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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
围问题的通知
【标 签】保险合同计税【颁布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文 号】粤税办发﹝1990﹞843号【发文日期】1990-09-28【实施时间】1990-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29日国税地函发[1990]20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抄件)》称:“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公司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金费金额计税贴花。”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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