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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色彩

2021-01-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708・ 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Medical College for Staff and Workers Vo124 No.5 Oct.2012 .性[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20(1):69—70 [3] 赵四亮,李毅.浅谈高校人文素质[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校:张亚光] 2004,67(2):11一l2. [4] 宁智沛.浅谈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J].河南教育,200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色彩 刘伯安 (河南卫生职工学院,郑州45l191) [关键词] 法律文化传统;家族伦理;法治化 [中圈分类号] G 64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9276(2012)05—0708—0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家族伦理或者说血亲伦 理具有重要意义,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 并在这一影响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传统。笔者在文中简单论述了伦理色彩的形成原 因,并给出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可能为中国法 治化建设提供一定的裨益。 1 中国传统法律家族伦理色彩的形成 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 本位的核心和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 中国古代的自然环境,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中心 的地带,土地资源丰富,气候相对温和,适合农业的 发展。早期农业的发展对人口的繁衍和氏族部落的 生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地域辽阔,适合农 耕的地区生活着不同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联 盟,血缘为纽带的多部落的存在,对中国法的起源有 着重要的影响。对外,为了部落的生存、发展和壮 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 成长起来的,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对同一血缘 (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 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 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 性。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 大,部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劳动力等资源的战争频 发,中国古代法的产生,具有“刑起于兵”的特点,兵 就是战争,就是大刑,并且主要针对本族以外的异族 部落。对内,为了维护氏族部落内部的秩序,以血缘 关系为纽带的部落,最自然的方式就是要以血缘关 系的亲疏尊卑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但以什么来作 为指导先民们遵守亲疏尊卑的行为规范呢?作为祭 祀祖先神灵的礼就逐渐演变成为确定人们血缘关系 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至西周,确立了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法制.以 解决家族中的继承问题和同辈亲族之间的关系问 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 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 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 关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 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 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秘 密所在。 题,形成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大宗率小宗等共生 共荣的庞大家族网络。这一网络的形成,使中国古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中 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 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 代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氏族血缘关系不但没有解体 反而在新的条件下得到巩固,形成了族权和政权统 一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 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 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 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 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 收稿日期:2012—01—25 、宗权和君权不分的家国不分、君父合一、亲贵合 孔子是儒家宗法伦理体系的创始人他在继承西 体的宗法政治形态。¨ 周礼乐文化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新的观念—— “仁”并以“仁”赋予“礼”以新的含义。“人而不仁, 作者简介:刘伯安(1972一)男,河南省滑县人,硕士,讲师,从事思想政治与法律教学工作。 第5期 刘伯安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色彩 ・709・ 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仁高于礼,仁为礼的 标准;仁的精神通过礼的节义来体现。“亲亲也,尊 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一 也。”由“亲亲”产生“孝”,“尊尊”产生“忠”,由“长 长”产生“义”;由“男女有别”产生“节”。“忠、孝、 节、义”构成了伦理道德规范的主体。孔子以后的 孟子和荀子的理论,尤其是孟子对孔子的理论作了 进一步发挥,从而形成了一套以“仁”为核心的宗法 伦理体系。 2 家族伦理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家族伦理观念确立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立 法原则:义务本位、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的实质内容 是家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其中家族主义肯定家长权、 族长权,国家主义肯定王权。中国人认为自己“身 体发肤,受之父母”,父子之问怎么可能平等呢?因 此,子女对父母负有天然的义务,“父母即欲以非礼 杀子,子不当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 不过与未生一样”。而君臣关系则是家庭关系中父 子关系的社会化和扩大化,王权不过是家长权、族长 权的自然延伸,因而国法也就是家规族法的必然扩 大。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孝”和“忠”是 卑下对尊长应承担义务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以 之为核心的“三纲五常”既是天伦,又是天法,而“不 忠”、“不孝”乃是“十恶”大罪。所以,当然要求立法 做到“法顺人情”。 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 求义。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 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 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 重要地位。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 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 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 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这种做法实际把财 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 的关系。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 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 序。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 “义”了。