4.1.6条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第4.1.7条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经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注: 混凝土实心板,允许采用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颗粒级配,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 第4.1.8条 拌制混凝土宜用饮用水。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用海水拌制。

第4.1.9条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试验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在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加气剂,亦不宜掺用引气型外加剂。 氯盐的掺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 第4.1.10条 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78); 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79); 三、《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81)。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4.2.1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节省水泥的原则。在特殊条件下,还应符合抗冻性、抗渗性等要求。

第4.2.2条 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的试配强度,考虑到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的差异和变化,应按混凝土标号参照下式进行配合比设计。

(公式4.2.2)

式中 R配--混凝土的试配强度; R标--混凝土标号;

σ0--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标准差的历史统计水平(千克力/平方厘米)。

配合比设计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55-81)执行。

注:1.施工单位如具有30组以上混凝土试配强度的历史统计资料时,σ0可按下式求得:

式中 Ri--第i组的试块强度;

-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2.施工单位如无历史统计资料时,σ0可按下表取值: σn 取 值 表

第4.2.3条 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轻骨料及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定和试验方法》(JGJ51-78)执行。

第4.2.4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表 表4.2.4

注:①本表所列水灰比,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之比;轻骨料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的净水灰比(水:不包括轻骨料1小时吸水量;水泥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

②表中最小水泥用量(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用人工捣实时应增加25千克/立方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千克/立方米;

③标号为≤100号的混凝土,其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温度在-5℃~15℃之间;严寒地区则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温度低于-15℃。

第4.2.5条 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千克/立方米。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4.2.6选用。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 表4.2.6

注:①本表系指采用机械振捣的坍落度,采用人工捣实时可适当增大;

②需要配制大坍落度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

③曲面或斜面结构的混凝土,其坍落度值,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选定;

④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少1~2厘米。 第4.2.7条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通过0.315毫米筛孔的砂应不少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50%;

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千克/立方米; 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18厘米; 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

注: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选用及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三节 混凝土的拌制

第4.3.1条 混凝土原材料按重量计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水泥、外掺混合材料±2%; 二、粗细骨料±3%; 三、水、外加剂溶液±2%。

注:①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经常保持准确。

②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天施工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第4.3.2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即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卸料止),可按表4.3.2采用。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秒) 表4.3.2

注:①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②全轻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砂轻混凝土可用自落式搅拌机搅拌,但搅拌时间均应延长6 0~90秒。

③轻骨料宜在搅拌前预湿。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的加料顺序是:先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搅拌1分钟,再加水继续搅拌;采用自落式搅

拌机的加料顺序是:先加1/2的用水量,然后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无效关搅拌1分钟,再加剩余用水量继续搅拌。 第四节 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第4.4.1条 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所规定的坍落度。如有离析现象,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

第4.4.2条 运送混凝土,宜采用搅拌运输车,如运距较近时,也可采用翻斗车。

运送的容器应严密,其内壁应平整光洁。粘附的混凝土残渣应经常清除。

第4.4.3条 混凝土应以最少的转载次数,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4.3的规定。

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分钟) 表4.4.3

注:①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拌制混凝土时,应按试验确定; ②轻骨料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延续时间应适当缩短。 第4.4.4条 泵送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混凝土泵能连续工作;

二、输送管线宜直,转变宜缓,接头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应

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三、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分钟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四、泵送时,受料斗内应经常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形成阻塞。

第4.4.5条 在地基或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对干燥的非粘性土,应用水湿润;对未风化的岩石,应用水清洗,但其表面不得留有积水。

第4.4.6条 模板和支架、钢筋和预埋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第4.4.7条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垃圾、泥土和钢筋上的油污等杂物,应清除干净;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应有积水。 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

第4.4.8条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米。 第4.4.9条 在竖向结构中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发生离析现象。如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下落。 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底部应先填以50~100毫米厚与混凝土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坍落度,应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予递减。

第4.4.10条 在降雨雪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如需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质量。

第4.4.11条 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 表4.4.11

第4.4.12条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 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不得超过表4.4.12的规定。 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分钟) 表4.4.12

注:本表数值包括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

如超过表4.4.12的规定,应留置施工缝。

第4.4.13条 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捣实(即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二、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捣实轻骨料混凝土的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并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或空心胶囊;

为使上下层混凝土结合成整体,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厘米; 三、表面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四、附着式振动器的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

五、采用振动台振实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时,宜采用加压振动的方法,加压重理为10~30克/平方厘米。

