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d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项正确。
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的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答案及解析: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答案及解析: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及解析:bcd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助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答案cd正确,排除a。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1
答案及解析:acd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及解析:cd 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及解析:ab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ab。
2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b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选b.
62.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cd 《民法通则》第14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选c、d项。
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及其司法解释308条、309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代为诉讼,也可以委托其本国人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当然其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b项错在荷兰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荷兰人麦克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
6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案及解析:abd 《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3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案及解析:ac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故a、c项正确。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bd 《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ac 参见上题解析。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及解析:ac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4
35.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案及解析:a 根据《民诉意见》 第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6.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
4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答案及解析: a 《民法通则》 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选a。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c 我国《民用航空法》 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钾权,第186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钾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选c.
38.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点为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共同海损理算,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规定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我国《 海商法》 第274 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9.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及解析: b 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一,我国《 继承法》 第36 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会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 年发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3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 年《 民法通则》 第149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具体到本题中,田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国,故应适用甲国法,选b.
40.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点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有两种:
5
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取得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先占取得的国家所采用……我国《 继承法》 和《 民法通则》 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91条作了解释性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绝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所以,本题选c.
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 ac 本题考点为区际法律冲突。《民通意见》 第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根据本法条可直接选ac。
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海商法》 第270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bd。
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答案及解析: bd 根据《民诉》 第263 条第1 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第265 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本题选bd。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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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本题选ad. 2005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考点:时效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除了法律有强制规定的以外,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本案中,双方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来确定。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7
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能适用本案,因为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评论:这道题可算一道原题,可参见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62题。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详解: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
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重复率极高的考点,考生务必要重视对它的复习。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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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d
考点: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 评论:这种简单的法条题可算是白送分,拒而不要实在可惜。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考点:我国有关住所的规定
详解: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被成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考点: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故a项错误。
受理的法院应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虽然经过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故b项正确。申请认可被内地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
对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评论:区际法律协助问题在我国是处于发展中的问题,今年司考无疑对这部分内容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这部分考查考的是很细的具体规定,可说是对考生记忆力的考验。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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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d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本案婚姻的有效性应当适用瑞士法律,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评论:这道题本不是一道多难的题,但相信有的考生会受“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句话的影响而对c项有所犹豫,如果是这样,再看c项前半句说动产分割适用瑞士法,即 当事人定居国法,这样的说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c项显然是错误的。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cd
考点:区际司法协助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委托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其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题。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考点:诉讼代理
详解: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 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评论:这个知识点已是最近几次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到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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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2006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及解析:b 《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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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错误;第246条:“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37.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
38.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及解析:c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故a正确;但是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能够强制执行。故b正确;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c错误;诉讼是指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c。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及解析:a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本身或其适用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故a错误;英国以“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代替欧洲大陆国家所适用的“公共秩序”概念,其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法律可以拒绝适用。故b正确;而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秋序”这一概念。由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普遍性、客观性与重要性,该制度已经为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故c、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
40.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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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是规定了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及解析:ac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1.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及解析:ac 《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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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及解析:abd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2007 35.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 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 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 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 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 女应符合中国法的规定,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
【常见错误】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易错选 B、C、D,原因在于没 有掌握“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使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这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 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 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内容。该《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 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 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 , 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因此,B 选项正确,A、C 项错误。该《安排》第二十条规定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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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 地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所以 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A,关键在于没有掌握该知识点:“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 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 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A 的正确性值得商榷:不提出执行申请就不能立 案,不立案如何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 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 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 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 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 题 中 ,“安达号”与“百利号”是不同国籍的船舶,所 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韩国法律,因此,排除 A、B、C 选项,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错选 A 项。原因是审题不仔细,“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 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并非发生在公海上,所以也不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另外,希望考生注意《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另一情形,但本题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案件,否则也容易错选 A。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司法部答案是: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问题。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 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 规 定 :“涉 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 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D 选项说法正确 当无疑义。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因此,B 项说法也是正确 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 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2)项条件来看,C 项说法似乎也是正确的。本题司法 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 C 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常见错误】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39.中国 A 公司与德国 B 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 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 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 定了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所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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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项。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C,即认为适用法院地法。其实,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在“没有约定适 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院地法律”。
