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外贸单证理论知识

2020-12-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外贸常见的单证有: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则可称为采购确认(PURCHASED CONFIRMATION)。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 MORE OR LESS 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

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2.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

、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3.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 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4.装箱单(PACKING 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

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

5.提单(BILL OF LOADING)

提单就是货物交付货运公司以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代表物权,以及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样的提单,但内容则大同小异。提单是最核心单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货物的代表,货款的价值。对于提单,后面我们会专门用一个章节来了解学

习。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空运提单(AIR WAY BILL,简称AWB)和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简称B/L)及其他。但实务中以海运提单最为常见,空运提单次之。

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发货人提供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名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数据来填制,经发货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出具。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货。一经提货,其余两份即告失效。为防止提单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如果客户没有指明要求的话,可以只给客户一份或两份正本。除了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海运提单在签发的时候还必须加注“上船时间”(ON BOARD DATE)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期的标准。

6.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船开前或不迟于船开当日,由发货人出具给收货人的装船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下列内容: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Consigner)、货物名(Goods)、提单号(B/L Number)、集装箱/铅封号(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起航日(ETD, Estimated)和预计抵达日(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等项目内。

7.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为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毁损,对一些价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商通常会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险种开具保险单,作为货物单据之一。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①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投保的时候,投保金额一般是CIF价格加上10%的加成。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不必先算保险费,可以直接根据已知的CNF价格换算CIF即是:

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实际操作中,如果货值不大,比如在2000美金以下的,一般做简易处理,统一收取100元人民币左右作为保险费。

8.商检证、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HEALGH)

根据产品的不同,根据国家规定或按照客户需求、行业习惯,部分商品出口必须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强制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分为质量证、重量证、卫生证等。出口必须检验的商品,厂商须先经过商检局备案登记。出口前,填制商品检验申请单(在商检局那里取得),将该商品的样品送至商检局检验。检验合格后,商检机关出具商品检验放行单,凭放行单方可报关出口。除了国家商检局以外,也常见有客户委托第三方民

间检验机构检验的。比如最著名的SGS检验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S.A.) 通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在日内瓦),不少非洲和中南关注国家的贸易商因为本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有限等各种原因而认可SGS检验。SGS在我国广东、上海、青岛等地都有分支机构,可应客户要求办理检验,同时SGS现已与我国政府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代为办理装船前检验,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上海、广东等地的CCLS有代理权签发SGS的检验报告。实际上,很多商品的常规检验都包含了质量、重量、卫生、重金属等等检测项目,至于检验证书的名称是什么,则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即证书内容一样,标题不同罢了。

9.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ION OF ORIGINA)和普惠制原产地证(GSP FORM A)。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身份证”。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中国的原产地证有固定印刷格式,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此证,首先要在当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然后才有资格申请签证。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同样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原产地证和普惠制证,也可以由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和商会(很多地方这两个组织是两块招牌同一个班子)出具,格式一样,只是盖章不同。

10.受益人声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受益人声明只出现在信用证下(受益人本身就是信用证操作方式中的术语,一般指出口商)。如果不是信用证操作的话,一般叫做厂商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或类似表述。

受益人声明主要用于不便或无法用官方文件证明的,客户要求做到的事宜,或其他一些类似于保函(保证承担某些责任或某些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声明)的内容。

书写上无规定格式,只需要列标题为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行文上有“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后面加上客户所需声明的内容,再落款盖章即可。

范例如下:

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DATE: 08. OCT. 2005

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COPY OF ALL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DIRECTLY TO XXXXX WITHIN 5 DAYS AFTER FROMB/L DATE.

FUDA IMP&EXP CO., LTD

NO.88 XINHUA RD, SHANGHAI, CHINA 200020

11. 船公司/货运人声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

性质和格式类似于受益人声明的文件,由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具。多用于证明货运公

司在承运操作中符合客户要求。常见的类型有声明船龄符合要求(比如15年内),声明不悬挂以色列旗帜(常见于中东客户要求)等。

12.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在出口前,先向外管局领取,按格式填好后作为出口报关单据之一交给海关,海关清关后盖章退回。在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汇水单一并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然后才能办理退税。

13.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时填制并提交海关。不过目前除大型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外,众多出口商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一并代理报关事宜。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联、出口退税联。清关后,退回收汇联和退税联。

14.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结算式的,在信用证开出并抵达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后,银行会做通知,并交信用证连同通知转交出口商。

信用证最基本的一般有四个关系方:

A. 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信用证申请人。

B. 进口商的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并审核单据、拨付款项,叫做信用证开证行。

C. 出口商负责根据信用证出货,享有信用证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证受益人。

D. 出口商的银行负责替出口商领取信用证、转交单证并与开证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15.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代,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

16.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17. 汇票(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我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一般出现在信用证操作中,由银行提供空白票据,出口商填写,付款人签字以确认付款。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汇票是种要式的有价证券。

汇票上通常包括下列内容:汇票名称、出票依据、L/C号、开证日期、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地点、汇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为必填项目)、汇票号、利息利率、汇票失效条款、对价付讫条款、免于追索、禁止转让规定等,并非所有汇

