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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

2020-07-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学羁 2012年第12期 张传磊 (北京理工大学 100000) 摘要: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采取了多种方法给予保护, 静高校论坛掺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 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 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 律责任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 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 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 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逐步形成了以行政保护为主的保护模式。事 实证明.这种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 有必要进行修正与补充 本文在评析我国现 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 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 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但这些立法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 保护职能.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 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权利——非物 2004年我国正式加人联合国教科文组 质文化遗产权.以加强对其保护,从而形成以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威核心的全方位保护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知识 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 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 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 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 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 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 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 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 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 的价值和地位 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 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 早在新中国筹 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 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 具体表现在该纲领 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 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 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 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 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 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 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作重新步 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 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 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 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 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 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 4 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 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 际化的历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 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问艺术的保护工作 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b05年3 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 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提出 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 针和基本原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 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 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 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 “文化遗产日” 2Oo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 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 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 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 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 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 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 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 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 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 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 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这是我国 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 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 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 属性的规定.透露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 国家动用公共资源以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模式.被称 为公法保护模式。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国主 要体现为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对于非物质文 化遗产进行干预性传承,因此把我国的保护 模式称之为“行政保护模式”是适合的。 (二汗 政保护模式下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经历 了纯粹的公法保护到以公法为主.适当考虑 私法的过程 但总体来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依 靠公权力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中政府居于首要位置.统领整个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为“政 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 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显 然,根据该《意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 面,政府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在实践当中 也正是如此 行政保护模式下的政府主要采 取以下措施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与传承。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 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即这里所 说的调查应该包括“认定、记录、建档”三层意 思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 (1)就某个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而 言.只有通过调查才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遗留. 但历史遗留下来的不一定是非物质文化遗 产,即不是所有的历史文化都要保护 这时 候,就需要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就某些传统文 化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纳人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保护的范畴。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 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 质文化遗产调查。但是,最终的认证之权还是 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可以准 确了解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为 保护其传承人提供条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具有活态性(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学羁 2012年第12期 核心特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 的活态文化.它更注重的是技能和知识的承 传).