第4.4.14条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整完好。

第4.4.15条 在浇筑与柱和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小时,使其获得初步沉实,再继续浇筑。 第4.4.16条 梁和板应同时浇筑混凝土。

较大尺寸的梁(梁的高度大于1米)、拱和类似的结构,可单独浇筑。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64.17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4.4.17条 施工缝的位置宜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助便于施工的部位。柱应留水平缝,梁、板、墙应留垂直缝。

一、柱子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二、和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毫米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在梁托下部;

三、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四、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见图4.4.17);

图4.4.17

五、双向受力楼板、厚大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它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第4.4.18条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千克力/平方厘米;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或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不得积水;

三、在浇筑前,施工缝处宜先铺水泥浆或与混凝土成分相贩水泥砂

浆一层;

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注:混凝土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的时间可通过试块试验决定。

第4.4.19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应按设计要求浇筑。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4.4.20条 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留置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施工缝必须留在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处,其距离应大于15厘米;

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毫米时,水平施工缝可以留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四分之三处;

二、垂直施工缝应留在距地脚螺栓中心线大于25厘米处,并不小于5倍螺栓直径。

第4.4.21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

二、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正;

三、垂直施工缝处应补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毫米,长度为500~60毫米,间距为500毫米,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亦应补插钢筋;

四、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上抹10~15毫米厚与混凝土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一层。

第4.4.22条 在浇筑混凝土时,应填写施工记录,其格式可参照本规范附录六。

第五节 混凝土的自然养护

第4.5.1条 已浇筑完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庆在12小时以内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日期,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昼夜;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润湿状态; 四、养护用水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如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水泥技术性能确定: ④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时,应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以防止混凝土内水分蒸发;

⑤厚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在炎热气候条件下,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4.5.2条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以后,始准在其上来往人员和安装模板及支架。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的检查

第4.6.1条 混凝土在拦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二、检查混凝土在拌制地点及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三、在每一工作班内,如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外界影响而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

四、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随时检查。

第4.6.2条 检查混凝土质量应做抗压强度试验。当有特殊要求时,还需做抗冻、抗渗等试验。

第4.6.3条 混凝土的抗压极限强度,应以边长为15厘米的立方体试块,在温度为20±3℃和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潮湿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经28天养护后试压确定。其试压结果,作为核算结构或构件的混凝土是否能够达到设计标号的依据①《钢筋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未修订前,采用边长15厘米的试块所得的抗压极限强度值,应乘以0.95的系数。在按4.6.6条验收混凝土强度时,不应乘0.95的系数。。

注:1.试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按下列规定选定: 骨料的最大粒径≤30毫米--10厘米的立方体; 骨料的最大粒径≤40毫米--15厘米的立方体; 骨料的最大粒径≤60毫米--20厘米的立方体;

2.当采用非标准尺寸的试块时,应将抗压极限强度折算成标准试块强度,其折算系数分别为:

边长为10厘米的立方体试块--0.95; 边长为20厘米的立方体试块--1.05 3.试块应用钢模制作。

4.蒸汽养护的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其试块应随同结构和构个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天。

第4.6.4条 作为评定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质量的试块,庆在浇筑地点制作。

标准养护的试块组数,应按下列规定留置: 一、每工作班不少于一组;

二、每拌制100立方米混凝土不少于一组; 三、现浇楼层,每层不少于一组。

第4.6.5条 为了检查结构或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需要,尚应留置与结构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注: 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在不同温度、不同龄期可能达到的强度百分比(与标准条件养护的试块相比),可参阅附录三。如试验结果与附录三的数值相养较大时,则应检查原因,确定处理办法。 第4.6.6条 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一致的混凝土才能组成同一验收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全部标准试块的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二、重要结构的混凝土,应用数理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式中 R--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K--合格判定系数。按下表取值 表4.6.6

Sn--n组试块强度的标准差;

R小--n组试块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值。

三、一般结构的混凝土,当验收批的试块少于10组时,可用非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1.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1.05R标; 2.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值不得低于0.9R标。 第4.6.7条 每组(三块)试块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按下述规定确定:

一、取三个试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块强度代表值,其

单位为千克力/平方厘米;

