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为确保债券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
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联系: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债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人取得物权为结果。 区别: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
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债务人之给付义务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由债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债权的保全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2)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对债的期限性,理解为由债的性质和目的所确定,要求债权人迅速行使债权,债务人迅速履行债务,通过债的履行而实现债的目的,从而消灭债。
5.物权、债权的变动(发生、变更、消灭)不同
(1)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2)物权的变动采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物权的效力:
1.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
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房还是有发生
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3.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得为支配行为的效力
4.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物权标的物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妨碍其性失误全
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5.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确定外,物权人都可
以追及主物之所在,向占有其物的人主张物权(例外是善意取得)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差值的方式表现出
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3.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
一定的行为,几时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的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4.物权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我国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
经登记,不尽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却又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有权:
特征:绝对权、排他性、最完全、弹力性、永久性 权能:占有、使用、受益、处分
分类: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 3.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专有部分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共有部分包括:
1.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也有部分业主共有的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6.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业主的管理权: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站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则需要„„过半数且„„.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
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动产所有权特别取得方法:
1.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
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占有人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非法转让人处去的标的物 (出让人有占有权无处分权属于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
取得占有的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3)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道占有人是非法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不属于善意取得,无
法取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
家所有,失主领取遗失物应指出必要保管费用,若被第三人占有,失主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的知受让人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若第三人合法购买遗失物,失主请求返还是应当赔偿第三人同时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3.发现埋藏物:只有埋藏物或隐藏物确实查证所有人不明是,归国家所有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5.时效取得
6.先占: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共有: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分割:实物、变价、作价)
1.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征: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只限于法律上的处分),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出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出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安分共有人的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2.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特征: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
体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共同共有人子啊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婚姻、血缘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的请求分割共有
物
共同共有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2.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受益权;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
权属于共有人全体,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而对于共有物全部,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有部分存在 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共同共有人则无份额可以
处分,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用益物权:
特征: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30年)、林地(30-70年)、草地(30-50年)等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创设取得、转移取得
无需登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是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
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
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宅基地使用权:无需登记
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
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指不动产是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是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联系:两者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 区别:(1)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地役权基于合同的约定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限制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属性
地役权只有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第三人属性
(4)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不同:相邻关系只能提起所有权行使收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可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
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物权:
特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旅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从属债权)和不可分性
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
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当事人需要书面订立抵押合同
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房地不分原则)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人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要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清偿债权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
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物时设立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
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
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旅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
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债:是以债券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原因: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债的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券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本以相对性为原则,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
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行使:主体:债权人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行使效果:债务人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的处分权能受限制,但超过债权人代位
请求数额的债券部分仍有处分权能,债务人可另行提起诉讼,只是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旅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 行使: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撤销权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其为第三人 效果: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为限制债务人不予受
领或再施处分,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 债权人可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的效果
区别 代位权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不同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务人的财产。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主观过错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断的规定。 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分类: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保证 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连带责任保证论 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
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通过诉讼外行使
不得行使的情况: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之债不成立,定金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违约定金必须在因可归责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
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1.担保的对象不同。
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担保的基础不同。
债的担保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保全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3、发生的条件不同。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两项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发生仅以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或懈怠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为条件,不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为要件;担保的发生,除法定担保外,须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意为条件,既债务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为条件。
4、权利主体不同。
由于债的保全并未超越债的效力,债务人导致的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恶意行为或懈怠行为所损害的也并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有保全的撤销权和代为权;担保享有者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的特定债权人或者按法律特别规定取得法定担保权的特定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享有担保权。
5、内容和作用不同。
债的保全的内容仅限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为权,其作用在于避免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或懈怠行为不当减少,保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债的保全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仅具有一般保证的意义,不具特殊保证的意义;债的担保一经设立,债的保证行为就产生特殊保证的法律意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让与: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
现象 让与合同有效要件: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
与行使方式显著改变的、某些不作为债权、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债的消灭: 1.清偿
2.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1.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只是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由买受
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
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成立条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人权利:求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构成条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两者间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无利益不返还 2.受益人为而已:不管有无现存利益,均需返还
3.受益人受益时善意,而后为恶意:返还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为准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区别:
1.无因管理是行为,管理人意志内容有意义
不当得利是事件,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让不影响其成立 2.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地得到利益
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就同一现象来说,应先分析其是否无因管理,若不成立再分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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