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在 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 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 制度。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 “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 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 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 裁。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 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就严 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 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 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 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家族伦理观念造就了 我国古代法律“无讼是求、调处急争”的价值取向。 家族伦理以和谐为最高理想,家庭内部的纠纷一般 以家长为调停者进行调解而国民争讼乃是家庭不睦 的延伸,因此,家长制被引入司法领域,地方官员同 时也是纲常伦理的执掌者,他们运用道德教化去解 决法律纠纷,以求达到止急纷争的效果一一“和谐” 的理想反映在法律文化意识上就成了“无讼”的价 值取向:人们以元讼为有德,以争讼为可耻,而法教 的目标仅仅是止讼,使人不懂法而知畏法。 3 中国传统法律家族伦理的现代价值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实现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那么,这一转型过程的 资源取向是什么呢?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 张:有的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应以移植西方法律 为主,有的提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继承传统资 源,并由此形成了法学界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的论 争。笔者认为:法律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 一个开放的系统,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既要学习西方 优秀的法律成果,从法律移植中缩短距离,又要从传 统法律文化中找精华,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宝贵 资源。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与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 是有益的,它可以使我们降低法制建设的成本,从而 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但是,法律移植是 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活动,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 本国的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国社会的文化土壤,往 往是事倍功半或仅仅流于形式。我国的法制建设就 有类似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外 观层面上取得了仿效西方模式的较大成功,进行了 大量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但在法治的 内在层面上同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表现在 法律制定后实施无效、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单 纯的技术或规则的移植未能使我国进入一个真正的 法治社会。对此,苏力先生曾强调指出:“中国的法 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 传统和实际。” 在寻求本土资源的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之所 以有一席之地,理由主要有两个:①传统法律文化陈 陈相因,绵延千年,其间包含有许多合理因素中国传 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 ・710・ Journal of Henan Medical College for Staff and Workers Vo1.24 No.5 Oct.2012 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积淀深厚,博大精深的体系里 虽然到处都浸润着封建宗法等级和血缘人伦的双重 个特色就是传统在现代化中的活力的体现。一个民 族如果只懂得否定自己的传统,而不善于批判地继 承这种传统,就说不上是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家族伦理取向是我国法律 几千年漫长发展的精神积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地认识和评价它,并且扬长 避短,使这笔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天焕发出新的生 命和活力。 参考文献 [1] 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119—120. 毒素,但只要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 义观点看待问题,就不难发现其中仍然蕴藏着可资 借鉴的历史资源如主张德法并用的治国思想,追求 秩序和谐的法制理念,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 式等,这些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构成了中国法制现 代化的重要的传统资源,经过理性批判的整合、重 铸,可以构成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色,是世界多元法律文 化体系中的重要一元,在现代多元文化的世界上,西 方中心主义的文化价值指向和法律价值指向已受到 人们的批判,每个国家都有其确定的社会组织系统 [2]衢同祖.衢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28—229. 以及法律文化体系,它扎根于本民族、本国度深厚的 社会土壤之中,因而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道路和方 式。因此,每个国家都应有自己独特的法制现代化 之路,每个民族的法制现代化都应有自己的特色,这 [3]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第2版.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5:198—200. [责任编校:蔡秀连] 管理科学 网络书目数据对图书馆编目工作发展的启示 康 微 (江苏教育学院图书馆,南京210013) [摘要] 目的探讨图书馆文献编目l丁作发展的方向。方法 以亚马逊和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的书目数据为例, 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网上书店书目信息和图书馆书目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结果 网络书目信息必将影响传 统的编目工作。结论 以后的编目工作将是开放性的。 [关键词] 文献编目;书目信息;网络书目;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 G 2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276(2012)05—0710—04 Enlightenment of the Network Bibliography on the Library Documents Cataloging KANG Wei (Jiangsu Institute ofEducational Science,Jiangsu Na ng 210013,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documents cataloging.Methods The bibliography data of Amazon and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Library,for example,was comparatively ana‘ lysed with the books information records of network bookstore.Results The network bibliography affect— ed the library documents cataloging.Conclusion The library documents cataloging will be open. [Key words]library documents cataloging;bibliography information;network bibliography;develop- 收稿日期:2012—04—15 作者简介:康微(1980一),女,河南省扶沟县人,图书馆学硕士,馆员,从事图书馆编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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