二、当三个试块中的过大或过小的强度值,与中间值相比超过15%时,以中间值代表该组的混凝土试块的强度。

注:试块外形或试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者,其试验结果不应采用。 第4.6.8条 当混凝土的试块强度不符合第4.6.6条规定时,可以从结构中钻取混凝土试样或采取非破损检验方法进行检查。如仍不符要求,应对已完成的结构,按实际条件验算结构的安全度,或采取必要的补强措施。

第4.6.9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9的规定。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表4.6.9

注:H结构全高。

第4.6.10条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表4.6.10

第七节 缺隐的修整

第4.7.1条 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面积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可用1∶2~1∶2.5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砂浆之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基层;

二、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和露筋应按其全部深度凿去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然后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表面,再用细骨料混凝土(比原标号提高一级)填塞,并仔细捣实。

第4.7.2条 影响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装配式结构工程 第一节 构件的制作

第5.1.1条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制作方法,可以采用台座、钢平模和成组立模方法。

制作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台座表面应光滑平整,平整度用2米靠尺检查,不得超过±2毫米,在气温变化较大的地区应留有伸缩缝。

第5.1.2条 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构件时,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需达到50千克力/平方厘米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并应有隔离措施。

第5.1.3条 构件浇筑完毕后,应标注型号和制作日期,对于上下面难以分辨的构件应注明“上”字,并均应标在统一的位置上。 第5.1.4条 采用蒸汽养护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温速度:薄壁构件(如多肋楼板、多孔楼板等),每小时不得超过25℃;其他构件不得超过20℃;用干硬性混凝土制作的构件,不得超过40℃;

二、降温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出池后,构件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得大于20℃;

三、恒温加热阶段应保持90~100%的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不得大于

95℃;

四、先张法施工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允许温度差(张拉钢筋时的温度与养护温度的差)经计算确定。当混凝土强度养护至75千克力/平方厘米(粗钢筋配筋)或10 0千克力/平方厘米(钢丝、钢绞线配筋)以上时,则可不受设计要求的温度差限制,按一般构件的蒸汽养护规定进行。

注:1.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构件,宜先在常温不静停2~6小时。

2.采用模腔通蒸汽的成组立模所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出池后的温度差,可不受限制。

第5.1.5条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检查,应按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执行。

大批生产或重要的构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试验。 第5.1.6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构件的允许偏差,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三、合格构件,应有证明书及合格的印记。 构件的允许偏差 表5.1.6

续表

注:①受力钢筋保护层的偏差,仅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②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5.1.7条 带有表面装饰的构件,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5.2.1条 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运输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二、构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引起混凝土的超应力和损伤构件。

第5.2.2条 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有排水措施;

二、应按构件的刚应及受力情况,平放或立放,并应保持稳定; 三、重叠堆放的构件,应吊环向上,标志向外。其堆垛高度应按构件强度、地面承载力、垫土强度及堆垛的稳定性确定。各层垫木的

位置,应在一条垂直线上;

四、采用靠放架立放的构件,必须对称靠放和使用。其倾斜度应保持在80℃左右,构件上部宜用木块隔开。 第三节 构件的安装

第5.3.1条 构件安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孔道灌浆的强度,不应低于150千克力/平方厘米。

第5.3.2条 构件安装前,构件上应标注中心线。

支承结构的尺寸、标高、平面位置和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和预埋件的标高及平面位置。在支承结构上划上中心线和标高,必要时尚应标出轴线位置,并作好记录。 第5.3.3条 构件起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吊点,如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计算决定;

二、在起吊大型空间构件或薄壁(板)构件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以免构件变形和损伤;

如起吊方法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对构件在起吊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力加以复核;

三、构件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宜小于45°。如小于45°时,应经过验算或采用吊架起吊。

第5.3.4条 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构件的稳定性。

第5.3.5条 安装的构件,必须经过校正后方准焊接或浇筑接头混凝土。必要时在焊后应再进行一次复查。 结构构件的校正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依据水准点和主轴线进行校正,并作好记录; 二、吊车梁的校正,应在房屋结构校正和固定后进行。

第5.3.6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执行,

经检查合格后,填写记录单。

为防止混凝土在高温作用下受到损伤,可采用间隔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的方法。

第5.3.7条 装配式结构中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应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标号不应低于构件混凝土的标号。不承受内力的接缝,应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浇筑,其标号不应低于150号。

上述混凝土或砂浆宜采用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必须捣实。 第5.3.8条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如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大于100千克力/平方厘米,或采取足够的支承措施,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第5.3.9条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只有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方准承受全部计算荷载。

第5.3.10条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5.3.10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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