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就甲方 工程于 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丙方对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知悉。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现乙方将其在劳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丙方自愿接受乙方转让的劳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劳务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不需向乙方履行任何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请求。
五、本协议签订后,劳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所涉及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的移交、文档资料的移交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六、劳务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丙双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时间:
CSCEC4-CM-0705分包人(公司/班组)向我方出具-—对其项目代表授权的函
工作联系函
函件接收单位 提交函件的单位 提交函件者 主 题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赵中茂 关于授权永和璞御项目代表的事宜 函 件 内 容 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尊敬的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于2015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我司/我授权如下人员在如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1、被授权人姓名: 赵中茂 ,职务 (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 授权范围: 全权代表我司/我处理本项目合同签订及项目现场管理、资料收发,结算办理等有关事宜,本公司/本人均予以认可。 2、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授权范围: 上述被授权人的授权有效期从2015 月 日 起至 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止。上述被授权人如有变动,我司/我将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 姓名: 赵中茂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分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 (签字) 2014 年 月 日 (注:被授权人员中应包括现场代表和资料收发文人员)
CSCEC4—CM—0706分包人(公司/班组)向我方出具的领料授权的函
工作联系函
函件接收单位 提交函件的单位 提交函件者 主 题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赵中茂 关于永和璞御项目领取施工材料授权的函 函 件 内 容 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尊敬的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于2015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我司/我授权如下人员在如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1、被授权人姓名: 赵中茂 ,职务 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 2、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3、被授权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上述被授权人均有权代表我公司/我班组领取 模板、木方等材料 事宜,上述被授权人中任意一人或本人签字均代表我公司/我班组行为。 上述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被授权人的授权有效期从 2015年 月 日 起至 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止。如上述被授权人发生变动,我司/我将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指模: 姓名:赵中茂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分包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劳务班组负责人) (签字) 2015年 月 日 CSCEC4—CM-0707分包人(公司/班组)向我方出具的财务收款授权书
工作联系函
函件接收单位 提交函件的单位 提交函件者 主 题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赵中茂 关于永和璞御项目收款授权的函 函 件 内 容 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永和璞御项目部,尊敬的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于2015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我司/我授权如下人员在如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本人 杨作武 (身份证号: )系我司法定代表人/我班组负责人,现委托我司/我班组人员 赵中茂(身份证号: )办理本合同项下劳务款收款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司/我本人承担,与贵司无关. 我司/我班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户 名: 账 号: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上述被授权人的授权有效期从2015年 月 日 起至 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如上述被授权人发生变动,我司/我将提前3日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被授权人以重新出具的授权文件记载为准。本授权书经我司法定代表人或现场代表/本人及被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指模: 分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劳务班组负责人) (签字)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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