以人为载体,所以对传承人的培养和扶 持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所在。在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了解清楚之后,才能 采取切实的措施.通过对传承人的扶持来达 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制度 至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三批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大部分市、县也建 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 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基本形成 3.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 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传承人.为其提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必要 场所、经费支持。至2011年,文化部已命名公 布了3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代表性传承人 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移 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 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代表性传 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 标准提高到1万元 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全国共命名省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二、对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的评价 对保护模式做出评价.笔者认为要坚持 从客观出发.根据保护任务的不同采取不同 的评价标准 换言之.保护模式要与保护任务 相吻合.保护任务不同.保护模式也应该相应 改变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保存阶段:第二个 阶段是建立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阶段 不可否认.行政保护模式在第一个阶段的 作用是巨大的 保存是保护与利用的必经阶 段,要保存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 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记 录、建档。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以 作为将来保护、传承、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基础。这阶段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效率.需要 尽可能地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 整合这些力量投入到抢救工作之中 如果仅 仅通过市场或者公益的力量.那么很多不具 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势微的那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当我们真的要从 中发掘精神力量的时候.往往会无从下手 因 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拥有比其他组织更 大的优势 政府主导作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后续保护工作的开展和顺利进行是具有重 大意义的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 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是 富有成效的.已经建立起的四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评 审认定体系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此庞大的系 统性工作.没有政府的主导与协调是很难完 成的。 行政保护模式在第二个阶段的则不能完 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因为第 二个阶段已经不是简单的记录和保存非物质 文化遗产.而是在深刻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 内涵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国情.与 现代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传承制度。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活态性特征就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 产不仅仅需要保存,简单的认定、记录、建档, 然后束之高阁.而是要加入创新的元素.使之 充满活力.为我们构建一个精神家园,留下我 们自己的文化脉络。这个阶段,仅仅依靠政府 这种单一的行政保护模式.已是很难达到这 个目标.尤其是在处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 在第二个阶段.除了行政保护模式很难 与保护任务相适应外.行政保护自身也有不 足之处: 1.保护经费有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 性、持续性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做保障。 政府在严格的预算的情况下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的投入相对于需要持续性保护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是有限的 政府的工作 重心是经济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只是其社会职能的一小部分 而且政府的精 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 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 是完全对应的 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有 雄厚的财政实力: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方 政府的财政就很难满足保护的需要 全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不一.有的地方建立 了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进行全面 的监控和保护.而一些地区很难达做到 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均衡性不利于我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也不利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全球合作.提升我国 的文化地位与保障我国的文化安全 2.缺乏激励机制 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动非物质 文化遗产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传承人的积极 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传承就是一个 重要的课题 而且政府的积极性也是不能保 证的.对于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可能回抢着要、抢着管理的局面.但对 于无直接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无 人问津。 3.缺乏监督机制 政府肩负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 任.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机关来监督政府去 履行职责。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追 责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很可能导致有权无责 的局面。 三 非物质文化保护模式的改进建议 仅仅通过单一的保护模式.已很难真正 高校论坛 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必 须在行政保护之外,予以私权的保护。因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应该综合 “权力”与“权利” “权力”的行使是履行国家 的职能.维护公共的利益.对保护工作予以 适当的干预:“权利”的维护.则是对社会积 极性的尊重.调动民间的力量自觉投入到保 护工作中来。 对于如何以私权方式保护以及给予什 么样的私权保护.学界讨论最多的就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化的问题。赞成非 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化的学者认为.非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知识产权性.可以予以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权利的行使.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因此积极性也就会提高 反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知识产权化的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而且对于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 一些缺乏经济价值的项目.任何经济学上 理性的人都不会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换取 使用该项遗产的权利 对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确定非物质文化 遗产权利属性的情况下就贸然套用现有的知 识产权保护模式.是不恰当的.可能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从我国公布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来看.完全处于公 有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性质很难说是 一种私权利.说成“公权利”或许更合适 而且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直接产生经济价 值.因此完全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来保护的话. 那么等待它们的就只能是消亡或异化了。但 这种“公权利”的文化价值或许远远胜于“私 权利”。 仅通过行政保护很难达到保护的目的. 而知识产权化又存在理论漏洞.那么不妨大 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定一种新型的权利模 式。这种新型的权利要满足以下的特点:不同 于完全私权的知识产权.又能与知识产权法 规相联系.还与现行的民事权利制度相兼容. 并且为行政力量的适当干预预留一定的空 间 鉴于此.暂且把这种权利称之为“非物质 文化遗产权”。 从性质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定义为 一种特别权利.其权利主体和内容是与知识 产权有所不同的 1.