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直接影响各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是事业发展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担负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任。文章在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形式与范围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财政管理、事业单位内部经营、社会监督三个维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问题;对策 一、绪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等目标的物质基础,但在我国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经营模式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伴随着收入管理体制呈现出诸多弊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已显得愈加迫切和重要。
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本质为政府非税收入,构成财政收入的主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出租、出借事业单位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包括:(1)对外投资赚取的投资收益,和通过国有资产出借、出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2)保证单位正常运营
条件下,经协调批准出借、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3)未脱钩经济实体的事业单位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4)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类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一般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因为国有资产收入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收入专户方式,其中土地使用权收益上缴国库,剩余各项均实行单独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2、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实物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转让国有股权收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收入等,实质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收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置换差价收入等。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亦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一样,在资产处置结束后立即将处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统筹安排使用。
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紧迫性
加强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健全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规避国有资产的流失与浪费,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实现最大限度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紧迫。
(一)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迫切需要加强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运行成
本。事业单位资产由政府财政拨款无偿购建,这也导致各单位在出让其使用权时往往不考虑成本,其占有单位占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也就形成谁占有谁受益的局势。各行政单位间盲目攀比,为实现收益占有更多的资产,在倾尽全力申请提高预算拨款以购建资产的同时,却疏于管理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低效使用与浪费现象严重。通过合理安排预算、加强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和社会建设。
(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转变政府职能迫切需要加强收入管理
按照我国社会属性,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由传统管理型转向服务型的核心要求。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与水平,拓宽政府理财领域是必然途径,把财政管理范围拓展至国有资产,以切实强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国有资源,最大限度国有资产物质基础的作用,逐步实现公共财政目标,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迫切需要加强收入管理
当前,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一般循环于财政体系外,收益福利化和部门化现象严重。在公加快共财政建设步伐、扩大经济规模条件,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事
业单位资产规模也同比例增长。如果不及时有效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只会为各单位谋取不合理补贴津贴提供更大空间,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助涨滋生腐败。所以,强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能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三、现行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受益、归属问题范围不清、概念模糊,很大一部分收入仍游离于财政监管体系之外,由各单位自由支配,腐败问题由此滋生。 (一)主管部门不重视,财政监管措施不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面比较粗放,没有考核和监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出借、出租情况,也没有相应地对重视和惩治国有资产流失与损失现象,更没有建立惩治的保障制度。部分单位将收入作为安置职工的经费,部分单位将出借、出租的资产抵消费类支出,部分单位将其视为职工福利的经费来源之一。
(二)事业单位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资产收益意识薄弱 (1)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资产效益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部门分割管理,由各单位无偿使用和占有。部分单位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审批手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与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只投不管、以投代管,只租不管,无人对资产安全真
正负责,造成所有者虚位,更没有人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国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应属国家所有。但部分事业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以出借、出租、担保把剩余资产转为有偿使用。绝大部分收入被视为集体所有,不上缴财政,不用于抵减财政拨款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单位对其自由支配,一般投入个人、集体消费领域,导致部门和单位之间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分配不公。
(2)缺乏规范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资产收益流失严重 出借、出租国有资产无审报批手续,由单位自行决定,助涨了随意性大、出租价款不合理、租赁协议不规范等问题。更有部分单位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将产权界定不清的房产用于出租,导致租赁主体不合法,比如某单位的街面房出租,土地属于国有,但他们表述“房屋属于集资”,产权不清;单位未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租价格缺乏依据;大部分单位的房产出租都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操作不透明,造成出租价格随意性较大,合理性不强;四是部分单位随意将闲置办公用房、公有住宅长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这种人情租、人情借现象不仅造成了权力的滥用,更造成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三)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监督途径严重缺乏
国有资产是创造社会经济收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追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有权的本源,其属于社会民众,每一
位社会公民都拥有对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各项收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由于受到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对资产收入缺乏基本的监督意识,任其受控于行政机构或领导,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乏基本的资产收益情况的披露信息,监督途径严重缺乏,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难以实现,这不仅会加剧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更会助涨社会权利滥用和腐败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思路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存在的以上弊端,本文试图从财政管理、事业单位内部经营、社会监督三个维度提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思路。
(一)提高财政管理意识,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需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检查,规范收支管理,具体做法如下。(1)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力度,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视为监督检查的一个日常性工作环节,从资产形成、资产经营、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等环节督促规范管理;(2)加强审计,审计部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根据规定对使用、占有、经营的国有资产收入的合法、真实和效益性审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3)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财政与审计部
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营私舞弊、私分国有资产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不作为与违法乱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健全事业单位自身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体制建设 (1)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严格、规范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二是建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组成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披露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完善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三是制定和完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制度等。 (三)公开透明、阳光化运作,实现社会可监督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投标,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原则上一签一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以前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租借等合同(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备案。对出租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为鼓励出租、出借单位的积极性,出租、出借收入可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形式,按比例拨付一部分给单位,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或用于资产的购置和更新。建设信息渠道,披露国有资产使用信息,实现监督职能。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下,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于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十分紧迫且重要,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迈进的过程中,必须着力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点,积极探索资产管理新模式,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健康发展,也对其他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作者单位:湖南省计量仪器仪表试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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