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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为鼓励有益的行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需要严明的工作纪律以提高管理素质,并规范员工行为,遵守工作纪律,本着“公平公正、鼓励先进、赏罚分明、鞭策落后”之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南京宏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南京梅山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凤翔码头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古雄码头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分公司员工均适用之。 第三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综合公司各分厂规章制度 第四条:惩戒方式
1.警告:违纪者写自我检讨书。
2.记过:违纪者罚款减薪,警告2次以上以记过处分。 3.开除:违纪者不设预告期立即解雇。 4.罚款
第五条 处罚程序
1.员工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部门主管(厂长级)应责令违纪员工做书面自我检讨,且附调查报告。
2.书面自我检讨、调查报告、初步处理意见应呈报厂长批示意见,最终转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如果是部门主管有违纪行为,则由总经理指派专责人员进行调查,专责人员有权责令部门主管做书面检查,且附书面检查、调查报告、初步处理意见等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涉及辞退处分的,由总经理直接决定。
3.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的最终处理意见或决定,行文公事处分决定。
4.书面检查、调查报告、初步处理意见和公司的处分意见决定书,由人事部门存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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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违反奖惩管理办法而被辞退的员工将不获任何经济补偿。 6.员工违反厂商、客户相关管理办法遭受罚款,由员工自行承担。 7.公司其他准则规范之奖惩作业,悉依其相关办法办理。 第六条 警告 罚款50元-150元 员工有触犯以下条列,予以警告处理: 1.不遵守秩序(如午餐,打卡不排队等); 2.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3.破坏环境整洁(吐痰、乱扔杂物、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摆放其他物品); 4.不听从上司日常管理指示,或者上司辱骂员工、不尊重员工人格的; 5.在公司内使用下流或者污秽用语的,使用挑逗性、暧昧性的语言骚扰他人的; 6.未按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违反工作岗位必备穿着要求的; 7.传播不符合公司、个人利益的言辞,散播谣言者;
8.公物私用(用公司电话、影印机、电脑、汽车等为私人服务); 9.随意攀折公司绿化或无故损坏公物;
10.工作场所吃零食,上班时间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之书刊、玩电脑游戏、聊天等); 11.未经许可翻阅他人抽屉、橱柜者; 12.在禁烟区吸烟;
13.故意或因过失致浪费或损害公物者;
14.擅自变动上下班和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 15.服务态度差,懒惰、推卸工作、积压公事;
注:以上所有罚款根据员工级别、职务、工资的不同相应的提高罚款金额,如职工违纪罚款50元,班组长、主任违纪罚款100元。
第七条 记过 罚款200元-400元
1.未经许可,容留无关人员进入公司或作业单位;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如无证作业、非法动用消防设施等); 3.遇到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故意隐瞒事故虚报情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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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睡岗,上班擅离职守,串岗游岗。
5.工作不力,未经批准代岗、顶岗或私自调换班次。 6.未按要求交接班;
7.代打考勤卡,虚报考勤,涂改伪造考勤卡,识别证,工作报表者;
8.假报公出办私事;涂改伪造病历病假证明及其他证明,骗取假期者;未经批准的事假和特休; 9.未经许可将公物带出公司;
10.在公司内捣乱,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开除。
注:以上所有罚款根据员工级别、职务、工资的不同相应的提高罚款金额,如职工违纪罚款200元的,班组长违纪罚款300元,主任违纪罚款400等。 第八条 开除
1.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敲诈勒索行为之一者。
2.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4.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正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能改善的; 6.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7.未经核准擅自在外兼职者;谎报个人身份或档案资料者;虚报冒领钱财者; 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在公司赌博者; 9.违法、犯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0.其他应予惩处情事;本奖惩管理办法中警告达3次及以上、记过达2次及以上者; 第九条 表彰方式 1.嘉奖 2.记功
第十条 嘉奖(嘉奖一次奖金不低于100元) 员工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嘉奖:
1.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事迹突出,同仁一直公认者; 2.举报、指正违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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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业务水平和操作水平有明显提高者;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主动帮助别人事迹突出者; 5.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超额完成规定业绩指标;
7.参加竞赛得奖,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8.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或见义勇为救助急难者;遇到灾变、事故,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宜者; 9.维护工厂安全卫生有特殊贡献者;撙节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10.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公司声誉者; 第十一条 记功(记功一次奖金不低于200元) 员工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记功:
1.遇到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生产及员工安全,确有功绩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检举揭发或防止,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4.具有特殊功绩贡献为全公司表率者; 5.其他应予奖励事情;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行时亦同。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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