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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0-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

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

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执法部门,应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

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第二篇。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年至xx年,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所结案件中,原告主撤动回起诉的15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1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原因为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原告认为已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两项合计行政机关败诉16件,占88.9%。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起诉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起诉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起诉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

起诉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执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变、摒弃为创收而执法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观念,通过行政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批、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本部门的违法行政现象;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对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案件公正审理,公正判决,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篇: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林业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

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xx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

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

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xx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

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律的尊严。依

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

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第四篇。文化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执法力度,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活动,对制黄、贩黄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办案程序不合法。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各项执法工作不断走

向规范化、程序化,但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仍经常出现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手段不规范。文化执法人员在“扫黄”“打非”办案过程中经常要采取暂扣、封存、扣留等强制措施,在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时,往往在程序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暂扣物品时,不开物品暂扣单或以后补开,对暂扣的物品不进行清点,在填写物品暂扣单时,品名填写不详不全、规格不明确、特征叙述不清甚至不填。例如我们在查处万朋文化市场非法贩卖光盘的案件时,许多商户丢弃非法光盘逃离现场,致使大量暂扣物品无法开具相应手续,存在法律漏洞。

2、办案人员调取证据材料不规范。近年来,根据案件评查结果,反映办案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取证要求,调取证据时往往主次不分。有用的、没有的、有效的、无效的全部拿来;而且,调取来的证据材料不注明来源和出处,不注明出证单位或个人,不加盖公章或签名,原始凭证复印件不注明\"与原件无误气导致有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出现漏洞,经不住复议、诉讼的考验。

3、办案人制做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处罚决定书是交给处罚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文书,一定要格式规范,用语严谨。而有些办案人员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常常采用艺术语言对事实情节进行渲染,而不是用法言法语对事实如实叙述;有的办案人员不给案件定性,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依据两部以上法律进行处罚;有的甚至依据此法定性,而依据彼法处罚。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执法人员依法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怎样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即行政处罚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变化。我们有些执法办案人员往往利用这种权力

对事实不深入调查,对法律不认真研究,只凭自己所想\"估量\",决定处罚幅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擅权弄法,宽怠放纵,有的办案人员在进行即时处罚时,凭主观意愿运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罚款数额,处罚畸重畸轻,既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的权威,影响了法的正确实施。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的文化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根本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为此,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案件审核制度的重要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案件审核,作为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定的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要逐步实行法制机构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制度。执法检查要多样化、经常化,要定期检查,适时抽查,专项检查、部门互查,对发现的问题,法制部门要阐明观点并有权纠正,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适当,把过去一个部门查办到底的做法改变,分解为调查取证、审核定案,执行处理三个阶段,由不同部门把关,避免先入为主,造成执法失误。还要努力解决系统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依照法律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减少职责交叉,形成执法合力,严格、全面地贯彻执行规范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方法,逐步建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3、加强领导,充实法制机构力量。确定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使行政执法工作有统一

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承担案件审核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并且在各科、所一线执法单位配备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员,明确职责,监督把关,更好地保证依法行政。

我区自xx年以来一直执行特约监督员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制度,目前特约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有两个,一是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秩序,促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文化委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特约监督机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文化行政管理的触角,增大了我们执法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同时为群众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与范围,这也符合当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趋势。

(二)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执法者的水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效力与权威,办案工作直观地反映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当务之急是尽快把队伍调整好,努力建立一支忠诚、积极、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和集中培训,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办案基本功的训练,让每一个办案人员扎扎实实地练好基本功。二是继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勤政、廉政一起抓,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是不断增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并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正确把握自由裁量的度。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和显失公平,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度。首先,要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法制意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考虑罚与不罚、罚多少时,基准应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其次,处罚的结果应是公正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合法并且合理的选择、判断,但具体动用裁量权的人是具有主观色彩的,因此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时,应力避成见、偏见、恶意,要全面考虑\"具体情况\",而且应在一定程序上保持裁量的连贯和相对的可比性。

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

2、证据要充分;

3、依据要正确;

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政法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

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

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

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1、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要见诸实际工作之中。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

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五篇: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安监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安监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执法中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缺乏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还有一些安监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执法行为和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安监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在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安监执法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是解决安监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安监行政机

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还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要避免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的冲击,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摆正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二)抓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安监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安监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强化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员进行纪律束缚,要在安监行政执法队伍中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监执法队伍形象的典型,予以严肃处理和清理出安监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拆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安监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从各个层面聘请监督人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从而促使安监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四)理性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安监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理性,特别是需要理性地处理好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在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力”时,客观地需要理性行使、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应当符合事实本身的情况要求,不得违反

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的要求等。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将所有涉及到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全都找出来,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款,逐项进行细化、规范,以进一步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其自由裁量的依据更加充分、可靠,自由裁量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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