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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2024-05-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55年08月05日出生、 汉族、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 XXX,身份证号码:XXX, 电话:XXX

诉讼请求:

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暂定169413.31 元,并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22日15时左右,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郭木线83公里+600米处时,被告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豫CD1294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有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重伤、车辆损坏严重。被告肇事后、弃受伤的原告不顾弃车逃逸。原告受伤后入住孟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洛阳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等级为轻伤一级,关于被鉴定人李占京左眼视功能障碍的鉴定,根据《人体损伤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4.2.2项之规定应在损伤90天后进行。原告住院期间花费44533.31元,被告仅支付18500元后就不再支付,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让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

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脱,不予赔偿。无奈原告只得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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