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 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 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显然,在本题中,应排除 A、 B、C 选项,D 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C,原因在于不清楚: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应优先适用区际冲突 规则,只有在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 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 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 二百 六十 八条 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 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 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 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 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和 三百一十九条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 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 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A、C、D 选项都是正确的。B 项可能错在法院不 应直接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法院能直接按起诉对待吗?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值得推敲。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误选 A、C、D。原因在于不了解“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这个 知识点,现将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1)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2)必须是当事人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委托;(3)判决国必须同 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4) 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判决,我 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 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 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80.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 关于向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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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送达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 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 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 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 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 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因此, A 项错误,B、C 项正确;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A,原因是没有注意到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才能接受送达。另外,也需要注意 B 项中的代表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
8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 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 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 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 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A、C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选项 D 是正确的。
【常见错误】本题易漏选 D。原因在于片面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误认为离婚案件中的 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法院地法。也忽略了 D 项属于先决问题,所以,易漏选 D。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 确。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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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制度。2006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因此,选项 A 正确。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 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B正确,C 项错误 。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因此,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司法部给的标准答案是:A、B。我们认为,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本题司法 部公布的标准答案,值得探讨。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 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AB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 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 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 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A、B 选项正确,C、D 选项错误。 2008
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考试大收集/(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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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考试大收集/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
3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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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考试大收集/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考试大收集/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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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考试#大&收集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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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
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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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9
033.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 B【考点】 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034.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 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 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 A
【考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某航空公司与甲国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双方选择适用甲国法,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 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 (六) 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在地法。 (五)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七) 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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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 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 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 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 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法律,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本题贷款人为乙国银行,应适用乙国法,故C项错误。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本题中保证人为丙国公司,应适用丙国法,故D项错误。
035. 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 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 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 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 C【考点】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 A项错误,因丙国银行拒绝向希姆付款,故希姆只能向出票人即罗得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追索权应适用的法律未作出规定,故应适用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故B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在乙国,票据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故C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罗得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故D项错误。
03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 B
【考点】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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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其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故应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其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故B项正确。
037.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 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 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 C
【考点】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
【解析】 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导》,以最大限度地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指引中规定:
(1)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于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故C项正确。
(2)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
(3) 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依据国际法原理,引渡只是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恶意欠缴税款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相关条约通过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甲国请求引渡,本题不属于欠缴税款,涉税额巨大的情形,同时题干也没有明示或默示指出格里是否具有恶意逃避交税,故B项错误。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域外取证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1) 代位取证,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地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位取证。
(2) 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取证据。此方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3) 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4)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一般存在一些普通法国家,我国持反对意见。 本题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直接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位取证,D项错误。
038.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 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 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 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 B 【考点】 仲裁协议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违约责任属于仲裁的范围,故A项错误。
◆ B项正确,从当事人概括性约定中可以认定为双方选择了仲裁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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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应认定达成了仲裁,故C项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错误。
039.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 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答案】 D
【考点】 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A项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B项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8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香港和内地执行判决的,不免除执行费用,C项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4条:“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四) 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 )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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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选项D要选)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选项A要选)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选项B要选)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选项A错误)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选项B正确)
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选项C正确)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选项D错误)
83.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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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船舶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010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答案:A
解析:A项错误,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是间接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 B项正确,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还包括惯常居所地法。 C项正确,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D项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B
解析: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因此B项正确,A项和C项错误。D错误,因为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排斥外国仲裁。 总结:根据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有所扩大。从三资企业合同扩大到外资并购合同(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外资并购中资)与外资承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注意,外资承包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而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因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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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涉及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D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错误,《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航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在本案中,“德洋号”的船旗国为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丙国法。 C项错误,《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总结:船舶与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原船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因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用法院地法有利于保护国内债权人)。航空器与船舶一样,只是没有光飞机租赁。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因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B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C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以相关事项在执行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调取证据的请求。
D项正确,领事取证对象只能是本国国民,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领事送达也一样,只能是本国国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B项错误,“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的表述太绝对,不正确。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还要具备一些条件,才能得到认可与执行,比如判决必须是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而且存在一些不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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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执行的情形。
C项错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D项正确,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C正确,ABD错误。 总结:有关票据的法律适用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国法;(依本国法无,行为地法有,则适用行为地法,同自然人行为能力) (2)出票时记载事项,出票地法;(支票经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3)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行为地法;(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是原则) (4)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因为最终可追索到出票人)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付款地法;(因为要向付款人提示) (6)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公示催告),付款地法;(因为要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离不开付款地司法机关的协助)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因为我国对《纽约公约》的适用采裁决地标准,而不是申请人标准,即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所以A项的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正确的表述为“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裁决的作出地甲国是公约缔约国。”
