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2014)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厦府[2014]1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14〕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闽政文〔2012〕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29号)精神,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 / 3
(一)大力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骨干企业。开展\"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评选,每年
评选若干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核心技术全国领先、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入选。对入选企业,自当年度起,五年内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百强”,对首次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入选“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自主软件产品品牌,对获得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和厦门市著名商标、优质品牌的软件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开展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和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对获奖产品或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的奖励。支持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产业化应用推广,从入选示范项目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承接我市以外项目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实施产业重大专项。每年选择相关重点领域,实施若干个技术国内领先、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每个重大专项给予 100万元至300 万元补助。对主导制定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向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对获得国家部 2 / 3
委和省有关部门扶持的项目,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可以给予不超
过资助金额50%的配套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的,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国家、省、市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投入总额。
(四)支持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依照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给予扶持。对通过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通过软件产品评测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每新增一个产品给予最高2000元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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