票上印制的内容都需要填写,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汇票内容的填写会略有区别。

汇票一般包括的内容:

Φ “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Φ 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依据,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Φ 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 At Sight ,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A. At sight [即期付款]

B. At30(60,90,180...)Day after Sight[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C. At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D. At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Φ 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总数时,大写金额末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Φ 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Φ 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

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A. 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B. 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C. 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D. Pay to***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Φ 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Φ 汇票的付款人(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Φ 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

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Φ 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The

Beneficiary)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

一、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

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三、C组贸易术语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C组术语下,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划分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则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但是,他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

四、D组贸易术语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对而言的,按照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

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考试重点

1. 根据<海关法>规定,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0.05%

2. 报关单位是指办理了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资格的境内法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的时限是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4. 海关编号是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解析: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费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

予报关单的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第一联上)

5. 英国生产的产品,中国购自新加坡,经香港转运至中国,填写报关单时起运地为新加坡

(解析:起运国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对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国填写,本题在中转地未发生商业性交易,且货物购自新加坡,因此起运地为新加坡)

6. 报关单备注栏目应该填写付汇赊销单编号

(解析: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属于监管证件名称,应该填在随附单据栏,<登记手册>编号应填在备案号栏内,付汇核销单编号填在批准文号内)

7. 转关自运输工具进境14天内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8.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准的外,根据规定应当在货物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9. 进口货物的报关应当在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10.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日期是指载货的运输工具申报的日期

11.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12. 滞报金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

之日为截止日。

13. 滞报金按日征收,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14.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15. 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单据的是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16.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属于基本单证

17. 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18.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意味着全部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

19.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通知码头、机场、等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

20. 一张汇票规定见票后60天付款,而持票人于2009年9月28日提示承兑,则付款到期日为2009年11月27日

21. 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分批装运

22. 贸易术语的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不改变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改变支付方式、不

改变术语所运用的运输方式

23. 多式联运承运人是总承运人,对全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承担责任

24. 在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常使用对开信用证

(【解析】对开信用证指两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或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

25. 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12月25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解析】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所以出口人最迟应于12月25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26. 根据《UCP600》规定,正本运输单据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并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若发生正本提单交银行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则该正本提单为过期提单

(【解析】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或过了银行规定的交单期限未议付而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滞期提单。按照《UCP600》规定,凡超过发运日期21个日历日后提单的提单为过期提单,一般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

27. 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要向国家

税务机构提交两单两票

(【解析】按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应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采购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发票,简称“两单两票”)

28. 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分的比例填制,“P”表示无进口成分

29.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信用证未注明“Confirmed”字样,即为不保兑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信用证可否撤消,应用文字说明。如没有说明,根据《UCP600》的规定,一律视作不可撤消。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30. 联合国贸发会议中,专门从事研究单据简化工作的独立机构是简化贸易程序特别项目

31.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和D/P即期各半,为收汇安全,应在合同中规定开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采用光票;托收项下采用跟单汇票

32. 提单签发日期为2004年7月3日,信用证有效期规定为7月27日。请问最迟的交单议付有效期为7月24日

33. 如果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On or about 10 August,2005”,银行将理解为

在8月5日至8月15日内装运

34. 出口500吨散装小麦,分装在同一条船上的3个货舱内。以下关于出口报关单上的“ 件数”和“包装种类”两个项目的正确填报应是件数:1/包装种类:散装

35. 采用班轮运输出口货物,在规定运费计收标准时,如采用\"AD VAL\"的方法,则表示按货物的价值计收

36. 按照CFR条件达成大宗货物的出口交易如需采用租船运输,应在合同中通过加注贸易术语变形来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

37. L/C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开征行

38. 在集装箱运输中,能够实现“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是FCL/FCL

39. 航空运单不代表物权,也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40.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

41.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保险单日期是议付单据出单最晚的时间。

42.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其主要特点是由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由指定的付款行负责贴现汇票、由进口人负担贴现息和费用

43. 采用集装箱海运出口的货物,卖方采用FCA比FOB更为有利的是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可以提早交单结汇

44. 10.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考虑进口商资信情况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方指定、应采用CIF或CIP贸易术语 、不宜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

45.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付款责任:前者的开证行既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任。而后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付款依据:银行保函支付的既可能是合同款,也可能是赔款或退款。而后者凭单据付款(3)使用范围:前者使用范围大于信用证,后者仅限于正常履约的合同

46. 我某公司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口一批货物,提单期为7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8月5日

47. 还盘在形式上不同于拒绝,但还盘和拒绝都可导致原发盘的失效

48.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对远期汇票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付款人必须做出承兑。

49.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组这类贸易术语是由卖方订立运输契约但不承担货物启运后的风险

50. 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可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的托收方式是D/P after sight

单证审核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二、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

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四、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 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了解这些单证知识以后,我们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无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比如,货物的数量,无论在发票、装箱单还是其他单据的数量栏中,填写都应一致,包括计量单位;在提单中显示了唛头(货物外包装箱上印刷的用于识别的标志符号),发票中就不能显示“N/M”(无唛头)。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

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