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及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伊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结合伊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发展需要为本、急需紧缺为先、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不拘一格,面向疆内外广纳贤才,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
第三条 引进重点主要面向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资本运作、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城镇规划、政法维稳、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特色林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水利水电、建材、化工、轻工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旅游开发、环境保护、宣传文化、科教文卫、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主体除伊宁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外,还包括新兴组织党工委下属的非公经济党组织。建立高层次紧缺人才推荐员队伍,市委书记为一号推荐员,市四大班子领导,市直单位主要领导,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全部纳入人才引进推荐员队伍。
第五条 在伊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伊宁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由组织部、编办、人社、财政、住建、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
第二章 引进方式与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采取招录、招聘、调动、直接聘用、特聘、柔性引进、小援疆引进七类进行。
第七条 党政机关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录方式,事业单位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聘、考核入编、直接聘用方式。
第八条 政府面向社会购买人才服务、企业引才按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根据招录方式,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或由合同进行约定。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两院院士
(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人员,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
(三)省部级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双一流”高校硕士学位人员 (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伊宁市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伊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急
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办法第三条行业中来伊进行企业经营,或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条行业中持有实用性专利或学术成果,可进行产业转化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双一流”高校学士学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四)高技能技术工人。
(五)获得医学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十二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引才计划,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州党委组织部门,经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十三条 人选确定。工作协调小组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引进人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签订意向。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并报州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
第十五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通过招聘方式拟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直接办理人事、医疗、教育、社保等相关手
续,工资纳入财政统发;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党组织或单位申报。
第四章 引才政策与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单列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全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伊创业。对来伊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伊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科研工作站、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州级以上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州级以上级别的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伊犁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考试评审。
(四)医疗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伊宁市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解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进行健康检查;
(五)配偶子女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纳入财政统发。
(六)子女就学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择校就读。 (七)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八)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奖励待遇。引进人才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
下待遇:
1.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条件,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2.获得一套80-120平米住房的使用权,服务期满按赠与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引进人才在试用期结束后,经考察合格,有进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意向的,在全市统筹编制,单独设立岗位进行招录。
4.引进人才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实际量化业绩给予奖励,授予伊宁市荣誉市民称号,可优先推荐参加州、市各类人才评选表彰。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连续两
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高层次紧缺人才推荐员进行年度考评排名,设立优秀人才推荐奖,所推荐高层次紧缺人才发挥作用突出,为伊宁市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推荐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责任,并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伊宁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伊宁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伊市党办发〔2011〕28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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