B项正确,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止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规定。按照我国法,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争议,因此相关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项错误,首先,非商事仲裁裁决中国就没有义务承认;其次,存在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D项错误,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法院包括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此外,《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同法人的住所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8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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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49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题BD正确,AC错误。
总结:关于法律规避,记住一句话,“不适用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对于内地与澳门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内地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而不能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申请。
B项错误,对于内地仲裁机构,没有所谓的“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的限制。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就适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即安排适用的仲裁裁决采用仲裁机构、仲裁地与准据法三重标准。
C项正确,内地与澳门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先进行清偿。本题中的仲裁裁决是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因此应由内地法院先执行清偿。
D项正确,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此选项依常识也能判断出来。 总结:对于能否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香港、澳门,判决、仲裁,都不相同,很容易混淆。实际上只要记住一个,其他的可以用反推的方式推出来。比如,记“香港判决能”,可推出“香港仲裁不能”,再推出“澳门仲裁能”,再推出“澳门判决不能”。
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本题当中,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乙国,因此,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AC错,B对。房屋为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D对。 总结: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结婚:婚姻缔结地
(2)离婚:法院地(包括身份及财产分割)
(3)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收养人住所地国法和中国法 (4)监护: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
(5)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包括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6)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绝产按我国法处理,收归国有。 注意:有很多考生经常把涉外继承的管辖与法律适用弄混。在此再次澄清,涉外继承的管辖为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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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35题)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卷一单选第36题)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37题)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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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错误。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2011年卷一单选第38题)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本条规定了多个系属,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不同,这种规范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条规定就有一个先后选择适用的次序,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2011年卷一单选第39题)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多选题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1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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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诉讼离婚 【答案】A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协议管辖
【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选项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B、C、D说法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考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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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97.“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7题)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D
【考点】毗邻区法律制度
【解析】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选项A错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毗邻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邻区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因此,外国船舶在丁国的领海进行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与在毗邻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98.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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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考点】FOB术语
【解析】选项A错误。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选项B错误。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选项C正确。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
选项D错误。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选项A错误。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
选项B、C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选项D正确。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国际法历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2年)
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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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C 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D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75.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BCD
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 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76.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
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7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BC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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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79.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80.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8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D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82.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请回答第97—100题。 97.“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 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 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
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 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
98.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D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99.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100.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
38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
32.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C
【考点】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解析】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如核能利用、航空航天、跨界河流开发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些活动对于人类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利用价值,但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第二,这些活动一般是本国在其领土或其控制下进行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一旦发生事故,常常波及其他国家乃至全球。第三,这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第四,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
选项A错误。甲国的排污行为虽在其境内进行,但危害具有跨国性,受害国有权要求赔偿。 选项B错误。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正确。甲国的排污行为危害到了乙国的利益,根据国际法,甲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给予合理的赔偿,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选项D错误。根据《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国家保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 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 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 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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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7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合同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国某 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因此,中国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国是空难事故发生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国法院对该事故享有管辖权。
选项C正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者一事两诉。
选项D错误。如果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79.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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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澳门相互送达文书和取证的安排。
选项A、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 据。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 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98.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 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选项B错误。除了合同领域,当事人还可以在其他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等,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2010-2015司考国际私法选择题 (2015)
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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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答案:B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D
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答案:B 3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答案:C
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答案:C
77.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答案:AC
78.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ABCD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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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答案:ABD (2014)
35.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 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 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据此可知,本题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36. 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中国法 B. 英国法 C. 甲国法 D. 乙国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迈克经常居住于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37. 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 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 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 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因此,甲乙双方不是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选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选项C、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收养效力应适用英国法。 38.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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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难以确定其劳动工作地,所以,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丙国的法律。
39. 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 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 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 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我国不仅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域外取证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于1997年参加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选项B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选项C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选项D错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77. 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B. 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C. 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D. 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选项D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78.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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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79.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B. 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C. 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 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为北京,所以,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选项D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2013)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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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选项A错误。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选项B正确。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选项C错误。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那么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选项D错误。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即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明,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39.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送达。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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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78.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合同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因此,中国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国是空难事故发生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国法院对该事故享有管辖权。
选项C正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者一事两诉。
选项D错误。如果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79.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澳门相互送达文书和取证的安排。 选项A、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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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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