权利的主体 不同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非 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可以是国家、民族、社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是个人 权利主体的多样化是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权的客体多样化相适应的。对于像“精卫 填海”这种在全国都有影响力而且形成一种 文化符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形成与发展 的主体就不是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这时候权利的主体就应该代表最 大利益的国家 国家是一个虚位概念.但作为 权利的主体是适格的 在具体行使本项非物 学器 2012年第12期 王求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摘要:本论文首次提出了创新文化的理论 范式.并结合秦皇岛开发区的实践通过 j、生 境”模型和仿真规划设计进行具体的案例描 高校论坛 暴皇岛开发区剜新文化的构建与应用研究 066004) 化模式.从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视角总结出一种 典型的创新文化体系.与全国其他典型开发区 文化建设相比有自己的特色和发展潜力 其次.深化文化建设的实践应用功能.使 建的开发区实践.目前一个总的发展态势就 是适应全球科技变革趋势和以人为本的可持 续发展要求。尤其是我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建设正面临着增长方式转型和内涵式发 展的挑战.如何认识并规划新一轮开发区发 展的战略方案.是一个迫切的问题。为此本课 述和分析.在应用方面提出了秦皇岛开发区 创新文化发展模式 文化建设与开发区的主要事业紧密结合.通过 总结秦皇岛开发区文化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如 从创新生态角度提出“科技文化、特色文化、环 境文化、服务文化、和谐文化”的互动体系.以 关键词:创新文化理论范式技术开发区 小生境 秦皇岛经济 题基于创新文化的视角.研究和梳理秦皇岛 开发区在官产学一体化共生发展和打造高新 技术产业及其配套社区方面.需要明确的文 化建设思路.提出“创新文化”理念和相应的 理论指导原则.根据秦皇岛开发区社会经济 发展的转型特点和战略方向.形成并进一步 开发区(development area)是我国自改革 开放以来所特有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属于经济地理和产业集聚的范畴 但是从其 发展内涵和现实意义上看.早在二战结束后 文化互动整合的方式推进2012年开发区的现 代服务业、城乡融合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以及 创新型开发区的整体建设 最后.从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就在美国、Et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 中出现并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们的称谓并不 是开发区的概念.而是具有经济发展内涵的 应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文化发展模 式.为“十二五”发展规划阶段的开发区发展 发展为其提供精神文化动力的角度.比较国 内外典型开发区有关文化的发展模式.提出 秦皇岛开发区创新文化模式的应用价值和推 广意义。 (责编张敬亚) --建设目标.提供文化建设视角的战略指导和 有关措施上的研究支持 园区概念 无论是国外类似的成熟开发区发 展经验.还是我国30多年来国家政府推动创 首先.设计并构建秦皇岛开发区的创新文 +-. 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时候.可以借鉴著作权的 权利和财产权利 权利人可以行使独占权、许 可权、转让权、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等权利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则不仅要包括 集体管理体制 国家“授权”某个组织以管理 的权利。而国家作为权利的所有者予以监督, 实现管理与监督的分离 这对于解决现行的 空间 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政府建立的名录体 系就是很好的基础。名录体系中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只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和公示 之后才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保护对 使用权、许可权等财产性权利,还要特别加入 类似于著作权中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 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在非物质 文化遗产权中可以定义为“原真权”。这就要 求不得扭曲、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以 实现私利 例如.“梁祝”已被确认为我国第一 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特别保 护 但是.香港某影音公司将“梁祝”拍摄成三 级片.完全是对“梁祝”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亵渎。对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人就可以 监督机制问题是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但像“聚 元号弓箭”的传承人就完全有资格作为本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主体 本项非物质文化 遗产在其起源与传承过程中经过漫长的演 进.是特定人的劳动结果.因此其主体是可 以特定的 象 这与地理标志权有相似之处。政府建立名 录体系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保护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措施之一.而建立起名录体系可以作 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范围。这样.政府 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不会削 弱.而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又可以 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f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出版社.2006. 2.权利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 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 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因此可以看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客体具有“活态性” 例 如中秋节.不同地区过中秋节的方式是不同 的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秋节是一种活 态文化.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地域 的不同而不同,时时加入新的元素 因此,中 通过行使保存原真权来阻止香港某影音公司 的亵渎性使用行为.并通过行使停止侵害请 求权来实现保存原真权 四、结语 f21吴安新,杨玉钢.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 当然.建立一个新的权利需要很大的立 法成本 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并不是一个毫 保护探析.唯实・法制建设.200800). 『31郭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 式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秋节的内涵不会固定不变.因而具有活态的 特征。 无基础的权利 它可以与知识产权相联结。其 中的民间文学可以与著作权法相衔接.当然 具体的联结方法还需要继续探讨:根据传统 技艺创造出的工艺美术作品完全可以与专利 权相联系.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张同禄 大师运用知识产权维护自己设计的景泰蓝作 f4]曹新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研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ZD006) 『5]中国非遗保护体系初步形成省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面建立.http:// 、)lnv、v.1egaldaily.corn.cn/bm/content/2012/06/ 06/content3620478.htm?node=20734. _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各级 政府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 化遗产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这个时 候政府要发挥作用.即可以被动等待权利主 体主动进行登记.又可以依据职能主动发现 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列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品的例子就很好的能够证明 非物质文化遗 产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完全可以运用民法、反 不当竞争法等予以保护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 产权完全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设立符合自 身特点的专门法予以保护。 我国非物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离开政 府.也不能离开政府 在设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61十七大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走向整体性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新 阶段htcD: n】ln^ cd r enhuaba bary2O1206/ t20120606 305583.hun. 经过登记、公示等法律程序后.可以颁发给权 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证书 3.权利的内容 如何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内容是很 f71齐爱民,盘佳.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保护_http://211.157.10466/sipo/ztxx/yczyhctzsbh/ il ̄k/zwzl/200510/t20051024_70646.htm 关键的。普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人格 6 权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如何为行政保护留下 f责编张敬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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